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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托文化探源与信托文化建设被首次提出信托自起源至今,经历几个世纪的发展,不仅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得到广泛应用,在大陆法系国家中也广为传播。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家在信托实践上作出卓越贡献,相伴生的信托文化的细流逐渐涓汇为一片澄澈的“四大湖区”——“忠诚守信、持续稳定、财产独立、灵活创新”。中国古代虽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信托文化,但是“忠诚守信”始终贯穿于中华民族精神的始终,类似信托的财产安排也层出不穷,反映了中华民族的创新意识,这些都为中国信托文化建设事业提供了养分。在当代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下,在监管机构的倡导下,中国信托业在融汇国内外信托文化自发探索的经验基础上,自觉而系统地进行信托文化建设,信托文化的历史之河将从“四大湖区”中缓缓流出,为中国信托业乃至世界信托业的发展提供滋养。二、国外信托文化的自发实践与经验借鉴罗马法在中世纪产生了分化,英格兰在立法进程中逐渐抛弃了罗马法的形式和主要内容,但是部分吸收了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尤其是衡平精神,结合其特有的土地保有制度,经历了从农耕文明到工业文明的转变后,最终形成了现代信托,同时信托文化“忠诚守信、持续稳定、财产独立、灵活创新”四大核心特征的基调也确定下来。英格兰的信托法在英国殖民扩张的过程中逐步扩展到美国、中国香港、印度和澳大利亚等地。美国的信托文化与商业文化结合较好,较早地形成了以有酬主义、商事信托为主的风格,辅以民事信托,形式多样、包罗万象,信托四大特征尤其是灵活创新得到进一步的发展,法人受托高度发达。而美国的信托法又扩展到除魁北克的加拿大和其他美属领地,其中夏威夷出现了首个华人设立的信托公司。日本的民法系统虽然继承自德国、法国,但是信托法主要受到英美的影响,又历经政治外交的动荡,信托文化的发展跌宕起伏。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结合民族精神催生出多元化发展的信托文化。欧洲大陆国家直接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这些国家主要通过修改本国的大陆法制度,部分或全部实现信托的功能,信托文化色彩略显单薄。总体上看,各国及地区信托文化的发展,虽因国情不同而有所差异,但是围绕“忠诚守信、持续稳定、财产独立、灵活创新”四大特征趋同发展的特点十分明显。我国信托业自改革开放后恢复设立发展至今,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渡,如今系统性提出信托文化建设,可借鉴其他国家积累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信托文化成果实践。本章选取了英美日这三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进行介绍。1. 英国作为信托发源地的英国,其强大的教会、法制的观念、衡平法院的存在,都为英国民事信托的起源及发展提供了必要条件,奠定了信托四大特征的基调,深入人心的信托观念和忠诚主义,也为英国信托经过数百年的发展保持个人受托的主导地位提供了文深厚化基础。(1)英国信托发展历程信托的雏形——“用益”发源于英国13世纪,它的产生和发展与英国的财产所有权、土地所有制有着直接联系。在农业社会时期,土地资源既是财富的主要形态,更是人们赖以生存的根基。但当时英国社会对盛行的教会遗赠行为有“没收条例”的限制,于是人们设计出用益制将土地的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等进行分离。同时,当时的英国固守封建制度且政治动荡频繁,人们为了实现规避沉重的封建赋税、规避长子继承制、规避《死手律》、规避战争战胜方没收土地等自由处置土地的意愿在社会需求层面推动了用益制的迅速发展。这是“灵活创新”和“财产独立”两大特征的最初萌芽。在制度层面,用益制与当时的普通法在诸多方面存在重大冲突,只受到以“公理与良心”为裁判标准的衡平法院的支持。用益制也导致了王权封建税负的大量流失,亨利八世在1536年和1540年制定颁布了《用益法》和《遗嘱法》,其中关于用益的分类为现代信托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规定的若干不受其调整和规范的例外情况,在实践中逐渐演变成为现代信托。早期信托(用益制)的设计多是适用于围绕对土地的照管处置,信托目的多是为保证受益人可以得到土地收益。当时的受托人处于“消极地位”,他们不能随意处分受托财产,需严格遵循委托人的指示处理相应事项。进入工业社会时期,工业生产、商业贸易和金融服务等逐渐成为更能创造财富的方式,股票、债券、抵押等资产形式逐渐成为主要的财富形态。传统贵族家庭从广置土地转向实业投资和商业贸易,但这些财产处理模式需要投资的专业性并具备一定的风险性,用益制度向针对“动产”设计的现代信托制度转型。此外,财富观念也从确保财富存在并在家族内传承,转变为把财富作为投资增值手段,确保在一定风险下,让财富产生更大的利润。受托人从早期信托中只单纯持有财产的“消极地位”转为了对财产享有经营增值权利的“积极地位”。在此过程中,利己主义逐渐破坏了古老的商业形式,受托人基于信息不对称和谈判力强势,很容易产生机会主义行为。18世纪,休谟对此作出系统性论述,认为人的慷慨是天然有限的,仅凭受托人个人道德而做出的承诺是脆弱不堪的。休谟由此指出,计较利害和不计较利害的交往应该得到区分,对于计较利害的商业交往,应有一系列保障措施,以规范当事人的行为,从而确保商业活动是对等互惠的(reciprocal)。恰逢休谟的《人性论》出版之际,南海泡沫(South Sea Bubble)事件爆发,包括牛顿在内的众多投资者损失惨重。殷鉴不远,信托关系和信义义务等观念在此后经常被呼吁以促进商业为目的,借以规范商业行为,便利商业交易。由此,信义义务等信托文化观念再也不是与现代商业和金融实践相隔绝的非商业价值观念的集合了,这些信托观念逐渐成为屏障机会主义行为的“安全阀”。(2)信托业务体现的信托文化——绅士精神和法制观念英国作为现代信托的发源地,其根深蒂固的绅士精神为英国信托数百年的发展提供了深远的文化基础,使英国信托至今仍保持着个人受托的主导地位和民事信托的浓厚色彩,奠定了信托文化四大特征的基础。首先,以“无酬主义”强化了受托人“忠诚守信”的义务。英国社会中一以贯之的贵族精神作为人们行为规范的核心精神,对英国有着强大而持久的影响。绅士文化正是在贵族精神的基础上,结合英国中间阶层积极进取的文化价值观念,逐渐成为了英国文化的精髓,并作为英国人的价值取向和行为标准。尤其体现在信托的发展上,早期英国信托的受托人常由社会地位较高的牧师、律师等人担任,他们将信托视为一种荣誉,对信托财产的管理是出于道义上的责任感,愿意担任不计报酬的受托人,使无酬主义在英国信托中得以长期存在。同时,“忠诚守信”作为其文化信仰中的道德基础,也为英国社会形成良好的信托观念打下了基础。其次,通过法制保障了信托的“长期稳定”和“财产独立”。英国受到以罗马信托公司信托法为蓝本的教会法和日耳曼习惯法的深刻影响,法制的社会观念深入人心,受到社会认同的民间制度安排较容易以法律的形式得到确立。最初用益制就是在宗教盛行和封建制度兴盛的背景下得以创设,用益制度通过发挥保有地产制下土地权利束的独立性特点,规避了封建义务,促进了土地在家族内的永续传承,虽当时未能得到普通法院的承认,但在衡平法院出于“救济先于权利”原则的保护下,用益制度中的部分模式得以在社会中被广泛接受。到17世纪,大法官在建构信托权利制度的过程中,一方面继承了中世纪用益的一些合理规则,保留了一些用益法以前的理论。最后,英国信托中的衡平法精神,有利于产权保护,构建诚信社会。当交易的广度和深度发生巨变时,既要求政府对产权提供更多的保护,对信用的要求也进一步提高,要求从人格化交易发展为具有普适性的非人格化交易。虽然普通法制定了许多法律保护新型财产权利,但由于形式主义的制约,衡平法处理这些新型财产权利的特有程序和救济方式更有利于便捷地保护这些财产权利,17世纪下半叶推定信托的案例明显增多,1677年制定了《欺诈法》。民事信托中的衡平法精神,有利于治理机会主义,增强了交易的可靠承诺,非常适合治理商业贸易和金融交易,维护实质正义。英国信托制度的演变,说明了衡平法精神规制下的社会化大生产专业分工是信托的本质,衡平法的信义义务为信托不可动摇的基础,“财产独立”等三大特征必须以“忠实义务”为依归,才不是空中楼阁,而一旦舍本逐末,则会严重损害受益人权益,甚至影响金融安全。2. 美国美国早期的信托制度虽传承于英国的民事信托,但其在继受英国信托法时进行了较大程度的改革,剔除了封建性因素,创新出以法人受托为主要模式的商事信托,以适应美国具体国情的需要,在保持“忠诚守信”的基础上,美国信托的“财产独立、持续稳定、灵活创新”三个特征也体现得淋漓尽致。(1)美国信托发展历程17世纪至18世纪,为解决独立战争时期遗嘱执行和遗产管理等问题,美国开始大量应用英国殖民带入的民事信托,尤其经济较为发达的东部地区发挥了重要作用。南北战争结束后,随着奴隶制的废除、铁路和矿业的开发,美国经济得到了进一步发展,民事信托已无法满足经济恢复与发展的需求。同时股份公司制度在美国迅速发展,社会财富逐渐由实物形式的土地、商品转向货币、有价证券等动产,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信托随之出现。办理信托事务的受托人也逐渐由个人转为法人机构,从早期集中于人寿保险公司受托打理遗嘱事务,逐渐演变为办理生前信托事务。美国信托的发展转变,也与当时金融市场的发展状况密切相关。19世纪美国的公司制和合伙制运用十分普及,并且金融市场稳定性较差,承担无限责任的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破产频繁。而信托可通过遗产信托、特殊目的信托等,利用“受人之托”的财产权分离制度,将特定用途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隔离,免受破产的威胁。(2)信托业务体现的信托文化——商业文化和创新精神第一,以市场化方式推动营业信托的发展,丰富了信托的运作方式。美国是在荒原中建立起来的国家,原始艰苦且孤独的拓荒生活使美国崇尚独立自主、白手起家的奋斗过程,信奉个人主义和实用主义,并保有高度的竞争意识和创新精神。这些价值观念在美国独特的地理环境、社会结构、政治构成、宗教自由、经济发展等的影响下,造就了美国独特的商业文化。美国信托受其影响,在英国民事信托的基础上发展为以营业信托为主导的多元化信托模式。19世纪,美国出现了第一家专营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合众国信托公司”,1980年美国全国信托资产总额占全部银行资产总额的41%,成为美国金融业中一重要支柱。信托最早完成了个人受托向法人受托的过渡和民事信托向金融信托业的转移,为现代金融信托制度奠定了基础。第二,积极“灵活创新”,扩展了信托的运用领域和社会影响。在信托运用上,美国创新了房地产投资信托、证券投资信托、企业年金信托、员工持股信托、人生保全信托、个人住宅信托等。其房地产投资信托获得成功后被很多国家所借鉴,目前已经有2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各自的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证券投资信托已成为美国证券市场上主要的机构投资者。自1821年开始形成的公共信托原则发展至今,其适用范围从早期的保护通航水域扩展为海滩、考古遗迹、野生动植物资源、空气资源等。又如美国将信托拓展到公司治理和政府治理领域。美国首创了“表决权信托(Voting Trust)”,用以稳定公司管理、协助公司重整、防止相竞争的其他公司控制本公司,以及保护少数股东权利。此外,信托还被广泛运用于建立股权激励,运用较多的有“利润分享信托(Profit-sharing Trust)和股份分红信托(Stock Bonus Trust)”。为防止政府决策阶层的私人事务与其政府职务产生利益冲突以至于影响决策的公正性和客观性,美国产生了一种特殊的“盲目信托(Blind Trust)”。盲目信托的功能在于,透过委托人对信托事务的“盲目”以降低政府决策官员利用自身特殊地位的机会,从而保证决策的客观与公正。第三,大力发挥信托“财产独立”的特点,将其运用于资产证券化、保险金信托等金融活动中。由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可以有效发挥“破产隔离”作用,因而信托也被广泛运用于各种交易的风险管理,成为一种新的风险管理工具,发挥风险管理功能。在美国,信托在资产证券化项目、各种交易保证金及各种预收款的管理、大型项目(如海底电缆铺设、跨海大桥建设等)建设资金的管理等方面均发挥了巨大的基础风险隔离功能,从而有效防范了相关交易主体的财务风险和破产风险,确保了交易的安全。第四,通过有机调和受托人“谨慎义务”与“投资义务”之间的关系,达成“长期稳定”的目标。20世纪70年代,持续的高通胀,以及受托人投资实践的变化使1830年确立的“谨慎人标准”的不足日益明显。1992年,美国法律协会在《美国信托法重述(三)》中采用现代投资组合理论,形成了“谨慎投资人规则”,把信托投资与信托管理两个功能合并,加之现代投资组合理论的运用,使得传统的谨慎投资的限制不再特别地严格。“谨慎投资人规则”在平衡风险和回报目标、多样化投资、公平、委托代理等方面发展了受托人义务。例如,该规则要求受托人担负平衡风险和总回报目标的义务。受托人过分保守对受益人同样不利,受托人可以自由运用任何投资来组成一个理想的风险和收益的平衡。又如受托人还担负多样化投资的义务。适当的多样化投资可以让受托人用各式各样的投资来更有效地管理未得补偿的风险。