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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行业投研体系研究现状一、定义和内涵1.定义信托投研是信托公司发挥战略引领作用、加强战略管理、推动信托公司转型的重要保障,信托投研分为狭义的投研与广义的投研。从狭义的角度来说,信托公司投研体系是指与投资类业务相关的研究支持和投资决策体系的建设。广义的投研体系不仅包括战略研究和管理、市场参与者等范畴,还覆盖信托公司资金信托、服务信托、慈善信托和财富管理等各类业务类型的研究支持和决策体系。由于信托公司正处于转型升级的时期,融资类业务是基础,投资类和财富管理类业务是方向,服务信托类业务是本源,信托公司要想实现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以投研体系的整体思路推动各类业务发展是必经之路。因此,本课题的投研体系从广义定义出发,对信托公司投研体系的建设进行研究和探索。2.内涵(1)资金信托业务。①融资类信托业务:信托公司“压舱石”,其投研范围主要针对交易对手主体以及债项的信用体系研究,在风险研究的前提下,确保资金安全,实现收益稳定、可控。②投资类业务:在监管外部约束和信托公司未来发展导向方面,信托公司从融资类业务向投资类业务转型已是必然,而投研能力是投资业务的重要基础。从业务实践来看,信托公司的投资业务实践主要包括资本市场证券投资业务、私募股权/PE投资业务、FOF/MOM组合配置业务和其他创新型投资业务类型,从业务大类上属于专业度要求更高的固定收益投资、权益投资、资产配置业务的范围,需要建立健全投研体系夯实展业基础。(2)服务类信托和慈善信托业务。发挥信托本源优势“专属地”,由于信托财产在信托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流转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明显区别于传统的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信托公司利用其牌照的特殊性,应加强对国内外法律法规、相关税优政策的研究。同时,信托业的未来发展将更多地依赖于金融科技,各家公司在金融科技中的布局及节奏也将深刻影响其在资管市场中的竞争地位。(3)财富管理业务。财富管理类业务是信托公司未来重要的发展方向,对于信托公司来说,如何改变过去“销售媒介”的传统角色,是未来财富管理业务做大做强的关键因素。投研能力对于信托财富管理业务来讲至关重要,目前财富管理需要从销售导向向客户需求导向转变,而需求导向下的财富管理核心是资产配置。资产配置是一个从上而下的投研体系建设,从大类资产配置方向确定、产品池筛选,到确定客户的投资风险偏好、依据客户需求制订投资方案,再到投资组合的运行管理、私募管理人调入/调出和流动性管理是一个系统性工程。只能不断提升自身投研能力才能满足客户的财富管理需求。研究背景和意义1.研究背景(1)适应经济金融市场变化需要“双循环”预计将成为“十四五”期间乃至更长时期内我国经济发展最重要的大环境,对信托公司的商业模式、经营方式和展业领域都存在深刻且广泛的影响。在宏观经济增速换挡、经济结构调整、金融行业扩大对外开放、资管新规深入持续推进,泛资管行业竞争加剧、利率市场化改革深入、刚性兑付逐步打破、风险防控压力明显上升等多重因素叠加下,信托业面临着转型发展的严峻挑战,需要加速适应外部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向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转型。信托公司应以投研体系建设为抓手,强化研究分析,善于抓住机遇,加快适应新形势下经济和金融市场的变化,加速推动信托公司加快转型创新,实现高质量发展的目标。(2)信托行业内部转型需要截至2020年第三季度末,信托业受托管理信托资产余额20.86万亿元,较年初减少7432.79亿元,同比下降5.16%。金融同业通道业务规模4.22万亿元,较年初减少1.49万亿元,同比下降36.16%,已连续11个季度持续下降。2018年以来,信托资产总体处于下降趋势,一方面在于行业落实“去通道、去杠杆、去嵌套”等监管要求,信托融资类业务逐渐压缩,由利差型业务向净值型业务转变;另一方面,信托公司纷纷寻求新的战略目标与市场定位,证券投资、股权投资、资产证券化、家族信托、慈善信托等业务规模稳步上升,对信托转型的可持续性提出更高要求。在信托公司纷纷转型的大趋势下,建设投研体系迫在眉睫。①资管市场面临“强竞争”,信托公司应加快增强投研能力的步伐,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资管新规颁布以来,大资管市场同台竞技、充分竞争,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将成为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理财子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业务竞争的主要领域,且各类机构竞争优势和业务特色明显。在大资产市场竞争加剧的背景下,信托公司发展压力凸显,积极谋求转型发展。然而,对于长期以非标融资类为主的信托业来说,在战略转型方面总体来说尚且缓慢,难以探寻到稳定可靠、业绩贡献明显的创新业务模式,信托公司需要加快建设投研能力的步伐,推动转型创新。②信托行业迎来“资产荒”,信托公司对资产端的信用研究成为重中之重。在经济经济结构转型、利率持续下行、刚性兑付打破、大力发展直接融资以及监管趋严的背景下,信托公司传统融资类业务发展面临明显的压力,面临着项目质量和价格难以平衡的难题,“资产荒”现象明显。在此背景下,信托公司需要对信用风险主体进行下沉,不同信托公司在展业过程中呈现出更加明显的信用分化、分层现象。然而,面对信用主体下沉,信托公司需要加强投研体系建设,强化对信用风险的研究、预判和把控,更加精细化地开展融资类业务。③财富管理已然“存量竞争”,信托公司需加大对资金端的开拓和深入挖掘。目前,国内信托项目资金来源仍以机构资金和高净值客户为主,资管新规出台后,在去嵌套和降杠杆的影响下,机构资金的募集难度明显加大;资管新规进一步提高了合格投资者的门槛,增加了信托项目的资金募集的难度。同时,在经济结构优化,增速降档的背景下,居民财富积累也会放缓,由此导致财富管理市场逐渐显现出存量竞争的格局,这对于信托公司在资金募集和资产配置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研究意义(1)投研能力是信托公司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前提近年来,信托公司着力推动业务转型,在业务类型方面,压降通道业务,推动业务向主动管理类转型;业务领域方面,向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发展信托本源业务;信托功能方面,从融资类信托向投资类和服务类信托转型;盈利模式方面,从获取息差到收取管理费转变,信托业务收入占比提升。前述转型发展,意味着信托公司正在从类银行的业务模式,向真正的资产管理转型,投研能力作为资产管理业务的基础能力,也因此成为未来信托公司实现高质量发展最基本的专业能力和核心竞争力。(2)投研体系建设是信托公司战略管理的重要保障狭义的投研专注于具体项目、投资策略等方面的研究,但广义的投研体系还包括战略管理、战略研究、市场竞争者、行业研究等范畴。因此信托投研是确保信托公司发挥战略引领作用、加强战略管理的重要前提。目前大部分信托公司业务种类广泛,投研工作通常是多部门共同参与,各家信托公司的研究内容范围较大,边界较广,且投研体系同时服务于业务执行、投资研究、客户服务、运营管理、品牌宣传、财富管理等多个方面的需求,作用于包括战略制定、战略执行在内的战略管理全过程。(3)投研工作是信托公司风险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当前信托行业风险项目数量和规模不断上升,为应对不断变化的外部形势,适应信托行业的转型需求,信托公司已纷纷开始推行全面风险管理。作为管理风险、获取风险收益的金融机构,信托公司的投研工作是全面风险管理的内生需求和重要内容。此外,随着信托公司业务的多样化,不同业务需进行差异化的风险管理,对信托公司投研能力及投研体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摘自:《2020年信托业专题研究报告》
101.什么是合同信托?答:合同信托是指当事人以合同方式设立的信托,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合同,以设立、变更和终止信托关系为内容的书面协议,是目前最为常见的信托设立方式。一般而言,先由委托人和受托人以合同的形式,形成一致的书面协议,包括确定信托目的、确定信托财产、确定受益人等,再基于书面协议的结果成立信托。例如,信托消费者小信以一笔资金与公司股权成立家族信托,将这笔资金和股权委托给信托公司管理,双方签订书面合同,约定信托财产管理的收益作为儿子的生活费,这种以合同形式成立的信托即合同信托,合同一旦签订一般不能随意更改和撤销。102.信托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自己吗?答:可以。根据信托利益是否由委托人自己享有,信托可以分为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自益信托中,是由委托人自己作为受益人享受信托利益,受益人就是委托人本人;他益信托中,是由委托人以外的为受益人享受信托利益。例如,小信将一笔资金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信托目的是资金的保值与增值,约定信托的收益归小信自己所有,那么这个信托就是自益信托;如果小信指定他的儿子为信托受益人,信托目的是为了儿子能够获得这笔财产的本金和收益,那么这个信托就是他益信托。自益信托在存续期间,委托人有权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将它撤销或解除;但在他益信托中,除非一开始委托人保留了撤销或解除权利,否则存续期间一般无权撤销或解除信托。103.信托公司可以开展哪些业务,最主要的业务是什么?答:信托公司的业务通常可以分为两类,分别是信托业务和固有业务。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信托业务属于资产管理业务范畴。而固有业务是信托公司的自营业务,它是指信托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并从中获得利息收入与投资收益。从当前我国信托行业整体运作情况来看,信托业务是信托公司的主营业务。信托消费者通常接触的都是信托业务,因为消费者是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管理或处分。104.在我国,信托公司相对于其他金融机构有何独特之处?答:信托公司相比于其他金融机构的独特之处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信托业务灵活、设立方式多样,设立信托可以采用信托合同、遗嘱或其他书面文件等书面形式;二是信托业务受托财产多样,本外币资金、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等财产都可作为受托财产来设立信托;三是信托目的多样,从信托设立的目的来看,信托可以包括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公益信托服务于社会,是信托公司独有的制度;四是信托财产运用方式多样,信托公司在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采取投资、出售、租赁等多种方式进行;五是信托财产投向领域广泛,现阶段信托财产投向已经涉及工商企业、基础设施、房地产、证券市场、金融机构、高端制造、航空运输、医疗设备等诸多领域,未来还会随着产业结构的发展,不断进入新的领域。105.信托业务主要包含哪些模式?答:从全球范围来看,各个国家与地区的信托业务模式呈现出较大的差异性,也具有一定的区域特色。例如美国的财富管理模式、日本的资产管理模式和我国现阶段的私募投行模式。其中,财富管理业务模式主要是为高净值个人客户提供以资产配置、产品选择和投资理财建议为核心的全方位服务;在资产管理业务模式中,信托机构发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定位,实现信托消费者财产的保值增值;私募投行业务模式则是信托机构在非公开的私募市场中,帮助企业和金融机构等融资方与高净值个人、机构投资者等投资方牵线搭桥,促成直接融资,并收取相应费用的业务模式。目前我国信托私募投行业务以信托贷款为主,主要服务对象为各类型中小型工商企业、房地产企业、地方国企等。不同的业务模式反映了不同的区域特色,但三类模式的本质,都是利用信托制度,为市场中的信托消费者、资金需求方提供资金融通服务,来提升资产回报水平和资金运用效率。
