日期:2018-10-24
一、主动配合金融机构进行身份识别
为了防止他人盗用您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防止不法分子浑水摸鱼扰乱正常金融秩序, 您到金融机构办理业务时需要配合完成以下工作:出示身份证件;如实填写身份信息, 如您的姓名、年龄、职业、联系方式等;配合金融机构以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确认您的身份信息;回答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合理的提问。
案例介绍:
2005年, 新加坡人罗某到S市某银行办理业务时, 一直躲避银行监控镜头。银行工作人员向其询问资金用途时, 罗某开始不愿回答, 而后又声称是在做外贸生意。之后罗某立即通过电话将其账户内资金全部转至该行另一客户陈某的账户。由于陈某账户资金交易比较大, 该银行希望为陈某办理一张VIP 卡, 陈某欣然应允, 而此时在旁的罗某立即进行了阻止。此举引起了银行怀疑, 立即向当地人民银行提交了可疑交易报告。根据这一线索, 当地人民银行配合警方一举破获了这起我国最大的地下钱庄案, 经司法认定该案的涉案金额超过了50亿元。
二、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件和账户
(一) 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
为成他人之美而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 可能产生以下后果:
1、他人借用您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2、可能协助他人完成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
3、可能成为他人金融诈骗活动的替罪羊;
4、您的诚信状况受到合理怀疑;
5、他人的不正当行为可能致使您的声誉受损。
案例介绍:
2008年1月, C市警方根据举报发现一小区空房内存有巨额现金900多万元。调查发现房主为下岗职工傅某, 但傅某坚决否认自己曾经购买该房产, 也不知道房内现金是谁的。经回忆, 傅某才想起来, 数月前曾经把自己的身份证借给了妹妹。进一步调查发现, 傅某的妹妹是C市某县交通局局长的妻子, 为了隐瞒丈夫受贿所得, 她借亲属的身份证件购买了多处房产进行洗钱。
(二) 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账户
金融账户不仅是您进行金融交易的工具, 也是国家进行反洗钱资金监测和经济犯罪案件调查的重要途径。贪官、毒贩、恐怖分子以及所有的罪犯都可能利用您的账户, 以您良好的声誉做掩护, 通过您的账户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因此不出租出借账户既是对您自身的保护, 也是守法公民应尽的义务。
案例介绍:
2006年7月, 潘某找到杜某, 说急需一批银行卡账户用于资金周转。于是杜某收集了大量身份证件, 用这些身份证件在S 市某银行办理了大量个人银行卡账户, 并将这些银行卡借给潘某使用。潘某得到银行卡后, 按事先约定联系某境外诈骗犯“阿元”, 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为“阿元”转移其通过网上银行诈骗的赃款110 多万元, 并按10%的比例提成。2007 年10 月22 日, S 市某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宣判,认定潘某等4 名被告人犯有洗钱罪, 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到2 年不等。
(三) 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通过各种方式提现是犯罪分子最常采用的犯罪手法之一。有人受朋友之托或受利益诱惑, 使用自己的个人账户(包括银行卡账户) 或公司的账户为他人提取现金, 逃避监管部门的监测, 为他人洗钱提供便利。也有人通过自己的账户为他人提现, 间接帮助其进行诈骗或携款潜逃。然而, 法网恢恢, 疏而不漏。请您切记, 账户将忠实记录每个人的金融交易活动, 请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案例介绍:
2007年5月, Z省S 市个体工商户卢某通过关系找到王某, 约定由王某为其提取现金2300 万元, 事成后向王某支付2‰的手续费。王某通过H 市某会计师事务所冯某的银行账户为卢某提取了现金, 但在扣除约定的手续费及返还卢某部分资金后, 截留了其中的523 万元。此后, 王某频繁转移、挥霍赃款, 随后携款潜逃。王某携款失踪之后,卢某找到王某的朋友李某, 请求李某找到王某并追回被骗款, 并答应向李某支付50 万元作为报酬。但是, 李某却与王某合谋, 在明知王某手中巨款为诈骗所得的情况下, 通过本人及他人账户协助王某从杭州某银行提现299 万元, 并将其中的200 万元转存至王某女友的银行卡上。同时李某又虚构了其在向王某追讨资金时被打伤的事实, 向卢某骗得人民币3 万元。2008 年5 月8 日, S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 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认定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判处有期徒刑5 年, 并处罚金11 万元。
来源:《金融知识普及读本》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 编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