还有公平义务,受托人应考虑各个受益人不同的利益需求,特别是要重视信托收入的受益人与信托资本积累的受益人之间的冲突。对各种关系的富有弹性的处理,使得信托资产更具持续性。第五,通过合理取酬的方式,拓展了受托人“忠诚守信”的边界。信义义务的履行是否应无偿的问题,曾在学界有所争论,而随着营业信托的逐步发展,履行信义义务也是有偿的观点逐渐占据主流。学者莱昂内尔·D.史密斯指出,“信义管理产生的成本必须由受益人负担,信义管理的收益自然归于受益人”。这种观点是符合商业社会中“等价交换”的原则,有别于基于荣誉的非商业关系的无偿信托,反映了商业社会中受托人“忠诚守信”原则边界的扩展。此外,美国目前尚没有全国统一的信托单独立法。作为实行案例法系的联邦制国家,许多州都有自己独立的信托法典或成文信托法,通过制定编写一系列法案和释例将信托业运作法制化,使信托制度极具独特性。总的来说,美国信托文化的发展变化,是其社会文化和价值观追求的结果。美国的商事信托制度得以迅速发展,是商业社会中股份公司大量出现,以及长期金融动荡下对于风险隔离制度和资产管理需要显著增加的必然结果。3.日本日本属于大陆法系继受信托法的典型国家,本身社会形态和法律体制与英美大异其趣,加之19世纪末以来日本国内政治格局、社会结构、经济制度和对外交往发生剧烈变化,日本信托文化呈现出在政府干预下,从无到有、曲折成长并逐渐内生性发展而丰富完善的趋势,其灵活创新的程度,参与社会生活的广度,与美国不相上下。(1)日本信托的发展历程明治维新之后,日本官产学各界在发展重工业时急需资金,直接引入了商事信托,但当时信托功能混乱,恶性竞争、欺骗消费者等乱象横生。1920后随着经济衰退,日本信托业的弊病逐渐暴露,信托公司倒闭现象屡见不鲜。随后日本政府开始加大力度整顿信托业,信托的社会需求逐渐得到恢复。但随着侵华战争和太平洋战争的相继爆发,日本经济全面转入战时经济体制,信托公司为筹措大量军费变成了专门吸收居民储蓄的类银行机构,这个时候日本信托文化属于缺失的状态。经历了“混乱年代”和战争时期的“畸形年代”后,在1945年通货膨胀严重、经济发展步履维艰的情况下,日本信托业开始借鉴欧美的经验,改变自身业务的具体规则,对金融体制进行改组。日本政府于1952年出台《贷款信托法》,日本信托的创新业务“贷款信托”由此诞生,于1953年重新确立了金融分业经营模式后,日本信托业开始独立经营,长期融资的职能得到发挥,日本信托文化正式确立,开始日益显现出其独特的魅力。从70年代后期开始日本信托业得到了长足迅猛的发展,并与欧美传统信托相结合开发出多种具有日本特色的贷款信托、年金信托、投资信托、福利信托等业务,为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作出巨大贡献。进入20世纪90年代,日本随着经济泡沫的破灭进入经济萧条期,信托业在国际竞争力的严峻挑战下也随之一起进入了深化调整阶段,再次走上了与历史相似的合并重组之路,并至今仍处于对信托业的重新探索与发展阶段。(2)日本信托实践对信托文化的贡献日本的信托制度虽引于美国,但在日本的发展历程中与本国国情和民族习惯相结合,灵活地运用制度和方式,创造出独具日本特色的信托文化。日本信托发展的伊始阶段面临诸多障碍,对信托制度的继受既需要跨越法系障碍,也需要解决日本民族的保守性造成的现实障碍。日本各民族在明治维新前受我国儒家文化和印度佛教文化的长期影响,还深陷封建家族制度的禁锢,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现代社会重压之下,民众出于对难以实现自我的消极抵抗,不关心社会政治或公益事业,仅追求小家庭利益,“我的家主义”盛行,这些因素交织,形成了相对顽固的保守主义,抑制了早期日本民事信托的发展。日本作为最早实现资本主义现代化的后发展国家,同时崇尚以“国家至上”作为价值取向的功利主义。日本信托制度的每一步发展几乎都是政府行为推动的结果。纵观日本信托业从无序到有序、从危机四伏到繁荣发展的历程,日本政府通过主动及时的引导、整顿和监管,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日本通过贷款信托中签订“本金补足”和“利息补足”协议,使信托产品兑付得到保障,有利于在信托业历史短暂、信托业基础薄弱的基础上开展信托事业。1950年日本经济好转后,信托银行在思考能否开发一种具有像长期信用银行进行的金融债券或者证券公司经营的投资信托同样作用的新业务,于是发明了贷款投资信托。1952年,政府金融机关的复兴金融公库停业,提供资金的任务让渡给民间金融机构,政府同意了信托银行提出的贷款投资信托并颁布了贷款信托法。在信托文化还不充分,信息披露和征信体系还不完善的情况下,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同时普及这一产品,投资者可以同信托银行签订本金补偿合同及利益补充合同,对投资者明示“预期收益率”,这种方式具有利率高且保证本金的优点,在那一特定历史条件下促进了受托人对“忠诚守信”义务的履行,甫一推广就大受欢迎,对筹措资金起了很大作用。日本通过法律明确贷款信托的期限在一年以上,将信托银行定位为中长期金融机构,有利于“长期稳定”的信托文化的形成。例如,1952年,日本信托业协会向金融监管部门提交了“关于实施贷款投资信托制度的事项”的申请。贷款信托旨在利用信托制度,吸收“公众储备资金和长期稳定储蓄资金”,向“电力造船等紧急基础产业”提供资金。贷款信托自创立以来,随着经济的增长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而顺利发展,在长期产业资金的供给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充分体现了信托服务实体经济和长期稳定的特质。又如2006年日本《信托法》的修订,进一步对各方权利义务进行规范,主要体现在对受托人义务的细化和对受益人利益的保护,是对“忠诚守信”的深化。一是明确规定了受托人负有忠实义务。新法第30条则明文规定了受托人的忠实义务,即“受托人应为受益人的利益忠实处理信托事务”。第31条还进一步对忠实义务加以了具体化,列明了一些限定行为。新法基于尊重信托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精神,为增强信托运用的灵活性,将受托人的忠实义务规范设定为任意性规范。二是新法对受托人委托他人处理信托事务时应尽的义务作了进一步完善,调整了受托人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分别管理义务。三是增加了受托人的公平义务,信托受益人为二人以上时,受托人负有公平对待受益人的义务,有利于促进多数受益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此外,日本也极具创新精神,但与美国的个人创新不同,日本属于群体创新。群体创新文化结合了日本传统文化中的集体主义,倡导群体共同参与创造新形式和新价值,帮助日本在资源缺乏、国土狭小的情况下三十年内迅速崛起成为世界上的经济大国,也对日本信托业的蓬勃发展和业务多元化的呈现发挥了重要作用,促进了信托“灵活创新”文化的发展。自20世纪70年代起,日本信托业开发了大量符合日本国情的创新产品,例如日本首创的贷款信托、财产形成信托、职工持股信托、特定赠与信托等具有日本特色的信托业务。1984年,日本开展了对有效利用土地起积极作用的土地信托。日本的土地信托是土地所有者将土地信托给信托银行,并从受托人管理和使用该土地的收益中获取信托红利,这一模式发挥了信托能够高效配置利用土地的特点,使国有土地的管理与处置手段多样化。同时日本信托也向专业化、精细化的方向发展,成为实体经济迅速发展的引擎之一,并涉及生态、养老、古迹保护等公益事业,致力于提高企业和国民福利水平。如年金信托是日本主要的信托方式之一,把企业和职工积累的年金作为信托财产交给信托银行管理和处理的一种信托方式,年金信托对于日本老龄化带来的负面影响有一定冲抵,有利于老龄人口生活的安定和社会的稳定。摘自:《2020年信托业专题研究报告》
一、引论(一)信托文化概述1.信托文化的定义“文化”是一个殊难定义的概念,既包罗万象又扑朔迷离。迄今为止,人类学家、社会学家、心理学家们已经给出了 200 多种有影响的文化定义,以至于错综庞杂的文化定义本身已上升为一种特有的现象。从若干重要的文化定义中,利来·国际APP可以得知,文化的基本核心,或者说隐蔽文化层中的深层隐藏物,是传统的、与群体紧密相关的价值观念;而文化既是人类活动的产物,又是人类做进一步活动的基本条件。因此,与人类生产生活相关的一切活动和组织,都需要有自身的文化含义与特点。中国信托业协会于2020年6月17日发布的《信托公司信托文化建设指引》中对信托文化的定义为:信托文化是信托公司以信托关系为基础,以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回归信托本源,服务实体经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财富管理需求,形成“诚信、专业、勤勉、尽职”的良好价值理念。《信托公司信托文化建设指引》对信托文化的定义,主要是从信托公司角度来讨论的。如果从行业角度甚至从社会的角度来讨论信托文化,则还需要包括其他的相关方及相关的文化表现形式。信托文化建设,就是要探究信托事业的发展需遵循什么样的规则和约束,为何在我国经济发展呈现新格局下迫切需要建设信托文化,以及探索信托文化建设的特征、特质、原则和方法何在等问题。结合文化的基本核心以及《信托公司信托文化建设指引》对信托文化的定义,本课题将信托文化定义为:基于信托架构这一原点,用以评价、激励、约束和规范信托当事人及利益相关方的行为与关系的价值观念、法律制度、监管规则、社会舆论和理论研究,其萌芽和形成、变化于数百年来各国各地区的信托活动之中,并构成人们开展信托活动的社会环境和前提条件。2.信托文化的内涵研究表明,中世纪英国所特有的地产权体系是催生信托发育的肥沃土壤,其所特有的与普通法并行的衡平法则是浇灌信托之树茁壮成长的活水源头。前者将财产权利划分为可以跨时间、跨空间分割和转让的“权利束”,为信托内部设计的惊人弹性装上了想象的翅膀,提供了巨大的空间;后者所秉持的“公平、正义和良心”原则,又为信托安放了笃定而又活泼的灵魂,确立了固有而又可发展的理念。在这样的发展过程中,信托文化逐步嬗变、成型,从重复行为演进为社会观念,进而上升为制度共识。基于此,利来·国际APP发现,信托文化所包含的本质属性或可概括为:以帮助人们在处理财产转移和财产管理事务时达成自由、安全和高效的目的为依归,以明确受托人应享有的权利和所负担的义务为核心,以权衡委托人自由意志的延展和限缩尺度、界定受益人受保护的范围和深度为重要组成部分。结合上文关于信托文化定义的论述,进而考察本质属性在其中的反映,即信托文化的内涵,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内容。(1)满足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需求的制度架构人类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进行财产的转移与管理,并在此过程中不断升级制度架构,直至实现对自由、安全、效率的追求。人类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也因此不断发展。信托文化最初是伴随着家族内财产转移的需求而出现的。当时不动产是财产的主要表现形式,所以当时信托文化体现为如何构建一种能够打破苛刻的土地转移制约并实现财产有效转移的制度架构,从而“保护他们自己和他们的家人免遭早已过时的完全不合理的土地法律制度的侵害”。虽然当时的受托人只不过是名义上的所有权人,没有实际上的管理权力,也不承担管理责任,但不可否认的是,信托制度架构在很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扮演了挣脱财产转移束缚,满足人类财产转移需求的重要角色。财产转移制约在17世纪末资本主义社会建立后开始逐渐被消除,与此同时,人类财产的展现形式也发生了极大的扩展。凡是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既包括有形的动产、不动产,也包括无形的股票、专利权、商标权等。人类对财产的需求也从静态演化为动态,从持有传承发展为保值增值。相比于早期信托文化所体现的财产转移功能,这一时期信托文化更多地体现为如何搭建一种能够积极运用和管理信托财产从而充分实现受益人利益积累的制度架构。通过赋予受托人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受托人从单纯满足人类财产转移需求的消极角色转变为满足人类对财产复合需求的积极管理者。随着20世纪前后世界经济的蓬勃发展,特别是英美等发达国家金融业在广度和深度方面的快速扩张,信托由于其独特的内涵,又再次通过制度创新被推升到了新的高度。对信托制度架构的关注点开始从以财产管理为主的普通商事服务上升为现代资产管理的综合投融资服务。信托当事人通过忠诚守信、持续稳定、财产独立、灵活创新等一系列信托文化特征的共同作用,创造出了一种极富弹性且具有社会经济优化功能的资产运作机制,信托文化与现代金融服务开始紧密结合。可以说信托金融化重铸了已有的金融业体系,即金融业从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发展到间接融资+直接融资+信托融资的三元金融体系,由此信托文化与银行文化、保险文化、证券文化等共同构筑起实现人类财产转移和管理需求的宏伟大厦。回顾历史,信托文化始终与人类对财富的自由支配的追求紧密相连,信托设计经过数世纪演变亦始终不脱财产移转及管理的色彩。当前科学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人类经济和社会的未来难以预测,信托文化的终极制度架构到底是什么模式,利来·国际APP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是,信托文化作为人类在财产转移和管理领域最富有想象力的创造,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中,都将会持续并更加显著地发挥其独特的作用。