推动信托文化建设的政策建议在信托文化建设方面,除了信托公司作为主力机构,发挥自身的能动性、主动作为以外,还可以在政策层面予以支持,使信托文化建设得到更好、更快的推进。推动建立信托登记制度,保证信托财产独立性财产独立是信托的核心特征之一,也一直是信托制度的独特优势。保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信托制度优势彰显和信托行业发展的重要基础。为了促进信托财产独立性的体现,业内相关专家和领导此前已提出了不少建议,其中一些建议已得到采纳和落实,比如关于信托登记方面的建议。2001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条对信托登记作了原则性规定;2016年12月26日,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登")经国务院同意、由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2017年8月,银监会发布《信托登记管理办法》,明确由中国信托接受信托登记申请,依法办理信托登记业务。从《信托登记管理办法》和中国信登所开展的主要业务来看,其主要是针对信托产品进行登记管理,规范信托业务运营流程,提高市场透明度,加强市场约束和市场纪律;并未涉及信托财产的登记。而保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需要进行信托财产的登记。《信托法》第十条规定: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如果委托人以公司股权,不动产及动产作为信托财产来设立信托,就产生了“双重所有权”的问题。作为信托机构,名义上拥有该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在信托期间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处分;但实质上其所有权还是属于委托人及受益人。如果不进行信托财产登记,则无法体现信托机构对该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权,也无法体现该财产成为了信托财产,无法保证其财产独立性,不能对抗第三人。当委托人与第三人发生债务等纠纷时,因信托财产未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区分开来,第三人或司法机关可以对该信托财产进行处置,无法保护受益人利益。因此,为保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可以借鉴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规范信托财产的登记事项,依托已有的财产登记转移机关来办理信托财产的信托登记。鉴于《信托法》从2001年出台至2020年已有近20年的时间,对《信托法》进行修改的呼声也较高。建议借《信托法》修法之机,明确我国目前各权属登记机构的职责,将信托财产登记纳入相关机构的登记权限范围,明确信托财产登记的方式和程序。在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完善的基础上,彰显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加强法治建设规范受托人行为,强化忠诚守信忠诚守信是信托文化的灵魂,也是信托业存在的根基。由于受托人(尤其是专业机构作为受托人)相对于委托人和受益人具有专业知识优势,同时,受托人还具有信息优势,与委托人和受益人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致使如果受托人不秉承“忠诚守信”原则,不以“信义”约束自己,则极易发生道德风险,受托人会基于自己的利益而非基于受益人利益行事,甚至恶意侵占、侵吞信托财产。这类现象在行业内时有发生,也给行业发展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欲使受托人忠实履行其责任、义务,受托人的自觉是一方面,但仅靠受托人的自觉是不够的,还需要加强法治建设,从制度上约束受托人的行为。构建迫使受托人履职尽责的制度环境是很有必要的。依据资管新规,对于资金信托,要打破刚性兑付,信托项目出了风险,需要投资者自担风险;如果受托人没有履职到位,投资者只能通过司法途径要求受托人进行赔偿,受托人不能进行刚性兑付。在这种情况下,更容易诱发受托人的不“忠诚守信”,受托人有更大的为自己的利益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的冲动。建议在信托法修订时,对于受托人不“忠诚守信”、违反“信义”的行为应进行何种处罚进行规定,例如经济赔偿和处罚,以及刑事处罚。在行业监管层面,可以出台相关规定,约束信托机构的行为,促使其“忠诚守信”;同时,加强对受托人业务的检查和监督,缩减受托人“违规”的空间;另外,“一行两会”应加强信息互联互通,对于本行业内的典型非“忠诚守信”人员向其他行业通报,使其金融领域的职业生涯受影响。在行业协会层面,除了要制定相关自律公约、尽职指引等以外,还应制定行业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规定,最重要的是实行黑名单管理制度,建立行业从业人员的黑名单库,将那些不尽职履责、甚至故意损害受益人利益的从业人员纳入黑名单,使其以后无法继续在行业内从业。放宽对私募信托业务的监管力度,促进灵活创新灵活创新作为信托的四大本质特征之一,是信托制度的魅力所在,也是信托制度的核心竞争力体现。信托的出现就是为了打破当时一些不合理规定的束缚,以便更好地满足人民的财产转移及管理的需求,创新是信托业发展的不竭动力。根据资管新规的规定,资管业务按照资金募集方式的不同,分为公募和私募,并且对于公募资管产品的资金投向有严格要求。按照目前的相关管理制度及办法的规定(《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办法》于2020年5月8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12月尚未正式发布),信托目前只能实行私募,不允许进行公募。基于以下两方面原因,对于私募信托业务的监管力度可以比公募资管业务在一定程度上予以放宽。第一,私募产品发行的范围有限。私募产品只能在不超过200份的范围内发行,私募的相关社会影响相较于公募大为降低。第二,私募产品的发行对象是合格投资者。作为合格投资者,具有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鉴于私募信托业务的上述特性,建议金融监管部门对于私募信托业务在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放宽:(1)在不违背国家大的产业政策及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的前提下,对于私募信托资金的投向不进行过多限制;(2)对于私募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不进行过多限制。同时,建议金融监管部门给予信托公募的权利,使信托公司获得在资管市场平等竞争的地位,如信托公司只能进行私募的话,则其相较于银行理财子公司、基金公司等就受到明显不公平。当然,信托如果进行公募,其资金投向必须符合资管新规关于公募资金投向的规定,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减少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干预,保证信托的持续稳定持续稳定也是信托的四大核心特征之一,该特性使得信托成为跨越经济周期,甚至生命周期的特殊机制安排。在英美等国,信托一经设立即较为稳固,相关当事人轻易不能对信托进行干预。但是,在我国委托人和受益人对于信托的干预权力较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十一条授予了委托人调整信托财产管理办法的权利,第二十二条授予了委托人申请撤销信托财产处分行为的权利,第二十三条授予了委托人解任受托人的权利;受益人同样享有信托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委托人的权利。尤其对于公益信托、家族信托、遗嘱信托等,特别需要保证信托的持续稳定,尽量减少信托相关方(主要是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干预,使信托沿着设立之初的预想路径实施。在下一步信托法修订及金融监管部门修改、新出台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时均可将此因素考虑在内,减少相关干预,保证信托的持续稳定。加强从业人员的自律及能力提升,塑造行业良好形象盲目发展和过度投机也使信托业“坏孩子”的身份和形象挥之不去,扭曲了信托本源的诚信形象和高尚地位。社会上对信托“坏孩子”形象的形成,一方面源于对信托“影子银行”的误解;另一方面在于部分信托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自律意识不强、专业能力不足,主观和客观上造成了一些受益人利益受损的情况出现。为塑造良好的行业形象,需要加强行业从业人员的自律,提升从业人员的能力。在加强自律方面,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一是信托业协会可以发挥积极作用,通过各种方式宣传自律文化,建立自律公约,倡导自律行为。二是信托公司要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引导,从组织的角度培养从业人员的自律性。三是从业人员自身加强自律。对于个人而言,自律是对各种欲望的自我控制,需要从业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在提升从业人员能力方面,也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一是从行业协会层面打造学习、交流平台。中国信托业协会可以与相关财经、金融院校合作,设立信托及资管方面的专业、开设相关课程,从全日制教育角度培养信托专业人才,为行业培养新的有生力量。同时,信托业协会还可以定期举办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或继续教育,从业务实践的角度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二是信托机构要加大对员工的培训力度。首先,信托机构要重视员工培训,年初时就要制定员工培训的费用预算;其次,信托机构要根据员工的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培训计划的实施;最后,信托机构要组织好“传、帮、带”,促使相关先进业务经验能充分传授给其他员工,使其他员工少走弯路,提升公司所有员工的业务能力和水平。三是从业人员个人要加强自我能力提升。作为从业人员而言,需要通过各种学习手段提升自身能力,以适应岗位的需要,并拓展自己的职业道路。选树行业代表人物,打造行业代言人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他们往往可以凝聚一个行业的理想和进步动力。在行业文化建设中,选树行业代表人物是非常有效的一种方式。榜样人物的引领作用,在许多行业得到了充分体现。例如,鲁班之于建筑施工行业,詹天佑之于铁路行业,张仲景、孙思邈、李时珍之于医药行业,南丁格尔之于护理行业,等等。以榜样人物设立奖项,有助于形成良好的行业风尚。“鲁班奖”设立于1987年,是建筑施工行业的最高奖项。设立的初衷是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促进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的全面提升。鲁班奖的评审坚持严格的标准和程序,每年最多不超过80个。40多年的实践证明,“鲁班奖”评选活动,推动了中国工程建筑质量水平的提高,鲁班成为“中国工匠”精神的杰出体现。詹天佑主持修建中国自主设计并建造的第一条铁路——京张铁路,创设“竖井开凿法”和“人”字形线路,为我国铁路事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詹天佑”奖设立于1999年,主要授予在科技创新(尤其是自主创新)和科技应用方面成绩显著的优秀土木工程建设项目。刚设立时,每两年评选一次,2003年后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获奖工程不超过30项,必要时设“特别奖”。“詹天佑”奖跨铁路、公路、水利、房屋建筑等领域,自设立以来,积极促进了我国土木工程全生命周期的科技创新与应用。信义精神是信托文化的核心,诸葛亮的高标品格和实际行动,可以很好地诠释信义精神,代言受托人形象。信托业将诸葛亮树立为信托业的信义精神典范,可以使信托文化人格化,推进信托文化建设步伐。习近平总书记高度肯定诸葛亮的人格品质,多次在讲话中引用诸葛亮的名言警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党校建校80周年庆祝大会暨2013年春季学期开学典礼的讲话,引用“鞠躬尽瘁,死而后已”来阐述献身精神;2013年12月28日,在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引用诸葛亮《自表后主》中的“不使内有余帛,外有赢财”的名言,指出诸葛亮向后主表明了不给家里和后人谋私利的心境;2014年5月8日,在同中央办公厅各单位班子成员和干部职工代表座谈时,引用诸葛亮《兵要》“人之忠也,犹鱼之有渊”,要求坚持绝对忠诚的政治品格;在中央军委民主生活会上,引用诸葛亮《出师表》中的“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表达自己的忧患意识与使命担当。将诸葛亮树立为信义人格典范,可以实现两个目的:一是为信托从业人员建立价值标准和行为指南。通过将诸葛亮树立为行业的代表人物,使所有信托业者均将诸葛亮作为自己的行为标杆,用共同的价值标准来指导每位信托从业人员的行为;二是有助于信托行业树立正面形象以及扩大信托业在社会中的影响。此前,信托在社会上部分人的眼中形象欠佳,如果将诸葛亮树立为行业的代表人物,作为信托行业的形象代言人,则诸葛亮那种敬业、勤勉,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的形象会逐渐深入普通民众内心,极大地促进信托文化在社会上的传播,有利于信托正面形象的建立。为了促进诸葛亮作为信义精神典范的树立,使之尽快获得信托从业人员和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同,建议由中国信托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作为发起单位,设立“诸葛亮”信托文化奖。协会可组织设立“诸葛亮”信托文化奖慈善信托,信托目的是表彰和奖励在信托文件建设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机构或个人。该奖项一年申报一次。申报结束后,由协会组织行业内外部专家或机构,进行评选,每年获奖数量控制在三个以内,如当年满足条件的项目数量不足,评奖项目数量也可以低于三个,宁缺毋滥。摘自:《2020年信托业专题研究报告》