(2)实现信托当事人自由、效率、安全追求的价值体系一般意义上,不同的制度从不同维度实现和保障人类社会生活对自由、效率、安全等方面的追求。信托最初作为一种财产转移的制度安排,与传统买卖、赠与、继承等传统财产转移制度相比,帮助更多的当事人主体意志展现,并通过信托文件的约定和一系列规则设计,以受托人专业能力延展了当事人的主体能力,最终实现当事人的价值追求。概言之,信托作为金融领域的一项民商事制度安排,以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为依托,一方面表达委托人个体意志,一方面倡导受托人信义义务,同时通过规则设计保障受益人利益,充分尊重各参与主体的行为选择及行为结果,是自由、效率、安全价值在金融生活领域的最佳体现。考察信托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轨迹会发现,以信托财产的转移为出发点,以信托财产的管理为中心点,以信托目的的实现为归宿的信托制度安排,自始至终都在致力于扩张当事人的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都在提升当事人行为自由与效率的边界。经济学意义上的效率是隐含于自由之中的,现代市场经济富有效率的运行就是建立于市场参与者的财富自由支配之上。从这个意义上说,信托之财产转移在践行自由的同时,也在积极扩张着效率的价值;信托之财产管理在追求效率的同时,更是极大地提升了行为与财产的支配自由。信托在满足人类对财富支配的基本需求之上,通过创设超法而不违法的制度空间,以信托目的设立的自由性、信托文件内容的灵活性、信托财产运用的多样性、信托组织形式的便利性,实现了对自由和效率的价值超越。有学者曾言:对一人世界来说,效率是技术问题;对两人世界来说,效率是一个合约问题;对多人世界来说,效率是规则问题。而信托作为一种制度安排下的合约行为,不仅拓展了信托当事人的自由边界,更是实现了不确定多数人之间集体效率的提升。现代信托制度不仅体现了当事人对自由与效率的追求,更是彰显了对其行为与财产安全的努力。在人的有限认知与有限理性下,引致的行为人的有限能力,常常使行为人的行为无法产生其预期结果。这种风险的发生是委托人不希望看到的。而信托的产生尤其是在现代信托业兴起之后,受托人发展成为专业的营业机构,其接受委托人委托,处理信托事务的合约安排与专业运作,使委托人的有限能力得到了空前的扩张;与此同时受托人负有的以忠实义务和谨慎义务为核心的信义义务,使信托机构不仅应当而且必须通过对信托财产进行适当性管理从而为受益人谋求最大利益,达成委托人(受益人)的预期结果。通过受托人的管理经营,委托人可较好地避免财富因自己或其后代的轻率鲁莽或错误决定而遭受损失,在风险下降的同时也意味着成本的降低和效率的提升,而这恰恰体现的是民商事活动中当事人经济学意义上最重要的安全寄托,即行为结果符合预期。从法学角度来看,对于信托架构的实质,无论是“信赖关系说”“双重所有权说”“物权说”“债权说”“物权债权并存说”“特殊法律主体说”“特殊权利说”还是“财产机能区分说”,其共同的关注点之一都在于信托通过一系列的规则和制度设计,通过对跨周期风险收益的平衡,对利益博弈下权利义务的重构,达成了信托关系内部和外部的稳定以及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和救济,即实现了对“安全”的价值笃行。(3)平衡信托当事人内外权义的规则设计信托文化历久弥新、焕发勃勃生机的重要原因,除了其天然地满足了人类对财富的支配需求,同时体现了人类的基本价值追求以外,还在于其内生的一整套规则,精妙地实现了信托关系内外的权义平衡。受托人居于这种平衡的核心地位。在信托设立之时,可以暂时没有受益人;在信托设立之后,也可以不再有委托人,但受托人的存在对于信托的设立、存续和终止都是必不可少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莫大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财产所有权移交给受托人,而为了让受托人有效管理、运用信托财产,也为了让交易对手在与受托人打交道时无须了解信托背后的复杂财产权利结构,受托人获得对外充分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但受托人必须充分认识到,“受托人的权利”或者 “受托人的权力”,都应该在履行相应义务的前提下才能够行使。通常把这种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和信托财产承担的义务称为信义义务,其具体概念、分类和内容虽然在各个时期、各个地区的信托文化中都有所不同,但其透露出来的受托人应为了受益人利益的最大化,恪尽职守、诚实守信、进行谨慎有效管理的核心价值观却是基本一致的。如前所述,信托文化在彰显个人自由意志方面的表现尤为突出,我国台湾信托学者方嘉麟教授将之总结为三个方面,第一为委托人意愿之极度尊重,第二为受托人管理处分权之极度扩张,第三为受益人保障之极度扩张,并进一步指出信托法原则上,应在信托成立、变更与终止方面限缩委托人自由;而在信托内部关系(通常即受托人与受益人间之关系)中对受托人之管理处分自由加以限制。而在外部关系(受益人与第三人间之关系)则有种种设计遏止受益人自由之滥用。信托文化以各种精妙的规则设计达成了这些内容。比如受托人违反谨慎义务时的“衡平赔偿”原则,受托人不当处分信托财产时的“衡平追及”原则,受托人违反禁止忠实义务时的“推定信托”原则,在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时的“归复信托”原则,信托当事人与各自债权人的利益平衡原则,信托第三人与信托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原则……通过对这些规则的不断丰富,在人类不同的历史时期,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下,信托文化在各个层次形成了一系列生动而又具体的信托活动。3.信托文化的层次文化的层次是对文化结构的表达。目前学界较为认同和使用的是文化的三层次理论,即根据构成要素的不同,文化分为物态、规范和心态三个层次,其中物态文化是表层最活跃的因素,表达文化的空间结构;规范文化是中层最权威的因素,表达文化的逻辑结构;心态文化是深层最核心的灵魂,表达文化的精神结构。按照上述观点,信托文化可视为包含物态、心态和规范三种要素形态的一个金融文化子系统。同时,随着信托的发展,信托文化在历史演进和表现形式两种维度上不断演化成熟,而无论从哪个视角考察信托文化的层次,均能看到三种要素形态依次出现,交错发展,并且相互影响,日趋理性。(1)以要素形态为视角①物态要素:社会环境、信托主体、信托技术。任何文化都需要具有自己的物质层面作为载体。信托物质文化是所有信托主体在信托活动中曾经和正在作用于其上的一切物质对象以及作用方式,是信托文化的物质基础和外在表现。物质要素可以视为信托文化的硬件,主要包括信托业特有的环境、建筑风格、形象标志等一切表征现象。从古老的钱庄到现代金融机构,从算盘到计算机网络,金融设施设备和工具手段日益现代化,信托物质文化也随之获得飞跃发展。文化归根结底是特定人群的共同生活方式,是以“人”为中心的共同追求和取向。因此信托物质文化也可视为以信托主体为中心,包含其所身处的社会环境、所依赖的信托技术以及所从事的信托活动的所有物态要素。②心态要素:价值取向、思维方式。与物态要素不同,文化的心态要素的形成需要潜移默化,演化最慢也最艰难,但它却是文化的灵魂。心态要素的转变,不仅能够改变文化的物态要素,而且还能够推动文化规范要素的变化。信托文化的心态要素包括价值取向、思维方式、道德情操和行业风格。价值取向即信托从业者对信托行为和周围是非的判断和评价,对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排序和轻重区分;思维方式、道德情操和行业风格构成等,既构成信托业的精神文化,也塑造着信托机构的企业文化。③规范要素:法律制度、监管规则、社会舆论、理论研究。文化具备了物态要素后,并不能自发形成特定的心态要素,而是要经由法律制度、监管规则、社会舆论和理论研究等规范要素的逐渐成形和整合。正如在货币和信用的发展过程中,金融行业形成了一定的规则和惯例,这些规则惯例经过文字化和契约化处理后,就成为了正式的规章制度或法律,并经由绝大部分从业者认可和遵守,具有了权威性的约束力。逐渐发展壮大的信托业也不例外。法律制度和监管规则构成信托文化的规范性要素,同时社会舆论和相关理论研究也随着信托业的发展逐渐加深对信托文化的影响和制约。规范性要素不仅是信托文化得以健全发展的核心力量,而且规定着信托业及每一位从业者的行为,反映了信托业的外在文化特征。(2)以历史演进为视角①自然状态的行为需求。信托并非是一个现代的创新事物。根据现今所见的诸多研究信托的文献,最早的原始信托行为是公元前2548年古埃及的一例“遗嘱托孤”,通过文字遗嘱的记载形式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信托行为,也是最早有文献记载的家族信托雏形。若以此例为起点计算,信托至今有4500多年的历史。这一时期,拥有财富的只是极少数人,人类社会正处于从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的转变过程中,对于通过信托管理财富、传承财富及其他更为丰富的社会需求还不具备物质和观念基础,因此“信托”也仅仅处于“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朦胧期,现代信托的某些特征、意识和行为虽然开始出现,但信托契约的订立和履行行为也还是一种自发自然的状态,并没有固定的模式和服务机构。②自觉层面的社会观念。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财富有所积累。公元前450年的罗马帝国,首次通过《十二铜表法》这一成文法的形式对遗嘱继承进行了明确、严格的规定。但是法律规定并不能满足人们对于家庭财富的继承和分配的多样化需求,遗产信托应运而生,并在实践中得到较为普遍的使用,进而获得了“罗马大法官”的确认和接受,信托因此从民间的自发行为变成了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自觉行为。然而有学者认为,在罗马遗产信托中,受托人并没有扮演一个遗产管理人的积极角色,也不是一个绝对不从信托遗产中获取利益的人。一方面,当遗产信托要求立即转让财产时,遗产信托受托人只是形式上的和过渡性的;另一方面,当遗产信托设立了一定的沉淀期时,受托人则取得全部的受益人利益。对于前者,受托人实质上处于消极的中介人地位;对于后者,他则相当于受益人的地位。如此来看,《罗马法》中的遗产信托仅适用于遗产继承领域,在其他社会生活领域尚未出现信托以及信托法定化的情形;并且对于受托人并没有资质限定和特别要求,受托人并非现代意义上的信托法律关系中的受托人。因此,信托作为人们社会经济生活的管理手段已脱离朦胧期,在一定社会范围内获得公众认同,但依然处于萌芽期的阶段。③自由范围的制度共识。目前公认的现代信托起源于英国的“用益制”的创设。随后,信托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应用范围不断扩大,信托以财产权运作为起点逐渐向金融领域拓展,商事信托作为一种能够灵活适应现代商业交易需求的制度安排,逐渐形成现代的金融信托业。现代信托业的迅速发展,离不开信托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体系化。制度化是现代信托的重要标志之一。无论是英美法系的判例法,还是大陆法系的成文法,都在保护信托契约自由的同时,安排了对守约主体保护机制,以及违约行为的惩罚机制。上述机制安排,一方面经由制定信托业规则、规定信托受托人资格和义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来实现,另一方面借助外部监管机构、社会舆论对受托人行为的有效监督和制约来实现,同时,相关理论研究工作也为现代信托的发展和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支撑和帮助。各方主体按照既定的制度安排自己的信托行为,能够形成对自己和对方行为结果的稳定预期,信托的基础即“信任”因此得以稳固,信托活动的安全和效率也因此在法律制度的保驾护航之下得以实现。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信托主体可以自由协商相关权利义务安排细节,从而在共同认可的制度范围内达成社会层面的共识。(3)以表现形式为视角①信托公司的企业文化。信托文化使信托从业者从一个没有标签的自然人,逐渐变成一个“信托人”,成为一个可与其他行业从业者相区分的人。每一家信托公司,根据其股东背景、公司历史以及领导人风格等因素的不同,会形成不同的个体企业文化。但在个体差异之外,受托文化应成为信托公司的共性文化。每一家信托公司都应坚守受托人定位,培育和树立谨慎管理的受托文化,将实现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公司价值取向和公司治理目标。具体而言,信托公司应在内部治理中确定受托人定位的“高层基调”,在业务开展中制定强调受托责任的操作规程,在绩效考评中引导至提升受托服务质量的方向,在合规风控中建立与自身风控能力审慎匹配的机制,让符合受托人定位成为各个信托公司的共同信念,成为每一个信托从业者的共同自觉。②信托业的制度文化。信托业在经营运作过程中建立并遵循的成文或非成文的制度体系即其制度文化,行业相关的监管制度和行业自律制度都是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度文化是信托公司的普遍行为引导,同时也是信托业的公信力来源。具体而言,信托制度文化包括信托业的治理风格、监管取向、制度安排、行业自律、行业形象、行业底蕴、行业目标、行为习惯等,既规定着信托业及每一位从业者的行为规范,也反映着信托业的外在文化特征。根据信托业协会发布的《信托公司信托文化建设指引》,可以将服务、民生、责任、底线和品质五个方面的文化视为信托行为的制度文化构成要素,即通过充分发挥信托制度优势,创新信托服务方式,发挥财产独立、破产隔离等信托制度功能作用,践行信托精神,提升受托管理能力和职业操守,秉持敬畏法律、遵守规则的底线思维,为委托人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塑造行业品质和声誉。③信托行为的社会文化。人作为群居性动物,除了本能之外还具有社会性。信托行为是人的社会性的反映和要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管理财产的需求超越了转移财产,具有专业才能的受托人通过管理、运营和处分信托财产,有效率地为受益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成为主要的信托目的,财产转移的自由性,财产保护的安全性,财产管理的高效性,这些借由信托实现的意图,与人的若干层次的需要若合符节”。被认为是回归信托本源的慈善信托、服务信托、家族信托等民事信托,一方面体现了委托人因信赖而对受托人产生的依赖性和服从性,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利他性和自觉性。信托行为是以设定信托为目的而发生的一种法律行为。从我国《信托法》有关规定来看,信托行为要有效成立,还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信托目的合法性、信托财产的确定合法性以及信托设立的要件性。上述条件为信托行为的主体即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建立相互信任提供了基础,更为“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信托文化在全社会的养成提供了基础。(二)研究意义1.契合新时代文化建设的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文化自信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发展中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日益旺盛,文化建设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位置更加凸显,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中将承担更加重要的历史使命。文化建设的内容不仅仅在于文化设施、文化载体和文化活动,更重要的是人的教化和道德培养,最终支撑国家治理。信托文化既有其一以贯之的通用内核,也随着其发展、传播、移植和继受,具有民族性和时代性的特征。因此研究信托文化,有助于树立正确的文化使命观,弘扬主流价值和传承中华文化,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还利于加强文化交流,讲好中国故事,提升中华文化的全球交流和展现,构建具备宽阔视野中国文化软实力,共塑包容并茂的世界文化格局,提升我国的国际影响力。在当前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新篇章下,全面贯彻党的精神,夯实文化根基,从中华民族5000年的文明史、中国人民近代以来170多年的斗争史、中国共产党90多年的奋斗史、新中国信托业40多年的发展史中认识信托文化,不仅能从本质上领会其蕴涵的战略价值,更能把握文化自信思想的要义所在,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我国信托发展中中国文化的主体地位和确立独立自信的民族精神问题,契合新时代文化建设的要求。2.担负培养社会诚信的责任诚信缺失是目前我国一个突出的问题,这对我国的经济、政治、思想文化都有诸多不利影响。2020年8月,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印发《关于开展诚信缺失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的工作方案》,针对当前经济社会中的诚信热点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失信突出问题,集中开展10项诚信缺失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其中包括金融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行动。中央文明委还要求,加强诚信理念教育,开展诚信实践活动,把诚信建设作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信托作为一项特殊的法律制度安排,具备强烈的社会属性,使其在推动社会进步、完善我国社会治理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在维持公序良俗、培养社会诚信等方面发挥特有作用。信托文化的广泛普及将深化信托的运用程度、塑造人们的信托观念,从而逐步增强我国的社会信用基础,有利于培育良好的社会诚信风气。同时,培育和树立良好的信托文化,也能在新技术手段和民间金融的不断涌现下,有效降低投资者风险。信托文化的传播越是普及,社会对信托文化作为公序良俗越是认可,大家对信托文化的理解越是趋于一致,人们对信托的信心就会越充足,信托介入的领域就会越广泛,开展信托业务的效率就会越高,围绕信托的纷争就会越少,信托制度在与相似的财产转移和财产管理制度之间的竞争就会越有优势,信托事业也就能够早日从初级阶段迈向中高级阶段健康快速发展。信托公司从而得以正确发挥制度优势,为有效实现财富管理和传承的基本功能提供坚实的技术和管理支撑,吸引庞大的民间资金投资于实体经济领域,形成良好的社会契约文化。3.奠定信托行业发展的基石伴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财富累积和富裕人群增加,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的市场需求旺盛,信托行业回归本源、专注信托主业、服务实体经济、服务人民需求、防控金融风险成为行业转型的必然发展方向。对信托文化建设展开深入研究,将全面推动行业行稳致远、健康发展,行使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使命。在业务层面回归本源。通过信托文化建设引领信托公司从债权融资类机构转向资产管理机构,充分发挥综合经营的金融功能优势,创新研发大类资产配置与财富保障、增值、传承的工具、产品和服务,大力发展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与财富管理等业务,服务实体经济、服务人民群众和推动金融改革。在经营层面保证底线。信托文化建设有助于在信托公司层面强调坚守合规底线的重要性,履行受托人义务,坚守职业操守的品质文化,减少从业人员的道德风险,督促高管行为规范,从而促进信托行业在业务创新中能够保持长期高质量的健康发展,增加转型升级的持续动力,树立信托品牌。在制度层面指明方向。通过文化引领作用,凝聚共识,解答信托业的行业定位是什么、如何规范信托业发展等重大核心问题。使法律、政策等制度要件在一个为全行业所接受的核心理念的指导下形成协同效应,共同发挥作用。通过信托文化建设推动我国信托由债权融资为主的银行色彩较浓的初级阶段,向更富有信托特色的以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为主的中高级阶段过渡,奠定信托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石。4.满足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新时代的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其中“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在金融领域体现为资产管理与财富管理的物质性需要。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我国个人投资者的财产保值增值和财富传承的需求持续增长,对于多元化金融服务的需求也日益强烈,当前我国资产管理与财富管理行业也正在不断壮大。深入理解信托文化内涵,将有助于以市场为导向、客户为中心设计出多元化的理财服务和产品,满足人民群众的财产管理需要。党的十九大报告中还指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以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为着眼点”。深入信托文化建设研究,不仅能积极响应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育新人”使命任务,提高人民思想觉悟、道德标准、文明素养,培养能够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更能全面贯彻投资者文化,强化风险警示,为信托投资者树立“收益自享,风险自担”这一正确的投资理念,改变投资者普遍持有的短期偏好,为打破刚性兑付奠定基础。同时,通过树立行业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正面形象,将增加投资者的理性、信心,通过信托最基本的诚信理念长期稳定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和社会的长久治安,从而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要,更好地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社会的全面进步。摘自:《2020年信托业专题研究报告》
谈古论今溯本源,旁征博引话信托。2021年是《信托法》颁布实施20周年,由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支持的信托系列投教栏目——《信托大家谈》正式在《新华财经》与观众朋友见面了。首期节目来到四川成都武侯祠,希望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起点带您走进信托的世界。
86.信托公司在企业并购中,可以为并购企业提供什么服务?答:信托公司在并购事务中,可以为并购企业提供四类服务:(1)帮助并购企业进行外部环境分析和企业内部条件的具体分析,寻找合适的机会和目标公司;(2)根据并购企业的战略,信托公司可以协助评估目标企业,为目标企业估价,提供“合理价值”建议;(3)作为并购企业的财务顾问,信托公司会全面参与并购的策划,并向企业提供并购方案;(4)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接触、洽谈及选择合适的收购方式;(5)协助准备出价文件、利润预测、编制收购财务计划以及并购企业公司公告,详述收购事宜。87.投资者小信可以单独一人设立股票表决权信托吗?答:不可以。股票表决权信托是将分散的股东集合起来向信托机构提出申请,目的在于集体行使表决权,是一种联合行动。一般信托的设立,委托人可以是单独一个法人或者自然人,但股票表决权信托的委托人至少两人以上。如果是单独一人设立该信托,实质上表决权并不会发生任何变动,没能发挥表决权信托的特点与优势,也未能实现集体表决的目的。88.信托公司会以低价侵吞信托财产吗?答:信托公司不会以低价侵吞信托财产,这是违法行为。根据《信托公司受托责任尽职指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信托公司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约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允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89.商务管理信托的表决权范围有哪些?答:商务管理信托合同生效后,受托人因其持有作为信托财产的股份可以向上市公司行使股东所拥有的全部权利,具体权利范围为:(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对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事项行使表决权;(2)依照法律、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推荐董事、监事以及其他管理人员;参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3)对上市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4)依照法律、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5)上市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6)未经委托人书面特别授权对上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进行表决。但是,受托人不得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信托财产。90.如果因为信托产品发生了纠纷,信托消费者有什么办法或渠道去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答:信托消费者可以通过多个渠道进行合法申诉,包括向信托公司、信托业协会、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法院或仲裁机构等渠道申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信托消费者向信托公司投诉时,信托公司应当受理,并于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当信托消费者向信托业协会投诉时,可以采取电话投诉、信件投诉、到访投诉等方式,同时应当向协会提交书面材料,协会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受理向投诉人做出答复。协会决定受理的,会通过电话、书面材料、实地走访等方式调查,并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投诉的内容应当包含信托消费者姓名、被投诉信托公司名称、所购买信托产品或者接受信托服务的具体情况及受侵害事实等。投诉内容不全的,协会可以要求补正;拒绝补正的,不予受理。另外,信托公司和协会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时,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向信托消费者说明情况。