我国信托文化建设的机制与措施随着信托的发展,我国信托文化建设的需求十分迫切,要求逐步提高。2019年12月25日至26日,备受行业瞩目的2019年中国信托业年会在广东省东莞市召开,年会主题为“弘扬信托文化、强化合规建设”。中国银保监会党委委员、副主席黄洪出席会议并发表讲话。黄洪指出了文化建设对于信托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并明确了在全行业开展信托文化建设工程的五年计划。黄洪要求,信托业要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从2020年开始连续用五年的时间,开展信托文化教育年、信托文化普及年、信托文化确立年、信托文化深化年、信托文化提升年的主题活动,在全行业开展信托文化建设工程,推动信托文化建设有步骤、有计划地向纵深开展,最终建成有中国特色的信托文化。2020年正值“信托文化建设五年计划”的元年,有关方面正对五年计划的具体实施方案进行研讨和细化。为了为信托公司开展信托文化建设的分步实施提供针对性解决方案,利来·国际APP结合国情、社情,根据时代要求,提出信托文化建设需要建立好五大机制,即引导机制、激励约束机制、研究机制、推广机制和评价机制等。(一)信托文化建设的引导机制所谓引导,就是使事物向某个方向发展。信托文化建设的引导机制,主要表现有两个:一个是价值引导的机制,信托文化建设就是以信托价值观为基础的引导,通过愿望表达等形式,向信托相关方注入共同的价值理念,从而实现对于共同价值的引导与管理;另一个是行为引导机制,信托文化建设需要各参与方共同作用,形成合力,走对方向。信托相关方会根据信托文化的要求,在体系化引导机制中自觉地行动,形成很强的内生动力。1.引导机制设立的基本原则(1)以信托文化建设目标为指引方向引导机制的核心就是确保信托文化建设过程中各项工作都是指向建设目标,要有利于这个目标的实现。在当前,信托文化建设所确立的目标有:变革业务模式、提升服务宗旨、增强合规意识、提升人员素质、促进法治建设等。引导机制就要实现信托文化建设方向的准确性、计划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信托文化引导机制建设要确保与信托文化建设所确立的目标有机结合、协调统一,引导建设目标的时间设定,引导建设目标阶段设立和任务分解,建立信托文化持续引导的作用基础。(2)以信托相关方为引导主体和对象在信托文化的引导机制中,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等信托相关方就是行为主体,也是信托文化的行为承载体,是引导机制的主体和对象。引导主体和对象的明确,可以促使利来·国际APP的信托文化引导机制建设更具有针对性,对于相关方的引导可以更加具体,摆脱以往对象模糊的局面。因此,信托文化建设要串联信托关系相关主体,引导信托活动相关主体的价值追求和行为模式。信托关系中要以受托人为实施核心主体和责任主体,受益人作为主要的引导对象,抓住核心,以点带面。2.信托文化建设引导机制的主要路径(1)信托监管规范引导从宏观层面来看,信托文化建设离不开政府公信力强大政策支持和规范引导,确保信托文化建设符合国家意志和社会整体利益。国家相关监管机关代表党和政府对信托文化建设的宏观规范引导,将作为信托文化建设最基本遵循。银保监管会通过出台相关制度文件,引导信托文化建设在整个国家和社会治理层面的运行的规范性。(2)信托业自律引导从中观层面看,信托文化建设有赖于信托业能形成一致性的、自发性的信托业文化生态,以行业引领带动其他行业甚至整个社会的信托文化建设。信托业应在监管规范引导的基础上,以信托行业协会、银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为有效载体,通过建立信托文化行业建设自律公约,建立信托业文化建设联盟,先形成信托业文化建设小气候,进而推动行业文化建设大氛围。通过信托行业自律,以高于信托监管机构的标准,细于信托监管的操作,有效推信托业文化建设。信托公司要在信托业协会《信托公司信托文化建设指引》的引领下,提高信托文化建设的规范性,信托公司加快信托文化战略制定,形成信托文化建设方案,引导舆论对信托文化核心价值进行传播。(3)信托公司战略引导从微观层面看,信托公司是信托文化建设最核心主体,信托公司文化建设向上影响信托业文化形成,信托监管机构信托文化建设要求的落实,向下影响信托公司人员的行为规范。信托文化建设要成为信托公司企业文化建设重要组成部分,要将信托文化建设战略纳入公司总体战略,要结合信托公司自身特点确认本公司信托文化建设目标,确认信托文化建设规划方案,明确本公司文化战略重点。(4)信托相关方契约引导信托公司作为文化建设核心主体,要影响和带动信托关系中的其他市场主体来共建信托文化,除依靠国家机关的统一政策安排外,要以信托公司为纽带,与相关主体通过签署相关合同、履行合同义务,体现信托文化所具有的契约精神与共同责任意识。当然,这种契约引导是潜移默化的,是建立在信托相关方对于信托文化认可基础上的,是彼此共同努力的结果。信托相关方契约引导重点在于信托投资人的教育和信托文化契约引导,引导正确的信托风险观,信托价值观,引导信托契约精神。(5)社会公众的舆论引导舆论引导又称舆论导向,是对社会舆论的评价和引导,用舆论引导人们的意向,从而引导人们的行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舆论导向正确,就能凝聚人心、汇聚力量,推动事业发展;舆论导向错误,就会动摇人心、瓦解斗志,危害党和人民事业。”这一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正确舆论导向的重要性。信托文化要凝聚社会价值认同,先要引导社会舆论,形成正确的舆论评判,引导社会舆论对信托文化建设的社会心理影响。引导舆论对信托文化核心价值的理解和传播,对信托文化建设的正面案例进行舆论支持,对负面典型进行舆论批评。(6)国外机构开放引导信托文化建设引导除了主修内功外,还要博采众长,尤其是学习国外信托文化建设的先进经验,要科学确定引进外部信托机构,引进国外信托投资人,引进外部先进信托制度规范,进行信托文化建设的中外融合发展。在国外机构的开放引导过程中,利来·国际APP要学习国外信托机构的管理模式。引进中,利来·国际APP的信托文化建设要考虑我国的基本国情,注意与国外信托文化移植本土化过程中的协调一致性。(二)信托文化建设的激励约束保障机制激励约束是一种精神状态与力量,这种激励约束的形式、内容、效能等调动激发信托文化参与者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信托文化所塑造的文化氛围和激励导向就是一种典型的激励约束方式。信托文化建设激励约束机制把尊重人作为中心内容,以关键机构、关键人员的管理为中心,把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有机结合起来;尤其是抓住信托公司和受益人两个关键主体。过程中优先考虑信托公司及信托从业人员的考评机制和薪酬安排,激励维护公司诚信、增强专业能力的行为,纠正过分追求短期回报、忽视受益人合法权益的不当行为。1.当前信托文化激励约束保障机制建设的不足当前,信托文化发展存在一个误区,习惯于采用简单直接、短期化激励方式来推动信托及信托文化发展。当前信托文化的激励约束保障机制的缺点有以下几方面。(1)方式单一,形式表面,尚未形成体系我国信托文化建设的激励约束体系和机制尚未形成,相关激励和约束的方法也比较单一,主要依靠评先评优方式来选定特定机构。而且相关评先评优指标粗略、方式简单,缺乏长远性的构建规划,因而未能有效评估、筛选出先进典型,造成信托相关方对于信托文化的集体性认同较差。(2)激励硬化,约束软化,缺乏长效机制激励约束制度的执行是为了激发广大信托相关方对于信托文化的认可与执行。可实际上利来·国际APP现行的激励约束机制走向了激励硬化、约束软化的狭隘路线。信托业的激励仅仅靠奖励和现金刺激,缺乏对信托文化建设激励的内在认同。信托文化建设中约束较少,主要以品牌声誉度来自觉维系,未在信托文化建设中设置硬性指标以考核相关主体。2.信托文化建设激励约束保障机制建立的原则(1)激励约束关键在人,以人为本文化发展的现代性是为了更好维护人的各项发展权益,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激励约束机制的建设关键在人,只有以人为本,抓住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受益人等核心主体,利来·国际APP的激励约束机制才能有可靠的精神载体。激励受托人弘扬信托文化,体现信托文化核心特征,坚持信托文化的中国特质,将激励融入行业评级、协会表彰以及各类评先、评优中,鼓励信托公司为受益人最大利益而努力。约束受益人,倡导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文化,鼓励受益人充分认知风险,约束受益人无理的刚兑要求。(2)激励约束相容共生,物质和文化手段并用激励约束的目的是一样的,是为了实现信托文化的可持续发展。开展信托文化建设,约束和激励应归属于同一框架,保证相关目的的统一性。利来·国际APP的手段应用也要将物质和文化手段统一起来,灵活运用多种手段,包括物质奖励、荣誉奖励、板报宣传、设置称号、级别晋升等,促进信托文化建设更好推广、发展与深入。3.信托文化建设激励约束具体措施提升信托文化建设的激励约束机制,利来·国际APP所要做的就是要抓住这一特定的信托文化的重要源头。随着激励约束机制的全面建立,信托行业的核心竞争力必将日新月异。(1)树立榜样典型用以激励约束宣传信托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和权威媒体机构等,应将信托文化建设发展情况作为信托行业相关排名、奖项设定的重要内容,建议定期评选信托文化建设先进人物和单位,范围包括不限于信托业者、信托公司、信托公司股东等;广泛征集推动信托文化建设的优秀信托产品、成功的经验或案例。与此对应的,对信托违法违规行为中忽视或有违信托文化的信义文化、使命文化、责任文化、合规文化及品质文化情况,造成严重影响的,除监管处罚外,还可以建立反面典型案例予以警示宣传。(2)强化信托公司内部文化治理约束信托公司内部潜能的挖掘需要强化公司文化治理,通过信托公司各层级落实信托文化建设。信托公司应将对信托文化纳入董监高人员的入职和履职考评项目,同时加强董监高人员信托文化的教育和培训。提高董事会信托文化建设战略制定和调整能力,做实监事会信托文化建设监督职能,规范高级管理层信托文化建设落实履职能力,应加强员工信托职业操守文化教育和规范约束。(3)建立信托文化流程控制约束信托文化约束要嵌入信托公司业务管理各个流程。在信托资金端,信托公司及其人员应履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义务,向受益人充分揭示风险,杜绝刚性兑付;在资产端,信托公司应在项目的尽调、管理和退出的各环节依法合规、勤勉尽职。信托公司应制定、完善符合信托文化的业务操作规程,将良好信托文化贯穿于信托业务各个环节。自觉提高公司信用和风险管理水平,增强公司的基础研发和业务整合能力,并不断总结、强化、保持和创新,使信托回归本源。(4)为受益人最大利益,逐步建立买者自负的损失承担约束树立为受益人最大利益的信托文化宗旨,鼓励信托公司为受益人最大利益而努力。受托人及相关主体充分履职尽责,当信托产品出险风险不可归责于受托人时,应逐步建立受益人风险自担的约束机制,维护信托行业良好生态文化。(5)构建信托文化建设考核体系信托文化建设要以信托文化核心特征和中国特质为基础,构建信托文化建设考核体系,作为信托考核体系重要组成部分。信托业务绩效考核时,除收益评价外,还应综合考虑业务性质、专业质量、投向安排、防范化解风险情况,项目人员坚守良好职业操守情况等。信托公司设计的薪酬制度应当与履职尽责、风险承担情况相匹配,避免过分的收益导向和短期利益倾向。摘自:《2020年信托业专题研究报告》