探索信托文化培育机制2019年以来,信托公司在积极探索战略转型和业务升级的过程中,也深入开展了各类信托文化建设工作,各信托公司形成了多种类型的信托文化培育机制,并积极为即将开展的信托文化建设五年计划制定公司级的规划。一、升级公司战略,引导文化培育公司战略是对未来如何获得竞争优势作出的选择,是前进的大方向。战略规划的制定,不仅需要分析外部环境、公司内部资源和核心优势等,还应与受托人定位相匹配,与受托文化相匹配,将实现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公司价值取向和实现股东利益的基础和前提。2019年,许多信托公司更加重视信托文化、公司文化建设与公司战略目标紧密融合,在战略制定、执行过程中培育信托文化和公司文化。例如,中航信托在全面解读公司的历史文化脉络,探究经营管理活动的现状,分析未来发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的基础上,找到信托文化与航空文化的结合点。将航空工业的忠诚精神、奉献精神、创新精神、逐梦精神在信托业务上传承和体现,坚持以战略和文化为引领,致力于打造“成为备受信赖、专业领先、广获尊重的金融整合服务商”。华润信托结合公司战略目标等关键要素,在内外部广泛开展调研,了解对华润文化的认知和同业文化体系,最终在核心要素明确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文化内涵,形成具有华润信托特色的使命、愿景、价值观与企业文化定位。本着“诚实守信、业绩导向、以人为本、创新发展”的价值理念,华润信托要求员工秉承“务实、专业、协同、奉献”的企业精神,与行业共同行稳致远地发展。二、优化公司治理,支撑文化培育公司治理机制是信托文化培育的重要支撑。加强对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信托文化的教育和培训,有利于确保有关人员熟悉信托文化本质要求,以身作则确定受托人定位。优化董事遴选机制提高董事会履职能力,可以促进董事充分履行诚信义务、看管责任、勤勉义务,及时纠正信托公司偏离受托人定位和发展方向的问题。做实监事会功能,优化监事会结构,增加外部监事占比,可以确保监事会独立行使监督职能,开展履职评价。规范高级管理层履职,提升高级管理人员信托专业素养,切实加强高级管理层履职约束,可以严防内部人控制和侵害受益人合法利益情形的发生。根据监管要求,各信托公司须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牵头,确立信托文化建设牵头部门和责任人员。可以成立信托业企业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和工作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企业文化建设事宜。从2019年68家信托公司的实践来看,公司治理层面支撑文化建设取得了一些进展。例如,东莞信托在董事会下已设立专门的信托委员会,可加强指导公司开展信托文化建设,并成立了信托文化工作领导小组,指导统筹信托文化各项工作开展;厦门国际信托以董事会为信托文化建设的统筹层级,通过治理结构调整及制度创新,将信托文化贯彻到公司经营的全方面、全流程当中。通过建立战略委员会加大对公司中长期战略的制定的精力投入,促进信托文化与公司转型发展深度结合。陕国投的董事会把信托文化建设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强化战略引领。公司党委每半年要专题听取研究信托文化建设情况,经营层专题讨论信托文化教育活动方案,将信托文化全方位融入企业文化建设、品牌宣传当中,监事会对企业文化建设进行有效监督。三、制定业务指引,促进文化落实信托文化的践行需要落实到业务层面,信托公司应制定完善符合信托文化和受托责任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将良好信托文化贯穿于信托业务的设计、销售和运营管理环节。例如,2019年,平安信托提出“守正出新,行稳致远,打造中国信托业第一品牌”的愿景目标,按照专业、勤勉、尽职的要求积极培育受托文化、信义文化,严格履行受托人的义务,升级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通过将消保工作纳入公司章程、完善消保工作机制、举办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全面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2020年1月,中铁信托打造出全新的“允执其中,守信如铁”品牌主流价值,在办理一切信托事务时,恳切地执行正确适中之道,不偏不倚,无过无不及,坚定不移地信守承诺。“允执其中 守信如铁”品牌口号,体现了自觉履行受托人五大主要义务的态度和决心:“无过”体现了不可鲁莽、小心谨慎的注意义务;“无不及”体现了不可懈怠、有所作为的投资义务;不偏不倚”体现了公平对待义务、分别管理信托财产义务;“守信如铁”体现了不忘初心、忠于所托的忠实义务。四、改革考核制度,激励文化培育信托公司激励文化培育的考核制度改革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将信托文化建设制度化并进行考评,在执行中深入人心;二是将绩效考评体系与提升受托服务质量、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风险的战略方向相结合,在实践中潜移默化。企业文化得到全面贯彻的重要前提之一是信托文化和企业文化的成文化、制度化和可执行化。2019年,多家信托公司将信托文化和企业文化纳入考核激励机制,将信托文化培育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以及影响力等作为绩效考核的奖励目标,对影响信托文化建设事件等作为处罚事项。例如,光大兴陇信托先后制定了《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舆情工作管理办法》《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和《公司声誉管理奖惩细则》,从制度层面引导公司有效管理文化宣传工作,并加入考核机制,助力公司信托文化的建立与培养。一些信托公司优化考评机制和薪酬安排,激励维护公司诚信、增强专业能力的行为,纠正过分追求短期回报、忽视受益人合法权益的不当行为。例如,平安信托将实施全新激励机制,把“发动机”安装到每个经营层级、每一名员工身上,打开员工收入、职业和精神三大通道,实现个人价值和公司发展的有机统一,打造具有平安信托特色的领先文化。厦门国际信托在绩效考核机制中对信托文化所鼓励的信托本源业务、主动管理信托业务以适当倾斜。五、加强内控风控,督促文化培育内控合规体系和风险防控机制是督促信托文化培育的重要机制。2019年以来,信托公司不断增强内控、风控体系建设,通过提升风险管理水平为信托受益人创造价值,从而为公司创造价值。同时,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确保将信托文化建设贯穿在公司治理、经营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中。评估各项内部规章制度、经营活动、业务流程及内控机制是否符合受托人定位,查找存在的缺陷,适时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各项规章制度和流程符合良好信托文化的要求。例如,华润信托根据信托文化建设工作方案的要求,将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作为2020年管理效益提升专项工作。按照“合规性、时效性、有效性、全面性、关联性、可操作性”的原则,从符合监管、股东的最新规定等角度对现行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检视和梳理。落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决策部署,对标同行先进实践,结合公司发展战略,通过访谈、资料查阅、穿行测试、抽样测试、调查问卷等方式进一步诊断与改善,优化全面风险体系建设,力求细化风险管控颗粒度、灵敏性,严守风险合规底线。六、规范员工培养,树立受托意识信托文化的践行体现在每一个信托从业人员的日常行为上。信托公司应不断规范员工日常从业行为,将良好信托文化养成于日常行为,锻炼和培养具备信托经营理念、专业素养高、合规意识强的高素质人才队伍。加强员工精神引领和文化引导,教育员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利益观,在各项业务、各个工作环节中体现良好的信托职业操守。加大对员工信托文化和价值观认同感的考核,逐步养成员工的受托人意识。例如,中航信托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文化价值引领作用,促进公司健康高效发展,于2019年1月发布企业文化2.0版——《共同信约》,既继承和弘扬了优良的股东文化基因,又适应了新时代对信托业“坚守信托本源、回归受托人定位”的要求。通过文化建设和企业文化学习,真正让企业文化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为公司发展提供强大的驱动力。中铁信托在2020年1月的品牌发布会上提出要坚持党建引领,依托中国中铁文化,大力弘扬信托文化,加强“三优企业”“四好团队”“五德员工”的企业文化建设,发挥信托优势,服务国家战略、服务实体经济、服务社会民生、助力地方建设,追求企业与合作伙伴、股东、社会的共同发展、互利共赢,形成具有中铁信托特色的品牌文化。信托文化建设的未来展望一、信托文化将为行业塑造新形象信托公司将在银保监会、信托业协会的指引下深入贯彻落实信托文化建设工程五年计划,遵循文化建设的一般规律和内在逻辑,循序渐进,继续从公司治理、公司战略、考核制度、业务指引等多个方面,引导道德理念、固化良好品行、强化文化认同。逐步使以信托文化为指导的经营理念、展业规范变为信托从业人员的一种行为习惯,使履行受托人职责成为信托从业人员在业务各个环节的自觉行动,从而展现信托行业的鲜明特色和良好形象。二、信托文化将给行业注入新动能信托文化的深入人心将使行业充分理解信托的本质是什么、能做什么、优势是什么、怎么做,帮助行业摆脱发展模式的路径依赖,理解转型发展的方向,加大对本源业务的探索力度,找到新的增长点。同时,信托文化建设也将使行业牢固树立信托与实体经济共生共荣的意识,创新运用多种模式切入实体产业链,发掘增长动能。各家信托公司也将更深入地思考公司发展的历史文化传统与现实机遇,探索差异化发展和专业化经营的道路,形成各具特色的信托公司文化,成为引领公司创新发展的精神动能,把文化的影响力转换为公司的竞争力。信托文化的建设是一个长期持续的过程。整体来看,在过去发展过程中,行业对文化建设的重视程度相对不足,未来还需要长期的积淀和涵养,功在当下,利在长远。信托业要坚定转型发展的信心,坚守受托人定位,锲而不舍地开展信托文化建设,通过文化的力量重塑行业新形象,注入发展新动能。(本文转载自“中国信托业协会微信”)