2021年10月1日是我国《信托法》颁布实施二十周年。二十年来,《信托法》制定了受托人义务规则,将受托人文化明确写入法律,也为信托行业奠定了法治基础,推动了经济的发展。但是《信托法》在我国并未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虽然信托法的根本精神“信义义务”已经成为资产管理行业共识,但信托行业却仍然在经历转型阵痛。因此利来·国际APP回顾信托法二十周年,探讨信托业转型发展之道,当前显得意义深远。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编辑部专访了《信托法》起草成员蔡概还先生。《信托法》施行二十周年揭秘起草最大争议王蕾:2021年10月1日是《信托法》施行二十周年。您也是《信托法》起草人之一。回顾20年,如何评价它所发挥的作用?蔡概还:《信托法》实施后,其所确立的信托制度在财产管理、资金融通、投资理财和社会公益等方面的突出功能,目前信托制度已经在以下领域得到应用:一是信托型基金,包括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险资金投资计划和基础设施信托投资基金等。据统计,截至2021年2季度末,我国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财产规模为20.64万亿元,公募基金资产管理规模为23.03万亿元。二是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据统计,截至2020年年末,企业年金积累资金规模为22496.83亿元。三是信贷资产证券化。据统计,截至2020年年末,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为8230.48亿元。四是公益信托、慈善信托。据统计,截至2021年9月15日,慈善信托共备案639单,备案财产规模为34.95亿元。从存续规模来看,目前慈善信托的存续规模可能已经超过200亿元。据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官网消息,经资产评估,以2020年6月末为基准日,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慈善信托全部资产价值达141.79亿元。五是遗嘱信托。我国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六是民事信托,等等。此外,《资管新规》出台后,各类私募资管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也纷纷表示依据信托法律关系设立。对此,《九民纪要》明确,根据《资管新规》的规定,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构成信托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适用信托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可见,信托作为一种民事特别法律制度,在我国得到了广泛应用,因此信托业在我国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信托业,其法人受托机构包括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依法担任受托人的法人机构;狭义的信托业,其法人受托机构专指信托公司。王蕾:能否谈谈当时起草《信托法》的背景和历史?据说《信托法》坎坎坷坷,历经长达8年停停动动、时停时动的不同观点与主张的碰撞、磨合。后来是因为当时信托公司最多时曾达到近1000家,其中涉嫌冲击金融秩序的“不规范运作的信托”,经过多次清理整顿,亟须一部法律来进行规范?蔡概还:制定《信托法》的初衷,主要是当时我国需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而信托业是现代金融业的重要支柱之一。其中重要目的之一是为了将我国信托制度建立在更加完善的法制基础上,使信托业健康、规范地发展。信托法的制定及其出台,经历了比较长的过程。个中曲折,王连洲主任在纪念《信托法》颁布十周年时,作了“8年奋战迎来《信托法》的诞生”,大家有兴趣可以找来看一看。王蕾:据说《信托法》起草立案最早由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以及资深法学界元老谢怀栻、魏家驹提出。1993年就列入了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信托法》的起草工作。为什么2001年才正式实施?这8年中争议在哪?您当时参与了哪些工作?蔡概还:据我了解,最早是基于江平、谢怀轼和魏家驹等几位法学界著名教授的提议。针对当时出现的国有资产海外流失现象,魏家驹教授指出,国有资产在海外投资,多以个人名义注册登记,依该国法律个人即成为该财产的合法所有人,一旦发生该人卷逃国有资产的情况,我国难以追究其法律责任。引入信托制度,国家作为委托人把财产委托给个人管理,个人在国外以受托人的身份从事经营活动,国家享有信托受益权和信托财产的归属权,这样就可以防止发生个人侵吞国有财产的情形。信托法确定起草后,起草组成员相对固定。人大财经委王连洲作为信托法起草工作组组长,当时只有我这么一个兵,让我有幸参与了信托法起草的全过程。不过也有很多资深专家抽调过来一起工作,比如几个主要的起草组成员中,曹守晔、何宝玉、周小明、孙书元等专家。信托法起草中,争议最大的是营业信托,即是否要包括对信托公司的规范内容。对信托法中要不要就信托投资公司进行功能定位、确定业务范围等,大家存在较大分歧。有的认为,信托投资公司问题很多,立法条件尚不成熟,赞成先出台信托关系法,而对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先由国务院以规范性文件予以调整和规范;有的认为,起草信托法的初衷之一就是为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行为,缺少这部分内容,信托法的出台就失去了现实针对性。2001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提到:“将信托业的管理纳入本法的调整范围,客观条件还不够成熟。”起草组经过反复斟酌,最后删除了有关营业信托的内容。现在回想起来,如果当时不删掉,《信托法》可能就会错过出台的窗口期。信托行业由乱到治迎来快速发展王蕾:《信托法》正式施行之后,信托行业的乱象是如何由乱到治的?蔡概还:《信托法》出台前,因为我国没有建立信托制度,信托公司即使想开展信托业务也无法实现,故这一时期的信托公司什么都做就没做信托。以2001年《信托法》出台为分水岭,我国信托业发生了第一次质变,其业务模式,由“主营中间业务、兼营固有业务”,转变为“主营固有业务、兼营信托业务”。《信托法》出台后,在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信托关系,根据这种关系进行的各种信托活动才有法可依。同时《信托法》也为我国营业信托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使信托公司的规范发展走上了法治化的轨道。王蕾:《信托法》也让信托行业迎来了发展黄金期。当前信托资产规模超过了20万亿元。您觉得其中里程碑的事件都有哪些?蔡概还:里程碑的事件很多,我认为主要有两个:一是2010年首次实现以信托为主业。截至2010年底,信托全行业经营收入283.95亿元,信托业务收入166.86亿元,占比达58.76%,信托公司信托业务报酬收入首次超过固有业务收入。其后,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收入不断增加,主营信托业务的盈利模式得到不断强化,信托公司作为专业受托理财机构的市场地位得以确立。二是近年监管部门对融资类信托业务作出精准评判,加快引导信托公司转型。随着资管新规过渡期临近结束,信托公司的业务转型业已取得一定成效。融资类与通道业务持续压缩,房地产信托规模得到有力管控,资金投向不断优化,支持实体经济的力度不断增强。王蕾:虽然说信托结构灵巧,因此很多金融产品设计中都融入了信托的元素。但其实这个优势并没有在行业整体发展中体现出来。有的时候反而变成了某种风险和被整顿的对象。比如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中“伞形信托”是第一个被监管层打击的对象。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悖论?蔡概还:我不认为伞形信托有什么问题,相反我认为是一个非常好的金融创新产品,它能有效地缩减内部业务流程,及时抓住市场投资机会。如果有问题,或许是出在伞形信托的结构化安排和杠杆比例上,需要更科学的规范,但不宜把伞形信托一棍子打死。王蕾:利来·国际APP现在非常强调防范金融风险。但金融行业最早提出防范金融风险的子行业,估计就是信托了。有人总结,信托业发展过程中经历了7次整顿,分别是1982年业务不明确的整顿、1985年货币投放和信贷规模的双失控整顿、1988年乱设机构的整顿、1993年过分热衷实业和房地产投资的整顿、1998年业务管理及机构设置混乱的整顿、2007年信托颁布实施了“两规”,即《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明确了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发展定位。2018年8月资管新规发布,信托业再起变革,当前信托业正处在第7次整顿过程中。您如何看待行业整顿?蔡概还:因为《信托法》出台前,信托公司没有开展真正意义上的信托业务。可以说,《信托法》出台前的五次清理整顿,有两个鲜明的特点:一是整顿的是信托投资公司,而非信托业务或者说是信托活动;二是清理整顿是全行业一律暂停开展业务同时接受整顿,所谓的“一人生病、全家吃药”。我认为后面不管有几次整顿,都不宜与前面五次相提并论。因为五次清理整顿后,就没有出现全行业同时停业的现象了。当然,信托公司的主业反反复复,在规范中不断前进,在前进中不断转型,是离不开清理规范的。我认为,没有找到赖以支撑行业生存和发展的主业和清晰的行业定位之前,这种现象可能还会出现。王蕾:利来·国际APP经常听说,我国的信托法是舶来品。为什么是舶来品?是否是这个原因,所以《信托法》至今有点水土不服?所以影响了整个行业的规范发展?蔡概还:信托是英美法系的产物,我国从境外引进,所以说是舶来品。但这不是影响信托行业规范发展的因素,例如信托型证券投资基金在我国就发展得很好。恰好相反,现在信托行业出现的一些问题,我认为是没有很好贯彻落实好《信托法》的结果。王蕾:近年来也有声音呼吁修订《信托法》,认为其不合时宜了。您怎么看?要修订的话您有什么建议?蔡概还:目前来看,信托法最大的遗憾是缺少了对营业信托的规范,而没有营业信托的法律规定,对营业信托的活动就缺少法律的方向性的指引。《信托法》出台后,我国的信托实践主要是营业信托的实践,特别是信托公司的展业规范,全部是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急需更高层级的法律规范。因此,当前加强营业信托的立法已经非常紧迫,这可以通过修改《信托法》实现,也可以学习境外的做法,对于营业信托或者说一些特殊的信托业务进行专门的立法,这样的话,未来我国信托行业的顶层制度设计安排就会更加完善。当然,现行《信托法》关于信托的定义、委托人权利、受托人的信义义务、公益信托审批等方面,可以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需要说明的是,《信托法》急需的一些配套制度,诸如信托财产登记、信托税收安排、信托财产过户制度等,我认为不一定非要通过修改《信托法》,最好的解决途径是制定相应的法规或规章。转型探索期 信托公司有六个专属领域王蕾:当前,经济转型、监管从严、在打破刚兑的大背景下,信托行业也处于转型探索期。以前信托业发挥的作用更多是“影子银行”的一部分,现在需要回归本源业务——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在您看来,现在的业务比例会如何改变?蔡概还:前面说过,信托公司经历过两次质变:一是2001年,其主业由中间业务转变为固有业务;二是2010年,其主业由固有业务转变为信托业务。2010年以来,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财产规模,从2010年末的3.04万亿元发展至2021年6月末的20.64万亿元。在此过程中,信托公司发生的都是量变,没有再次发生质变。未来,我认为信托公司是定位于主营信托业务的法人受托机构,这一定位无须再变。但未来,我认为信托公司应该还要经历第三次的质变,即其主营的信托业务种类将发生变化。具体来说,将由主营融资类信托业务,转变为主营非资融类信托业务,例如投资信托、服务信托、资产证券化等。王蕾:在您看来,行业转型发展的方向是什么?信托的优势到底是什么?蔡概还:我认为,目前信托公司之所以还要转型,不是要改变主营信托业务的定位,而是要改变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方式,即摒弃债权信托等融资类业务,转型为以非融资类业务为主,主要管理受托管理责任风险,打破刚性兑付。在资管新规背景下,我认为信托制度大有可为。资产管理的制度安排中,我认为资产隔离安排最重要,即管理人管理的客户资产,要和该管理人的自有财产实现法律上的分离,分别记帐、分别管理。当管理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受托管理的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目前我国法律制度中,明确规定资管财产独立性并能够实现资产隔离安排的,主要是信托制度。在我国当前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监管体制下,资管业务要遵循信托法律关系,信托公司可借此大力开展服务信托业务。在大资管的背景下,除了都可以开展投资类的资管业务外,我认为信托公司依然有以下六个专属领域:一是非资产管理信托,即服务信托,为委托人提供除资产管理服务以外的其他受托服务。二是非资金信托,即财产权信托,包括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和财产权信托等。在财产权信托中,以信托财产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就是资产证券化。三是非自益信托,即他益信托,例如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等。四是非生前信托,如遗嘱信托。五是非私益信托,如公益信托、慈善信托。六是特定目的信托,如宠物信托等。王蕾:资管新规以来,信托行业去通道效果显著。且从信托功能来看,事务管理类信托规模和占比持续下降。2020年2季度以来,投资类信托快速发展,规模迅速接近事务管理类信托。在监管明确要求压缩融资类信托的情况下,融资类信托规模自2020年3季度以来连续下滑。您如何看待这个变化背后的趋势?蔡概还:融资类业务即使不压降,长远看也会自然消亡。我认为,从短期来看,该类业务收益与风险不对等,存在风险敞口;从中期来看,该类业务将随着利率市场化出现拐点并消亡;从长期来看,该类业务无法经受经济危机之考验。因此,越早抛弃融资类信托,信托公司将越早涅槃重生。时间拖得越久,对行业的长效发展越不利。王蕾: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民法典》后,信托法律制度变得更加重要,尤其民法典对信托的财产管理功能更加重视。信托行业如何利用好其自身结构灵活的优势实现主动管理,来实现投资者的财富传承?帮助企业家们创新创业并且家族企业基业长青?蔡概还:主要是通过家族信托业务去实现。但开展这块业务要防止一个发展误区,即其目的是为了资产的保值增值。实现财产保值增值的手段很多,并非一定要通过家族信托去实现。现实中,每个家庭都有内忧外患,内有继承风险、婚姻风险、败家子风险、意外事故风险等,外有家族股权分散风险、企业经营策略和战略定位被改变的风险、债务风险、破产风险等,不事先谋划,可能导致家无宁日。我认为,未来人们在家庭财富的保护和传承等方面将需求急增,家族信托将以财产规划、风险隔离、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为主要目的,可以解决富不过三代的问题,帮助实现家族企业基业长青。王蕾:2021年8月17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召开,研究扎实促进共同富裕问题。当前在服务共同富裕过程中,信托业能起到怎样的作用?蔡概还:我认为,股权慈善信托是助力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可以在促进共同富裕中发挥重要作用。慈善信托是人们参与公益事业的一种途径和方式,其核心要义是慈善信托财产的本金和收益要全部用于公益事业。股权慈善信托设立后,股权作为初始信托财产,其财产属性由私人财产转变为社会公共财产。根据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慈善信托财产的股权可以不动用,不影响企业家对民营企业的继续经营和实际控制。也就是说,公司的控制权仍然可以掌握在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手中,可以通过合理的机制设计将企业的经营管理传承下去。同时,股权慈善信托的公益特质能够激励家族企业继续创造财富,有效避免下一代创富动机的枯竭,防止家族衰败或者衰亡。可以说,股权慈善信托承载着家族的精神与希望,进而成为国家和社会进步的动力。在此基础上,股权慈善信托用每年产生的股权分红来开展公益事业,并由此让企业获得更多的税收优惠和政策扶持。这也正是境外诸多家族和富人采用的企业公益模式。信托公司要加快信托文化建设 做高品质的受托人王蕾:如何从政策上推动信托行业转型高质量发展?您有何意见建议?蔡概还:我认为,信托行业在转型过程中,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经营何种信托业务与产品,取决于社会的现实需求,这种需求就是信托目的,利来·国际APP要根据信托目的推出相关信托产品和服务。二是不同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信托需求,对应的业务和产品也与时俱进。时代不同了,需求产生变化,信托业务的表现形式也就完全不同。有人把回归本源,理解成回归到过去并主营某一历史阶段曾经出现的信托种类,我认为这是不对的。过去出现的业务,未来不一定还有需求;过去没有出现的业务,未来会随着需求出现。三是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人们的信托目的不尽相同,也会催生不同的信托产品和服务。利来·国际APP不能只看境外有什么,利来·国际APP就做什么。我认为,东方人的需求,与西方肯定有差别,因为有差异,信托产品和服务也就会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态。可以这么说,信托的本源业务有很多,但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外在表现形式。信托公司选择转型方向时,关键是要针对现实的信托需求,供给信托服务,这既是落实我国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也是不断增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不断满足人们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需要。关于能力提升方面,过去我一直认为专业管理能力或者说主动管理能力很重要。现在我认为,首先要掌握信托专业知识,提升信托服务能力。打铁还需自身自身硬,信托公司要加快信托文化建设,做高品质的受托人。来源: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
信托文化建设的必要性与紧迫性(一)国家实施新发展理念的需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关于新发展理念的思想和方略,把“发展”的认识提升到新的科学高度。贯彻新发展理念,重要在于从现代化产业体系和现代化经济体制两方面,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体系。信托业作为中国经济中重要的一环,也必须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主动融入产业体系和经济体制的现代化进程中。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从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五个方面对国家提出新的发展理念,开展信托文化建设正有利于全面贯彻这一新理念。1. 创新发展理念的要求创新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强大引擎,是引领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第一动力。随着中国现代化已由外源或外诱的现代化,转向外源和内源共重,并更多地侧重于内源;作为中国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信托的发展也需要转向内源。这种从外源性到内源性的转变,要求信托行业现代化发展的力量更加依靠于创新,在意识上坚持以创新作为行业发展的基点,在方式上坚持不断提升创新能力,在内容上进行全方位创新,为现代化提供强大引擎和不竭动力。而信托文化建设有利于在行业贯彻创新发展理念。信托关系除规范信托当事人权利义务外,对于委托人是一人还是多人、委托人主动发起还是被动发起、受益人是自益还是他益、受托财产是货币还是其他财产、受托人处分管理信托财产的具体方式等再无限制。正因为具有灵活多变的运用方式,信托才能够适应不同国家不同历史阶段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始终保持旺盛而持久的生命力。这种高度自由灵活的特质是信托的核心竞争力,也是其创新发展的不竭动力。2. 协调发展理念的要求协调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前进方式,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变化,强调要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统筹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信托业也需要与时俱进,实现协调发展。首先,随着金融业改革的深化,金融市场需求差异化程度日益扩大,理财市场竞争日趋白热化,来自银行、证券、保险以及银行理财子公司等竞争压力与日俱增,信托行业内部甚至是部门间的竞争也风起云涌,而且由于业务同质化严重,使得竞争有趋于强化的态势。信托公司从管理架构上更应回归本源,在专业化的基础上强调良性内部竞争和业务处理效率,同时应加强与其他金融子行业的协调发展,实现合作共赢。而将信托行业置于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视角,信托如何保持与社会其他领域的协调也尤为重要。信托文化建设有利于构建良好公司治理能力,树立品质经营理念和员工良好职业操守,从而提升发展质量。而且信托文化建设有利于彰显信托高尚社会形象和社会地位的责任文化,避免同质化、低端化竞争,减少盲目追寻市场热点和过度开展投机的现象,使信托行业进一步与整个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推动社会进步。3. 绿色发展理念的要求绿色发展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路径选择,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永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和人民对美好生活追求的重要体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把“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作为第九个主要方面而提出,强调“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要从推进绿色发展的体制机制、产业布局、生活方式、实际行动等方面促进现代化的发展。由于绿色产业大多具有“公共物品”“正外部性”和“重资产”等特点,在其发展过程中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作为金融机构的信托公司,虽然不直接从事绿色产业,但仍可以通过各种手段支持绿色产业的发展,如减少“三高”产业投资、增加绿色农业类公益慈善信托、发展绿色信托、碳排放交易权等。信托业尤其应积极抓住转型机遇开辟新的业务方向——绿色信托,充分发挥信托制度的灵活优势,对绿色产业不同发展阶段的资金需求予以支持。而只有发挥信托文化中的灵活创新特征,贯彻推动社会进步的责任文化,把创造社会效益作为信托业未来发展的着力点和主渠道,才能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4. 开放发展理念的要求开放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战略举措,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繁荣发展的必由之路。2020年初,银保监会发布了《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取消了境外金融机构入股信托公司“总资产不少于10亿美元”的要求,体现“内外一致”的国民待遇原则。《办法》放开引进的总资产在十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机构,有利于信托业扩大对外开放。虽然目前信托行业对外开放的深度和广度还有限,但是随着整个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国内信托公司必然会受到国外信托公司的冲击,而当前信托行业的专业水平、治理能力、信息技术与国外先进信托公司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家族信托等新兴业务的基础较为薄弱,如何形成能与国外信托公司相抗衡的信托文化并形成自身的核心竞争力,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中国信托文化的建设也离不开对国外先进信托理念的吸收,中国信托文化建设要学习英美日等国先进信托理念,学习良好公司治理结构、专业技术和伦理规范,构建品质文化、底线文化,同时在开放的同时保持社会主义特质。5. 