中国信托业自1979年正式恢复经营,至今已有40余年的发展历程。作为我国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托业始终为助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在发展历程中,信托业也经历了数轮“创新、发展、整顿、再发展”的循环。时至今日,加强信托文化的建设,形成更加明确、有共识的信托文化,指引和促进信托业行稳致远已成为业界共同关注的重要课题。信托文化建设的要求与方向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文化兴国运兴,文化强民族强。没有高度的文化自信,没有文化的繁荣兴盛,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文化是推动一个行业稳健发展的动力之源,文化约束着一个行业各个参与主体的行为规范。在加快回归本源与业务转型的背景下,信托业加强信托文化建设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一)信托文化建设的要求与计划2019年,银保监会对信托业的文化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和具体规划。银保监会副主席黄洪在2019年中国信托业年会上指出,信托业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信托法》为准绳,以信托关系为基础,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坚持信托本源,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坚持服务人民日益增长的财富管理需求,在全行业形成良好信托文化。银保监会明确提出了信托文化建设工程的五年计划,即从2020年开始连续用五年的时间,在全行业开展信托文化建设工程,推动信托文化建设有步骤、有计划地向纵深开展,最终建成有中国特色的信托文化。根据信托文化建设五年计划,第一年是建设年,着力完成顶层建设及公司治理的“三会一层”建设;第二年是普及年,将信托文化普及至信托公司中层与基层;第三年是推进年,将建章立制,完善信托文化;第四年是深化年,强调信托业务与信托文化的融合;第五年是提升年,用以查缺补漏、持续提升。(二)信托文化建设的定义与内容协会发挥自律管理作用,出台各类公约和指引为信托文化建设提供引导。2019年,为加强信托公司从业人员自律管理、保护信托消费者合法权益,协会组织起草了《信托从业人员管理自律公约》和《信托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公约》。2020年6月15日,为加快构建良好信托文化,推动信托公司回归受托人定位,从根本上转变发展方式,实现行业稳健发展,协会制定了《信托公司信托文化建设指引》,首次明确了信托文化的定义和内容,并从公司战略、公司治理、业务管理、考核制度、内控和风控体系、员工培养六个方面为信托文化建设提供了方向。《信托公司信托文化建设指引》使得未来信托文化建设的具体推进有章可循。指引明确指出,信托文化是信托公司以信托关系为基础,以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回归信托本源,服务实体经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财富管理需求,形成“诚信、专业、勤勉、尽职”的良好价值理念。信托文化的内容包含服务、民生、责任、底线和品质五个方面。具体来看,诚信是信托文化的基石,其内涵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受托人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管理和处分,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二是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的目的,必须是实现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不能是为了自己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利益。专业要求信托公司不断提升受托能力、主动管理能力,为各类委托人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同时加强风控、内控体系的建设。勤勉、尽职要求信托公司将严格履行受托人义务、重视委托人的需求和利益、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贯穿在信托公司设立信托、管理运用信托财产以及终止清算各个环节。践行信托文化2019年以来,信托业认真贯彻落实银保监会要求、遵循信托业协会的引导,理解信托文化、践行信托文化。各家信托公司基于信托文化的指引,积极探索回归本源与发展转型,规范信托依法合规经营,更好地履行金融服务实体的天职和宗旨。(一)强化对信托文化的理解1.对信托文化内涵达成共识通过对68家信托公司网站上与企业文化有关内容的分析,发现“诚信”“责任”“创新”“稳健”“专业”等是信托公司企业文化中的高频词汇,说明信托文化“诚信、专业、勤勉、尽职”的价值理念已在行业形成共识。部分信托公司在信托文化建设中探索了着眼于服务实体经济的使命文化、满足人民群众需要的宗旨文化、推动社会进步的责任文化。例如,平安信托提出“做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典范”的使命,支持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助力人民美好生活;外贸信托提出以“金融好社会”为宗旨,强调切实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维护改善金融生态。关注社会进步方向,用金融去推动社会进步,给予人们获得金融服务的公平性;上海信托2019年发布了新版企业文化,紧扣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以“信托为美好生活创造价值”为企业使命。2.将信托文化与企业文化相融合信托文化是信托制度从诞生到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指引着信托关系参与各方行为的道德规范和价值理念。企业文化是企业的使命、愿景、价值观、经营理念,以及管理制度、行为方式等。每个信托公司都有其独特的文化积淀,这是由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特色、历史传统、公司目标、业务重点以及内外环境所决定的。信托公司文化一定是在信托文化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不能脱离信托文化的基本特征,但也要有各自公司的特色。目前,信托公司文化建设处于起步阶段。通过对68家信托公司网站的统计,44家信托公司在官方网站有单独的企业文化栏目,20余家信托公司对其使命、愿景、价值观、经营理念等有完整的阐述,而部分信托公司简单提及了经营宗旨、经营理念。总的来看,信托公司仍需加强对企业文化的完整提炼与诠释。部分信托公司将信托文化与企业文化相融合,发展出更具内涵的文化特色。例如,中铁信托确立了“诚信敬业、共建共享”的核心价值,“稳健创新、行业一流”的发展战略,“信任、专业、价值”的品牌定位,“创新与稳健相济”的品牌个性,“允执其中,守信如铁”的公司宣传口号,让财富健康生长,形成具有鲜明特色的品牌理念系统。昆仑信托基于股东背景,提出“奉献能源,创造和谐,以助力中国石油油气主业发展为根本”。中航信托根植于航空工业集团“航空报国、航空强国”的深厚股东文化,致力于打造“成为备受信赖、专业领先、广获尊重的金融整合服务商”,将航空文化和信托文化深度融合。(二)落实信托文化的五个方面《信托公司信托文化建设指引》明确指出,信托文化的内容包含服务、民生、责任、底线和品质五个方面。2019年以来,信托公司在展业过程中努力践行信托文化。1.落实服务实体经济的使命文化信托公司始终坚守与实体经济共荣共生的职责使命,充分发挥信托制度优势,创新信托服务方式,不断满足实体经济发展需要。在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新旧动能转换的关键时期,信托业积极探索以多种金融工具支持国家重大战略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截至2019年末,工商企业和基础产业分别是目前资金信托配置的第一领域和第二大领域,分别达5.49万亿元与2.82万亿元,占比分别达30.6%与15.72%。多家信托公司将支持实体经济作为发展的使命,例如平安信托将“做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典范”作为发展使命,依托平安集团“金融+科技”“金融+生态”战略优势,聚焦“特殊资产投资、基建投资、融资服务、私募股权投资”四大核心业务,推动业务回归本源,助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2.落实满足人民需要的宗旨文化信托公司应坚持服务人民群众的根本宗旨,发挥财产独立、破产隔离等信托制度功能,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财产保值增值和财富传承需求。近年来,信托公司不断加深对持续稳定、财产独立文化的理解,加大对财富管理、家族信托等本源业务的布局和投入。2019年,国内家族信托迎来快速发展,已有30余家信托公司开展了家族信托业务,建信信托、中信信托、中融信托、外贸信托、上海信托的家族信托业务居于行业前列,行业总体规模持续提升。信托公司不断增强自身资产托管和运营的能力,满足客户长期稳定的财富管理与传承需求。3.落实推动社会进步的责任文化信托公司应发挥信托制度功能作用,推动信托业在维护公序良俗、促进社会进步方面发挥特有作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创造社会效益,成为完善我国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力量。2019年,信托业深入拓展慈善信托业务,持续发挥慈善信托在精准扶贫、脱贫攻坚方面的重要作用。民政部慈善中国信息平台的公开数据显示,2019年共成功备案慈善信托120单,数量较上年增加34单,合计备案规模达8.14亿元。上海信托和紫金信托分别以“上善”系列和“紫金厚德”系列形成了慈善信托的品牌,将履行社会责任纳入品牌发展的一部分。2020年,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工作中,信托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一方面深刻认识做好疫情防控的重要性、紧迫性,坚定不移把党中央、国务院各项疫情防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另一方面充分发挥信托制度优势,多策并举,通过设立专项慈善信托、捐资捐物等方式,履行社会责任。4.落实依法合规经营的底线文化信托公司应坚持诚实守信,将敬畏法律、遵守规则作为信托公司生存发展不可逾越的红线,依法合规创造效益,杜绝不当创新,保持稳健运行。在行业严监管、治乱象的背景下,信托公司一方面建立更严格的合规、内控制度,严守底线;另一方面加强专题培训和制度考试等合规文化教育。例如,2019年,长安信托完善多层次合规内控管理组织架构,在各个业务部门设置了合规岗,将合规管理深入到一线,建立健全合规绩效考核、合规问责、诚信举报机制,并通过合规培训及教育,提高公司全员的合规技能与合规意识。华润信托针对业务发展、监管政策、规章制度进行专题培训,每月编辑、发布《行业监管政策法规汇编》,通过详细解读行业法规将“专业”“合规”的内在要求传递给公司每位员工。5.落实坚持职业操守的品质文化信托公司应践行信托精神,不断提升受托能力,为委托人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通过良好的受托管理能力和职业操守赢得委托人的信任和尊重,塑造行业良好声誉。近年来,信托公司丰富业务模式、扩大服务范围,为各类委托人提供高品质金融产品和服务。例如,根据协会2019年发布的《信托参与普惠金融服务研究》,在68家信托公司中,有53家参与了普惠金融服务,在“三农”、消费、小微企业、供应链、养老等领域持续探索,近三年累计规模达1.74万亿元。信托服务以受托管理为基础,提供私募投行、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的等综合服务,正以高品质的业务组合提高用户体验,推动业务的可持续发展。来源: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2019-2020)》
81.什么是卖出回购?信托公司可以用这种方式管理信托财产吗?答: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卖出回购”,是指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上按照回购协议的约定,先行卖出可以作为回购交易的特定资产(国债、股票等),再按固定的价格在到期日从交易对手处将该项特定资产买回的资金融通行为,其本质是交易对手利用特定资产进行融资。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82.如何识别和防范金融诈骗?答:常见的金融诈骗手段有以下三种:一是集资诈骗,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非法向社会公开募集较大数额资金。二是网络诈骗,借助网络、利用数字化工具,适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诱使网络使用者提供姓名、身份证号、信用卡号、银行卡号、网络密码等信息,进行诈骗活动。三是电话诈骗,借助于手机、固定电话等通信工具实施的非接触式的诈骗犯罪,例如传递虚假中奖、短信打款、电话欠费、购车退税等信息。犯罪分子一般冒充受害者的亲戚、同学或朋友,通过套话骗取受害者的信任。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消费者投资的方式也越发多样、便捷,现代金融诈骗往往披着网络化、高端化、“合法”化等特征,且往往规模巨大,通常会形成“黑色产业链”环环相扣。信托消费者在认购信托产品时,如果选择汇款,应注意识别核对信托公司的账户名称;如果选择电子签约,谨防不法分子盗用信托公司的官方或APP并冒用其名称、logo等现象发生;还要警惕假借信托公司员工名义以电话、短信等方式对外推介、宣传或销售非信托公司的金融产品等行为。广大消费者注意防范、认真鉴别,并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不法单位和个人的诈骗行为。83.某信托公司说想收集我的个人信息用于市场调查,可信吗?我可以拒绝提供吗?答: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银行、支付机构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用于营销、用户体验改进或者市场调查的,应当以适当方式供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是否同意银行、支付机构将其金融信息用于上述目的;金融消费者不同意的,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因此拒绝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银行、支付机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信息的,应当向其提供拒绝继续接收金融营销信息的方式。所以在确定该信托公司真实营业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自行选择是否提供个人信息。84.信托公司工作人员打电话说我的风险评估过期了,这是什么意思?答:风险评估也叫风险测评,是信托公司在向消费者推介产品前,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好进行评估,以便“了解客户”,向客户推介适合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不向客户推介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范围的产品。风险评估的有效期为两年,超过两年的应该进行重新测评。85.什么情形下可以使用信托赔偿准备金?答: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信托公司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信托公司使用固有财产赔偿的,通常最先使用的就是信托赔偿准备金。