共享发展理念的要求共享发展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价值取向,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本质要求。近年来,信托业在拓宽人民群众投资渠道,丰富资产配置,满足其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方面发挥了较好作用,为广大投资者创造了不可低估的财产性收入。未来信托业发展需要进一步增强服务人民群众的宗旨意识,围绕人民群众对于财产保值增值,以及财富传承的美好愿望进行改革创新,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只有在这样的信托文化指引下,信托业发展的道路才能越走越宽。(二)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指对金融行业机构体系,市场体系,产品体系都作出一系列的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减少金融行业无效“产能”的供给,比如一些高风险机构要退出。(2)优化金融行业的供给结构,比如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3)让金融行业的供给与市场需求再平衡,比如如何真正满足小微的需求。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目的,是促进金融资源有效配置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金融供给的质量和效率,实现金融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当前,金融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正在对中国经济转向高质量增长形成制约。改革开放四十年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金融业发展迅速,金融规模已位居世界前列。2018年,中国银行业资产规模全球第一,股票市值和债券余额全球第三,保险业保费收入全球第二。但金融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不仅影响了实体经济融资的可得性,还造成杠杆高企、监管套利丛生、新兴金融无序创新等金融市场乱象。我国金融结构上存在效率不高、结构失衡、与经济转型匹配度不高的问题,难以有效支持我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而从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角度来看信托出现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1)互补性不强,比如急需构建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的信托业务体系。(2)信托产品没有很好满足个性化、差异化、定制化需求。(3)信托受益权的流通方面,流通市场深度广度不够,比如要持续推进统一信托受益权账户建设,便利信托透明转让。(4)在信托产品的消费环节,“卖者”(信托公司)和“买者”(消费者)信息严重不对称,消费者信息获取渠道单一、缺乏透明度,需要进一步完善信托营销基础性制度,把好市场入口和市场出口两道关,加强对交易的全程监管,加强对受托责任履行的审查。因此信托业进行金融供给侧改革已经刻不容缓,深化信托行业的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可以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有助于平衡好稳增长和防风险的关系,防止系统性金融风险。信托文化的四大核心特征和五大特质均能帮助信托公司进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金融供给侧改革也会给信托行业带来挑战:①业务结构转型升级压力下,部分信托机构面临淘汰风险;②信托将面临净值化产品管理能力和风控能力的挑战;③提高投资者教育并非一日之功,未来仍需长期努力。(三)信托业转型升级的需要信托业实施转型升级具有很强的紧迫性,一方面资管新规迫使信托业转型升级,另一方面信托业从其自身发展出发也迫切需要进行转型升级。1. 信托业发展状况及存在的问题(1)资管行业及信托业发展状况我国资产管理行业2017以前十多年发展较快,规模巨大。①增速高,整个资管行业快速发展。从2007年至2017年,我国的资管行业处于高速发展时期。以银行理财和信托为例,可以清楚地看出资管行业的高速增长。从银行理财来看,2007年我国的银行理财规模还不足5 000亿元,2017年已超过29万亿元。11年时间增长了57倍,平均每年复合增长率超过50%。从信托来看,2007年信托资产规模为7 300亿元,2017年突破26万亿元,增长了36倍,平均每年复合增长率超过35%。 从整个资管行业来看,期间也呈现大幅增长态势。整个资管行业2012年底的规模为27万亿元,2016年底突破百万亿元,达到116.18万亿元,4年增长了3.3倍。2017年在2016年的基础上仍有小幅增长,超过120万亿元。②总规模大,对社会及经济的影响大。从资管行业的总量来看,规模巨大,在资管新规出台的前两年均超过了110万亿元,2016年为116.18万亿元,而当年我国GDP总量为74.4万亿元,资管行业的规模为GDP总量的1.56倍。由于资管行业规模大,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影响大,会影响国家金融政策和财政政策的传导;并且,资管行业由多个资管子行业组成。因此,需要出台统一的办法规范资管行业的发展。(2)信托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教训由于信托以债权融资为主,与银行贷款仍然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并且相当大的一部分单一信托来自于银行资产的转换,因此信托业尚未取得与其资产规模相称的独立性。同时,信托产品存在“刚性兑付”的痼疾,这在客观上使债权融资类信托计划从直接融资工具异化为间接融资工具,信托计划从“类企业债”异化为“类金融债”。这一时期的主要问题与教训是:①通道业务弱化了专业能力培养。在在信托业高速发展的十多年间,通道业务飞速发展、占比较大,从2016—2018年的数据来看,单一资金信托占比为46.38%。通道业务作为信托公司的事务管理性业务,风险较低,信托公司也不承担主动管理责任,导致信托公司在此期间弱化了专业能力的培养。②过度激励弱化了审慎经营意识。鉴于市场竞争较为激烈,除少数几家央企背景的信托公司以外的大部分信托公司均采用市场化的绩效考核机制;尤其是对于业务人员,绝大部分信托公司的薪酬激励均直接与业绩挂钩,造成业务冲动。这种情况下,信托公司的审慎经营意识弱化,风控标准有所放松,导致近几年来,风险项目明显呈现上升趋势。③快速增长弱化了研发与培训。从图1可以看出,2017年之前的十多年,信托业高速增长。但是,与规模快速增长相比,从业人员的增长速度远低于规模增长速度;再加上从业人员之间的收入比较效应,信托从业人员忙于事务性工作,忙于业务拓展。在此期间,信托公司对于研发和培训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有所历史欠账。④刚性兑付弱化了投资者的风险意识。由于各种历史原因,在资管新规出台前,信托行业形成了刚性兑付的行业惯例;并且,部分信托公司在信托产品销售过程中,也有意无意地向投资者传达刚性兑付信息。这样,投资者认为信托产品是收益远高于银行存款的无风险理财产品,根本未树立“风险自担”的意识;一旦信托项目出现风险,如信托公司无法兑付,投资者则会采取各种方式要求信托公司进行兑付。2.资管新规对信托业的影响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2018年4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出台。资管新规对于信托行业的规范发展影响深远,有些专家、学者将之称为对信托业的又一次整顿。为在信托业落地实施资管新规,促进信托行业持续健康发展,需要大力建设信托文化,从文化层面引导信托行业相关人员思维的变化。资管新规作为对全部资管业务进行统一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对资管行业的影响非常深远。资管新规对信托公司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八个方面。(1)盈利模式由以前赚取“存贷差”转向收取“管理费用”。(2)合格投资者标准提高使信托公司资金筹集的难度加大。(3)打破刚性兑付对信托公司品牌管理提出更大挑战。(4)消除嵌套和通道对信托公司的规模发展影响较大。(5)风险准备金计提降低信托公司可分配利润并使更多的资金处于沉淀状态。(6)规范资金池对信托公司流动性及项目的交易结构设计提出更高要求。(7)信息披露、净值管理要求迫使信托公司加强精细化管理。(8)审慎经营、勤勉尽责义务要求信托公司提升主动管理能力。3.信托业转型升级十分紧迫(1)信托行业自身发展需要根据陈赤博士的观点,信托业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初级阶段、中级阶段、高级阶段。1979年至2017年为信托发展的初级阶段,目前尚处于中级阶段向高级阶段的过渡期。在信托发展的中高级阶段,其基本特征是,债券融资业务占比逐步下降,资产管理业务和财富管理业务普遍开展,其占比逐步上升,形成“信托投融资+资产管理”的双主业模式。因此,在信托发展进入中高级阶段的背景下,信托公司进行业务转型升级是自身发展的必然需要。(2)社会经济发展不同阶段对信托的需求不同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定位。我国经济发展方式也随之改变,由以前注重数量型增长向质量型增长转变,由粗放型增长方式向集约型增长方式转变。处于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实体经济对于金融服务的需求存在系统性差异。只有金融体系的结构与实体经济的最优产业结构相互匹配,才能有效地发挥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信托业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调整优化自己的业务结构,从以前的提供非标债权融资为主转向基金化、标准化、净值化业务,以及股权投资。(3)资管行业竞争加剧迫使信托公司转型升级随着资管新规的推进以及我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力度加大,资管行业竞争日趋激烈,信托公司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保持竞争优势,需要加快转型升级。①国内资管行业竞争加剧。资管新规将所有资管子行业纳入统一管理,信托的制度优势逐渐丧失,尤其是资管新规后银行理财子公司的大量设立,对信托公司形成较大冲击。②金融业对外开放力度加大。自2018年4月博鳌亚洲论坛后,我国金融业开放力度加大。随着开放的推进,我国金融业将实现与国际接轨,国际上的大型资产管理公司以后将到国内开展业务,我国信托公司以后将与这些优秀的国际资产管理公司同台竞争。为迎接金融业开放带来的影响和冲击,我国的信托公司需要提升自身能力,加快业务转型升级。(4)监管环境变化从2017年开始,我国推动金融供给侧改革和去杠杆、稳杠杆等一系列措施,体现在金融监管上,直接的感受就是监管趋严。据统计,2017年至2019年,信托公司共收到罚单81张,处罚金额合计超过4 600万元。信托公司被行政处罚的结果,可简单概括为“业务受限”“影响评级”“妨碍布局”“损害声誉”“不利证据”和“个人责任”几个方面。在“强监管”的环境下,处罚已成为常态。近几年来,未受到过处罚的信托公司寥寥无几。信托公司必须加强合规意识、风险意识,争取少受处罚,维护自己的社会形象;要实现少受处罚的目标,信托公司加强业务转型升级是重要方式和途径,要以此来适应监管环境的变化。4.信托文化建设是促使行业转型升级的动力源随着资管新规的实施以及其他外部环境的变化,信托公司转型升级的压力越来越大,需要改变以前那种以通道业务和贷款业务为主的业务模式,回归信托本源。要实现信托业的转型升级,应大力加强信托文件建设。(1)以信托文化建设引领信托业务规范化发展资管新规要求资管金融机构以后严格按照新的规范开展业务。信托公司要规范开展业务,主要是规范企业的经营活动以及员工的经营行为,而信托文化建设对于信托公司规范发展是必不可少的。信托公司通过在业务开展过程有意识的信托文化建设,使规范发展理念深入信托公司的所有员工意识,形成规范从业的理念。这样,在信托文化的影响下,信托公司员工能够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从而使信托公司业务规范,公司规范发展。(2)以信托文化建设提升从业人员思维层面长期以来,信托行业做的主要是非标债权融资业务,相关从业人员也形成了类似“信贷”的惯性思维。同时,部分信托公司及从业人员诚信意识也不强。所有这些问题,从深层次来看,都是思想意识问题、文化问题。在促使信托行业人员思想转换方面,信托文化建设可以起到以下作用。一是通过信托文化建设帮助信托从业人员牢固树立诚信思维。“诚信”是信托的基石、是信托公司的生存之本,不讲“诚信”则信托无从谈起。要通过信托文化建设提升信托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打造“信义”文化,主观上诚信、尽责,客观上审慎、勤勉,不辜负委托人的信任,为业务开展打下坚实的社会基础。二是通过信托文化建设帮助信托从业人员牢固树立长期主义思想。与我国不少行业类似,信托业从业人员也存在急功近利的心态,想较快地做大业务规模,实现财务自由。通过信托文化建设可以帮助信托从业人员认清信托本质,明确自身定位及职责,使之树立长期主义思想,业务拓展时基于长期利益角度考虑问题,克服短期机会主义行为。三是通过信托文化建设帮助信托从业人员牢固树立法治意识。部分信托从业人员法治意识不强,为促成业务,努力寻找法律法规的漏洞,游走于灰色地带;2017年以来,信托公司及从业人员受处罚数量大幅增长也从侧面反映出此问题。通过信托文化建设,可以帮助信托从业人员牢固树立法治意识,自觉学法、遵法、守法,促进依法合规经营。四是通过信托文化建设帮助信托从业人员牢固树立创新思维。灵活创新是信托文化的核心特征之一,可以利用信托原理,在合法的前提下,创设各种不同的交易结构,最大限度地实现信托目的。但是,在业绩考核、收入导向的压力下,不少信托从业人员创新意识缺乏,展业时不愿花精力和时间进行创新,而是愿意使用成熟的业务模式。通过信托文化建设,可以帮助信托从业人员树立创新思维,形成创新氛围,在行业内推动创新业务开展。(3)以信托文化建设优化社会对信托的社会形象信托对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大量金融支持,作出了较大贡献。但是,社会上对于信托也经常有一些负面的看法和认识,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认为信托有“影子银行”之嫌,银信通道业务广受诟病。②认为信托推高了社会融资成本,助推“融资贵”问题产生。③认为信托刚性兑付,违背资管业务原则。要改变社会上对信托的这些固有看法,可以通过加强信托文化建设,扭转相关方面的观念。一是通过信托文化宣传促使投资者树立风险意识。以前,由于刚性兑付的存在,投资者无法并且没有强烈的意愿完全掌握信托公司投资的所有信息,只关心是否能到期收回本息,而对资金的具体流向不关心。通过信托文化的建设和大力宣传,促使投资者树立“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培养其风险意识,逐步打破刚性兑付。二是通过信托文化建设和宣传改变社会对信托行业的负面认识。在信托业相关方努力做好自身该做工作的同时,还需要通过文化建设和宣传,使社会各界对信托的认识回归正常;将信托文化建设结合信托公司业务回归本源所做的相关具体工作一起进行广泛宣传,扭转社会各方以前对信托的负面认识。(4)以信托文化建设引导信托业转型升级的方向从国家层面多次提出金融要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经济。对于信托而言,银保监会及中国信托业协会也多次要求和倡导信托减少通道业务和融资类业务,回归到以受托服务、慈善信托、财产管理和家族财富传承为代表的信托本源业务。通过信托文化建设,使信托公司在压力面前找准业务转型方向,从信托本源出发、秉承服务理念选择业务转型方向。同时,通过信托文化建设,使信托从业人员认清行业本源,清楚自己使命,重塑价值观,摒弃以利润作为主要业务开发标准的观念,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主动进行业务转型。(四)信托公司高质量发展的需要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经济全面转向高质量发展。信托作为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要追求高质量发展。1. 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为促进银行保险业的高质量发展,银保监会于2019年12月30日印发《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19〕52号)(以下简称52号文)。52号文对银行业和保险业2020—2025年的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明确了要求、提出了目标,信托作为以信托业务为主营业务的金融子行业,需要“培育非银行金融机构特色优势”。(1)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内涵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内涵,可以从三个层次来理解。①从宏观经济需求层面理解,信托应大力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为我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作出贡献。②从信托行业层面理解,信托应在资管行业中取得竞争优势,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力。③从信托公司层面理解,要依法合规、最大化受益人的利益、风险可控、利润合理。信托公司作为一个企业,其高质量发展也应遵循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要义。(2)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对于信托业如何进行高质量发展,52号文作出了相关的要求:①找准行业定位;②提高直接融资比重;③支持科技创新和战略新兴产业发展;④服务康养产业;⑤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⑥助力环保,发展绿色信托;⑦提升风险管控能力。2. 信托文化建设是信托公司高质量发展的基石(1)以文化推动信托公司业务结构优化信托公司进行业务结构优化,可以以信托文化建设为推动力。信托机构大力培养并推广信托文化,使之成为开展信托业务的深厚基础。在信托文化的指引下,寻找合适的业务方向,调整业务结构。(2)以文化推动信托公司守法合规经营2017年至2019年,信托公司受处罚较多,主要原因是信托公司在展业过程中触碰监管红线、违规操作;同时,导致一些信托项目出现风险。信托公司出现这些违规行为,说明这些信托公司合规意识不强,没有绷紧“合规”这根弦。要促进信托公司合规经营,金融监管加强检查以及对违规经营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有一定作用,但这是促进信托公司合规建设的被动措施和手段。信托文化建设是信托公司合规风险管理的更高境界,通过合规文化建设,从思想层面解决认识问题,化被动合规为主动合规,从“要我合规”变为“我要合规”。(3)以信托文化建设引导打破刚性兑付资管新规要求打破刚性兑付,真正实现 “ 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回归资管业务本源,这也是资管产品的最终走向。打破刚性兑付,在信托文化建设层面主要应做好以下两方面工作。一是对投资者广泛宣传信托文化。对投资者大力加强信托文化和信托知识宣传,加强风险教育,彻底改变投资者的认识。同时,在信托产品销售时,要向投资者充分展示项目的真实情况,使投资者对项目有全面的了解,从而真正做到“卖者尽责,买者自负”。二是信托公司在文化指引下加强履职尽责。在刚性兑付被打破的市场环境下,信托机构要精通信托原理,把握受托人的各项义务,强化受托人的责任意识,明确受托人的行为边界,构建以忠诚义务和谨慎义务为核心的信用文化氛围,树立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而谨慎行事的稳健作风,探索新的风险缓释和风险化解机制。(4)以文化促使信托公司经营进一步市场化我国信托业实行牌照管理,信托行业进入壁垒高,我国信托公司的市场化程度还不是很高,信托公司的资产管理能力、为客户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的能力与世界上一流的资产管理公司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近年来,我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力度大,不少开放措施陆续推出。可以预见,随着对外开放的推进,我国的资产管理业务市场的竞争将越来越激烈。为应对日趋激励的市场竞争,我国的信托公司应“坚守信义”“以客户为中心”,以信托文化建设为推手,进一步推动信托公司的市场化运作,将以前的“牌照”优势转化为“能力优势”,从而获取市场竞争优势。摘自:《2020年信托业专题研究报告》
信托文化建设的必要性与紧迫性(一)国家实施新发展理念的需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关于新发展理念的思想和方略,把“发展”的认识提升到新的科学高度。贯彻新发展理念,重要在于从现代化产业体系和现代化经济体制两方面,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体系。信托业作为中国经济中重要的一环,也必须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主动融入产业体系和经济体制的现代化进程中。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从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五个方面对国家提出新的发展理念,开展信托文化建设正有利于全面贯彻这一新理念。1. 创新发展理念的要求创新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强大引擎,是引领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第一动力。随着中国现代化已由外源或外诱的现代化,转向外源和内源共重,并更多地侧重于内源;作为中国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信托的发展也需要转向内源。这种从外源性到内源性的转变,要求信托行业现代化发展的力量更加依靠于创新,在意识上坚持以创新作为行业发展的基点,在方式上坚持不断提升创新能力,在内容上进行全方位创新,为现代化提供强大引擎和不竭动力。而信托文化建设有利于在行业贯彻创新发展理念。信托关系除规范信托当事人权利义务外,对于委托人是一人还是多人、委托人主动发起还是被动发起、受益人是自益还是他益、受托财产是货币还是其他财产、受托人处分管理信托财产的具体方式等再无限制。正因为具有灵活多变的运用方式,信托才能够适应不同国家不同历史阶段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始终保持旺盛而持久的生命力。这种高度自由灵活的特质是信托的核心竞争力,也是其创新发展的不竭动力。2. 协调发展理念的要求协调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前进方式,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变化,强调要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统筹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信托业也需要与时俱进,实现协调发展。首先,随着金融业改革的深化,金融市场需求差异化程度日益扩大,理财市场竞争日趋白热化,来自银行、证券、保险以及银行理财子公司等竞争压力与日俱增,信托行业内部甚至是部门间的竞争也风起云涌,而且由于业务同质化严重,使得竞争有趋于强化的态势。信托公司从管理架构上更应回归本源,在专业化的基础上强调良性内部竞争和业务处理效率,同时应加强与其他金融子行业的协调发展,实现合作共赢。而将信托行业置于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视角,信托如何保持与社会其他领域的协调也尤为重要。信托文化建设有利于构建良好公司治理能力,树立品质经营理念和员工良好职业操守,从而提升发展质量。而且信托文化建设有利于彰显信托高尚社会形象和社会地位的责任文化,避免同质化、低端化竞争,减少盲目追寻市场热点和过度开展投机的现象,使信托行业进一步与整个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推动社会进步。3. 绿色发展理念的要求绿色发展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路径选择,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永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和人民对美好生活追求的重要体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把“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作为第九个主要方面而提出,强调“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要从推进绿色发展的体制机制、产业布局、生活方式、实际行动等方面促进现代化的发展。