76.哪些情况下,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答: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资金信托的受益人大会由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组成。出现以下事项而信托计划文件未有事先约定的,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1)提前终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长信托期限;(2)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3)更换受托人;(4)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5)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事项。77.标品信托一般具有哪些特征?答:标品信托的特征包括:(1)标品信托属于资金信托;(2)标品信托最终投向是公开市场发行交易的金融产品;(3)标品信托期限灵活,一般没有预期收益率;(4)市场风险和声誉风险是标品信托的主要风险特征。78.标品信托是净值型产品吗?答:标品信托最终投资标的是在公开市场发行交易的金融产品,资产价格由公开市场里的投资者买卖交易决定,实时公开可查,信息透明度较高。因此,标品信托一般为净值型产品,期限较为灵活,产品流动性较高。79.标品信托风险可控吗?答:标品信托底层资产属性决定了其价格主要受到市场影响,其主要风险特征为市场风险,以及由此带来的声誉风险。这与债权信托和股权信托的风险特征形成显著区别。标品信托业务的风险控制需要通过专业化的投研体系,通过深入专业的市场研究,提前预判市场风险进行交易,从而有效控制市场波动风险。80.什么是外汇信托投资?答:外汇信托投资是指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以其吸收的外汇信托资金或自筹外汇资金直接投放企业、项目或参与合资联营企业的投资,并分享其经营成果的行为过程。外汇信托投资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直接投资方式,即以资金直接投入企业或项目;另一种是间接投资形式,即以购买企业股票、债券的方式进行投资。从当前的情况看,我国的外汇信托投资以直接投资为主,间接投资为辅。
71.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如何收取报酬?答:《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对信托报酬收取方式作出明确规定,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应依照信托文件约定以手续费或者佣金的方式收取报酬,信托公司收取报酬,应当向受益人公开,并向受益人说明收费的具体标准。信托报酬包括固定报酬和业绩报酬两种。信托公司为受益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信托报酬,受益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此外,若信托公司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前,信托公司不得请求给付报酬。72.REITs的税收优惠体现在哪些方面?答:REITs的税收优惠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对发行方而言,REITs使其能够递延资产转移税收,REITs的经营利润大部分转移给REITs股东,在公司层面免征公司所得税,在支付股利时具有递延纳税的功能;其次,对于投资者而言,税收优惠体现在REITs收益分配方面,仅在REITs产品层面或者投资者层面单次征税,并享受特定税种(如利得税、印花税等)的减免政策。73.为什么说担保是信托产品的第二还款来源?答:这种说法主要针对的是债权融资类信托,对这类业务,之所以说担保是信托产品的第二还款来源,是因为当融资方不能按时清偿债务时,受托人可要求融资方或交易对手履行担保义务,来保障其债权、物权或其他权力的顺利实现,通常做法包括处置抵押物、质押物或者对担保人进行追索。74.结构化信托中,作为次级受益人的委托人需要承担哪些义务?答:在结构化信托中,信托文件通常会约定作为次级受益人的委托人有以下义务:(1)负有充实信托财产的义务;(2)对优先受益人负有内部信用增级的义务;(3)信托财产不能满足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支付要求时,由作为次级受益人的委托人按照约定的价格或条件回购信托财产。同时,根据《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八条,次级受益人不得为他人代持劣后受益权,不得通过内幕信息交易、不当关联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牟取利益,不得将享有的信托受益权在风险或收益确定后向第三方转让。75.目前我国主要有哪些机构和组织在对信托业进行监督管理?答:经过四十多年的探索与发展,我国信托业形成了“一体三翼”的行业组织体系,其中“一体”是指中国银保监会信托部。信托业之前是由原银监会非银部管理,2015年3月,原中国银监会内部监管架构变革,正式成立信托监督管理部,信托被独立出来进行监管。“三翼”是指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作为重要的行业自律组织中国信托业协会成立,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2015年,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专注于化解和处置行业流动性风险;2016年,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对外宣告成立,随着《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的发布,信托行业正式建立了统一的登记制度。至此,信托行业“一体三翼”的组织架构正式形成,他们分别代表了国内信托行业的政府监管机关、行业自律组织、市场约束机构、安全保障机制四大方面主体。
66.在信托消费者设立信托之后,发生了意想不到的情况,可以要求变更信托条款吗?或者信托公司没有按照信托消费者的意愿来管理信托财产,应该如何处理?答:可以。如果在设立信托后,发生了信托消费者在信托设立时没能预见到的特殊情况,并且导致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利益的情况,那么这个时候信托消费者有权要求信托公司调整对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同时,如果信托公司没有按照信托消费者的意愿管理信托财产,或者信托公司违反了信托目的来处分信托财产,或者信托公司违背了自身管理职责、不当处理信托事务,导致信托财产受到了损失,那么信托消费者是有权申请撤销信托公司的不当处分行为,也有权要求信托公司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67.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应当遵守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答:根据银保监会颁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要求,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是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二是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三是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四是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但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人的除外;五是不得将不同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六是不得将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若信托消费者购买的相关产品存在上述问题,可以向监管机构反映或投诉。68.如果信托公司向信托消费者承诺产品保本,且收益年化至少7%,可以相信吗?答:不可信,包括信托公司在内的资产管理机构向金融消费者承诺保本保收益的行为均属于监管机构禁止的违规行为。根据最新监管要求,机构和自然人投资资金信托,应当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信托利益或者承担损失,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信托消费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所以不能相信信托公司做出的任何保本承诺或者最低收益承诺。为最大程度保障信托消费者的权益,信托公司需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守信、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以信托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来管理信托财产。69.打破刚性兑付后金融消费者应注意什么?答:打破刚性兑付后,金融消费者首先需要调整投资心态,打破刚兑意味着消费者自负盈亏。任何投资都是有风险的,不应该指望金融机构对投资进行兜底。其次,消费者一定要重视风险,先看风险,再看收益。学会匹配风险与收益,牢记风险与收益成正比,对超高收益时刻保持警惕。在关注收益前,更应该关注所投产品底层资产的质量与风险水平。再次,资产管理行业回归“买者尽责、买者自负”,会对金融消费者的投资能力要求越来越高,要跟上市场变化,就需要消费者不断学习金融与理财知识,不断提升自身理财水平,理智判断、平衡取舍。70.为什么信托公司不能将信托消费者委托的信托财产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或其他信托消费者委托的信托财产进行交易?答:根据信托公司所管理财产的属性,可以分为信托公司自己拥有的固有财产,和信托公司受托管理的信托财产。对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公司会追求自身的合法利益最大化;而对于受托管理的信托财产,信托公司会为了受益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进行管理和处置。如果信托公司将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那么就会存在自身利益最大化与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之间的冲突,难以避免利益分配不公的问题;而如果信托公司将信托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那么就会存在不同受益人之间合法利益最大化的冲突,但在两个以上的最大化利益之间,受托人是难以做到完全的客观公正的,因此法律也禁止信托财产与信托财产之间进行交易,从制度上规避受益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眼下的养老产业,一方面是需求巨大,市场前景广阔;另一方面又是乱象丛生,鱼龙混杂。之前媒体曝光了一系列虚假的“以房养老”骗局,其手段之隐蔽,性质之恶劣,值得大家关注。案例分析村里有个骗子王二,想骗一笔钱。于是他找到了王老太,让王老太把她自己的房子抵押给李四,借一笔钱,然后把借来钱给王二,他每个月给王老太利息。最后,王老太抵押了房子,钱也给了王二。王二没几天跑路了,李四来要账,要收了王老太的房子。这个看起来荒诞的故事,就是2019年暴雷的“中安民生”案例的极简要素概括。专家支招对于这种骗局,对于缺乏专业知识的投资者来说,识别起来可谓困难重重。利来·国际APP信托提醒您:可以通过识破这个例子中违反常理的三个疑点,来帮助大家更好地识别骗局的本质。疑点一:项目收益偏离常理。这个案例中,受骗老人收到的收益并不高,只有6%左右,看似是一个可以实现的合理收益。但老人抵押房产贷款的资金,借款利息是年化24%左右,这部分成本骗子公司也是承诺承担的。这样加起来,骗子的项目需要有30%以上的收益才可以保证利息和老人的收益都可以兑现,这在真实的市场中是很难实现的。疑点二:既然是“以房养老”,为什么不要房子。真正的以房养老,是金融机构先支付老人定期的资金,并在未来获得老人房子的所有权,之后通过处置房产获利。但是骗子承诺的项目,一不要房子,二还要给老人提供投资收益,这种操作非常反常。为什么骗子并不想要老人的房子,而是让老人通过抵押房产贷款的方式,把房子变成现金呢?因为骗子如果拿到房子这种不动产,带也带不走,变现也不方便,不好实现他们卷款跑路的目的,只有把现款骗到手,才好脱身。疑点三:如果是合理合法的项目,为何要欺骗贷款人。这个案例中,骗子要求老人在抵押房产时,提供虚假的借款理由,如借钱是用于经营企业、购买材料、用于消费等。如果项目合法,业务合规,为何这些公司要处心积虑的教老人说谎话呢?因为这些虚假的借款目的,不仅是欺骗他人,也为老人被骗后依法维权带来了许多障碍,法律很可能会支持贷款人收走老人抵押的房产。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设立了“居住权”,作为一项特殊的物权。未来房屋的所有权和居住权可以相分离,更加有利于真正的“以房养老”模式的实施。利来·国际APP信托提醒老年朋友一定要牢牢把握住房屋的“居住权”,不让“老无所依”的悲剧再上演。
典型案例年已六旬的张阿姨特别喜欢走路健身,经朋友推荐,张女士接触到了一款名为“*步”的手机APP软件,这款软件可以“让汗水不白流,简单走路就能赚钱”。除了走路以步数换钱,还可以推荐朋友注册并实名认证为会员,也能获得一定的收益。张阿姨抱着试一试的心态,下载了该软件,发现果然可以用步数赚钱,便赶紧介绍给身边的朋友使用,又领到了一笔不菲的收益。这下,张阿姨完全卸下防备,为了加快用步数兑换现金的进度,甚至选择花费真金白银去购买此款软件发行的代币(糖果),然后在平台设置的交易所变现。几个月下来,张阿姨将养老金十几万都投入到软件中,身边的朋友也投入不少钱。但突然有一天,张阿姨发现天天登的软件怎么也打不开了,她这才意识到自己上当了。案例分析这是一个典型的虚拟理财非法集资案件。特点如下:1.一是以“互助”、“慈善”、“复利”等为噱头,无实体项目支撑,无明确投资标的,靠不断发展新的投资者实现虚高利润。2.二是以高收益、低门槛、快回报为诱饵,利诱性极强。3.三是无实体机构,宣传推广、资金运转等活动完全依托网络进行,主要组织者、网站注册地、服务器所在地、涉案资金等“多头在外”。4.四是通过设置“推荐奖”、“管理奖”等奖金制度,鼓励投资人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层级关系,具有非法集资、传销相互交织的特征。如何防范非法集资?1.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高息“保险”,高息“理财”,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2.不被小礼物打动,不接收“先返息”之类的诱饵,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3.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金融产品,不与银行、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不接收从业人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4.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关注政府部门发布的非法集资风险提示,遇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举报投诉。5.防范非法集资的“四看三思等一夜”法四看:一看融资合法性、二看宣传方式、三看经营模式、 四看参与集资主体。其中,看融资单位有无合法资质非常关键,合法的融资应得到有关部门批准。三思:一思是否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二思投资是否符合市场规律?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符合市场规律?等一夜:投资时避免头脑发热,一定先问问家人和朋友的意见,拖延一晚再决定。
随着金融行业高速的信息化和网络化发展,个人金融信息泄露、侵权事件频发,由此引发的一系列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更令人触目惊心。除了依靠金融机构加强个人金融信息安全管理外,广大金融消费者也应增强防范意识,妥善采取保护措施,确保自己的个人金融信息等隐私信息不受侵害,远离不法分子的诈骗陷阱!一、什么是个人金融信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个人金融信息是指金融机构通过开展业务或者其他渠道获取、加工和保存的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及其他反映特定个人某些情况的信息。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个人姓名、性别、国籍、民族、身份证件种类号码及有效期限、职业、联系方式、婚姻状况、家庭状况、住所或工作单位地址及照片等。个人财产信息包括个人收入状况、拥有的不动产状况、拥有的车辆状况、纳税额、公积金缴存金额等。个人账户信息包括账号、账户开立时间、开户行、账户余额、账户交易情况等。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信用卡还款情况、贷款偿还情况以及个人在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反映其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个人金融交易信息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支付结算、理财、保险箱等中间业务过程中获取、保存、留存的个人信息和客户在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生业务关系时产生的个人信息等。衍生信息包括个人消费习惯、投资意愿等对原始信息进行处理、分析所形成的反映特定个人某些情况的信息;以及在与个人建立业务关系过程中获取、保存的其他个人信息。二、如何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1.切勿把自己的身份证件、银行卡等转借他人使用。2.在日常生活中切勿向他人透露个人金融信息、财产状况等基本信息,也不要随意在网络上留下个人金融信息。3.尽量亲自办理金融业务,切勿委托不熟悉的人或中介代办,谨防个人信息被盗。4.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办理各类业务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使用用途,如“仅供申报**信用卡用”,以防身份证复印件被移作他用。5.不随意丢弃刷卡签购单、取款凭条、信用卡对账单等。写错、作废的金融业务单据,应撕碎或用碎纸机及时销毁,不可随意丢弃,以防不法分子捡拾后查看、抄录、破译个人金融信息。6.不要轻信来历不明的电话号码、手机短信和邮件。警惕向您询问个人金融信息的电话及电子邮件,在任何情况下,法院、警方都不会要求您告知银行账户、卡号、密码或向来历不明的账户转账,如遇到此类情况,应予以拒绝,必要时立即报警。
一、不得非法或超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进行金融营销宣传,应当具有能够证明合法经营资质的材料,以便相关金融消费者或业务合作方等进行查验。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许可证、备案文件、行业自律组织资格等与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相关的身份资质信息。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确保金融营销宣传在形式和实质上未超出上述证明材料载明的业务许可范围。二、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不得隐瞒限制条件;不得对过往业绩进行虚假或夸大表述;不得对资产管理产品未来效果、收益或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保收益;不得使用偷换概念、不当类比、隐去假设等不当营销宣传手段。三、不得以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金融营销宣传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手段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损害同业信誉;不得通过不当评比、不当排序等方式进行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冒用、擅自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等有可能使金融消费者混淆的注册商标、字号、宣传册页。四、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金融营销宣传。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利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审核或备案程序,误导金融消费者认为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该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提供保证,并应当提供对该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相关信息的查询方式;不得对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核或备案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预先宣传或促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金融营销宣传应当通过足以引起金融消费者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颜色等特别标识对限制金融消费者权利和加重金融消费者义务的事项进行说明。通过视频、音频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的,应当采取能够使金融消费者足够注意和易于接收理解的适当形式披露告知警示、免责类信息。六、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利用互联网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使用互联网和移动终端,不得提供或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限制他人合法经营的广告,干扰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以弹出页面等形式发布金融营销宣传广告的,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允许从业人员自行编发或转载未经相关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审核的金融营销宣传信息。七、不得违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宣传信息。未经金融消费者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金融营销信息,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金融营销信息。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金融营销信息的,应当明确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八、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不得开展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