由于绿色产业大多具有“公共物品”“正外部性”和“重资产”等特点,在其发展过程中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作为金融机构的信托公司,虽然不直接从事绿色产业,但仍可以通过各种手段支持绿色产业的发展,如减少“三高”产业投资、增加绿色农业类公益慈善信托、发展绿色信托、碳排放交易权等。信托业尤其应积极抓住转型机遇开辟新的业务方向——绿色信托,充分发挥信托制度的灵活优势,对绿色产业不同发展阶段的资金需求予以支持。而只有发挥信托文化中的灵活创新特征,贯彻推动社会进步的责任文化,把创造社会效益作为信托业未来发展的着力点和主渠道,才能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4. 开放发展理念的要求开放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战略举措,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繁荣发展的必由之路。2020年初,银保监会发布了《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取消了境外金融机构入股信托公司“总资产不少于10亿美元”的要求,体现“内外一致”的国民待遇原则。《办法》放开引进的总资产在十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机构,有利于信托业扩大对外开放。虽然目前信托行业对外开放的深度和广度还有限,但是随着整个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国内信托公司必然会受到国外信托公司的冲击,而当前信托行业的专业水平、治理能力、信息技术与国外先进信托公司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家族信托等新兴业务的基础较为薄弱,如何形成能与国外信托公司相抗衡的信托文化并形成自身的核心竞争力,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中国信托文化的建设也离不开对国外先进信托理念的吸收,中国信托文化建设要学习英美日等国先进信托理念,学习良好公司治理结构、专业技术和伦理规范,构建品质文化、底线文化,同时在开放的同时保持社会主义特质。5. 共享发展理念的要求共享发展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价值取向,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本质要求。近年来,信托业在拓宽人民群众投资渠道,丰富资产配置,满足其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方面发挥了较好作用,为广大投资者创造了不可低估的财产性收入。未来信托业发展需要进一步增强服务人民群众的宗旨意识,围绕人民群众对于财产保值增值,以及财富传承的美好愿望进行改革创新,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只有在这样的信托文化指引下,信托业发展的道路才能越走越宽。(二)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指对金融行业机构体系,市场体系,产品体系都作出一系列的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减少金融行业无效“产能”的供给,比如一些高风险机构要退出。(2)优化金融行业的供给结构,比如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3)让金融行业的供给与市场需求再平衡,比如如何真正满足小微的需求。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目的,是促进金融资源有效配置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金融供给的质量和效率,实现金融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当前,金融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正在对中国经济转向高质量增长形成制约。改革开放四十年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金融业发展迅速,金融规模已位居世界前列。2018年,中国银行业资产规模全球第一,股票市值和债券余额全球第三,保险业保费收入全球第二。但金融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不仅影响了实体经济融资的可得性,还造成杠杆高企、监管套利丛生、新兴金融无序创新等金融市场乱象。我国金融结构上存在效率不高、结构失衡、与经济转型匹配度不高的问题,难以有效支持我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而从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角度来看信托出现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1)互补性不强,比如急需构建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的信托业务体系。(2)信托产品没有很好满足个性化、差异化、定制化需求。(3)信托受益权的流通方面,流通市场深度广度不够,比如要持续推进统一信托受益权账户建设,便利信托透明转让。(4)在信托产品的消费环节,“卖者”(信托公司)和“买者”(消费者)信息严重不对称,消费者信息获取渠道单一、缺乏透明度,需要进一步完善信托营销基础性制度,把好市场入口和市场出口两道关,加强对交易的全程监管,加强对受托责任履行的审查。因此信托业进行金融供给侧改革已经刻不容缓,深化信托行业的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可以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有助于平衡好稳增长和防风险的关系,防止系统性金融风险。信托文化的四大核心特征和五大特质均能帮助信托公司进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金融供给侧改革也会给信托行业带来挑战:①业务结构转型升级压力下,部分信托机构面临淘汰风险;②信托将面临净值化产品管理能力和风控能力的挑战;③提高投资者教育并非一日之功,未来仍需长期努力。(三)信托业转型升级的需要信托业实施转型升级具有很强的紧迫性,一方面资管新规迫使信托业转型升级,另一方面信托业从其自身发展出发也迫切需要进行转型升级。1. 信托业发展状况及存在的问题(1)资管行业及信托业发展状况我国资产管理行业2017以前十多年发展较快,规模巨大。①增速高,整个资管行业快速发展。从2007年至2017年,我国的资管行业处于高速发展时期。以银行理财和信托为例,可以清楚地看出资管行业的高速增长。从银行理财来看,2007年我国的银行理财规模还不足5 000亿元,2017年已超过29万亿元。11年时间增长了57倍,平均每年复合增长率超过50%。从信托来看,2007年信托资产规模为7 300亿元,2017年突破26万亿元,增长了36倍,平均每年复合增长率超过35%。 从整个资管行业来看,期间也呈现大幅增长态势。整个资管行业2012年底的规模为27万亿元,2016年底突破百万亿元,达到116.18万亿元,4年增长了3.3倍。2017年在2016年的基础上仍有小幅增长,超过120万亿元。②总规模大,对社会及经济的影响大。从资管行业的总量来看,规模巨大,在资管新规出台的前两年均超过了110万亿元,2016年为116.18万亿元,而当年我国GDP总量为74.4万亿元,资管行业的规模为GDP总量的1.56倍。由于资管行业规模大,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影响大,会影响国家金融政策和财政政策的传导;并且,资管行业由多个资管子行业组成。因此,需要出台统一的办法规范资管行业的发展。(2)信托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教训由于信托以债权融资为主,与银行贷款仍然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并且相当大的一部分单一信托来自于银行资产的转换,因此信托业尚未取得与其资产规模相称的独立性。同时,信托产品存在“刚性兑付”的痼疾,这在客观上使债权融资类信托计划从直接融资工具异化为间接融资工具,信托计划从“类企业债”异化为“类金融债”。这一时期的主要问题与教训是:①通道业务弱化了专业能力培养。在在信托业高速发展的十多年间,通道业务飞速发展、占比较大,从2016—2018年的数据来看,单一资金信托占比为46.38%。通道业务作为信托公司的事务管理性业务,风险较低,信托公司也不承担主动管理责任,导致信托公司在此期间弱化了专业能力的培养。②过度激励弱化了审慎经营意识。鉴于市场竞争较为激烈,除少数几家央企背景的信托公司以外的大部分信托公司均采用市场化的绩效考核机制;尤其是对于业务人员,绝大部分信托公司的薪酬激励均直接与业绩挂钩,造成业务冲动。这种情况下,信托公司的审慎经营意识弱化,风控标准有所放松,导致近几年来,风险项目明显呈现上升趋势。③快速增长弱化了研发与培训。从图1可以看出,2017年之前的十多年,信托业高速增长。但是,与规模快速增长相比,从业人员的增长速度远低于规模增长速度;再加上从业人员之间的收入比较效应,信托从业人员忙于事务性工作,忙于业务拓展。在此期间,信托公司对于研发和培训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有所历史欠账。④刚性兑付弱化了投资者的风险意识。由于各种历史原因,在资管新规出台前,信托行业形成了刚性兑付的行业惯例;并且,部分信托公司在信托产品销售过程中,也有意无意地向投资者传达刚性兑付信息。这样,投资者认为信托产品是收益远高于银行存款的无风险理财产品,根本未树立“风险自担”的意识;一旦信托项目出现风险,如信托公司无法兑付,投资者则会采取各种方式要求信托公司进行兑付。2.资管新规对信托业的影响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2018年4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出台。资管新规对于信托行业的规范发展影响深远,有些专家、学者将之称为对信托业的又一次整顿。为在信托业落地实施资管新规,促进信托行业持续健康发展,需要大力建设信托文化,从文化层面引导信托行业相关人员思维的变化。资管新规作为对全部资管业务进行统一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对资管行业的影响非常深远。资管新规对信托公司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八个方面。(1)盈利模式由以前赚取“存贷差”转向收取“管理费用”。(2)合格投资者标准提高使信托公司资金筹集的难度加大。(3)打破刚性兑付对信托公司品牌管理提出更大挑战。(4)消除嵌套和通道对信托公司的规模发展影响较大。(5)风险准备金计提降低信托公司可分配利润并使更多的资金处于沉淀状态。(6)规范资金池对信托公司流动性及项目的交易结构设计提出更高要求。(7)信息披露、净值管理要求迫使信托公司加强精细化管理。(8)审慎经营、勤勉尽责义务要求信托公司提升主动管理能力。3.信托业转型升级十分紧迫(1)信托行业自身发展需要根据陈赤博士的观点,信托业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初级阶段、中级阶段、高级阶段。1979年至2017年为信托发展的初级阶段,目前尚处于中级阶段向高级阶段的过渡期。在信托发展的中高级阶段,其基本特征是,债券融资业务占比逐步下降,资产管理业务和财富管理业务普遍开展,其占比逐步上升,形成“信托投融资+资产管理”的双主业模式。因此,在信托发展进入中高级阶段的背景下,信托公司进行业务转型升级是自身发展的必然需要。(2)社会经济发展不同阶段对信托的需求不同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定位。我国经济发展方式也随之改变,由以前注重数量型增长向质量型增长转变,由粗放型增长方式向集约型增长方式转变。处于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实体经济对于金融服务的需求存在系统性差异。只有金融体系的结构与实体经济的最优产业结构相互匹配,才能有效地发挥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信托业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调整优化自己的业务结构,从以前的提供非标债权融资为主转向基金化、标准化、净值化业务,以及股权投资。(3)资管行业竞争加剧迫使信托公司转型升级随着资管新规的推进以及我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力度加大,资管行业竞争日趋激烈,信托公司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保持竞争优势,需要加快转型升级。①国内资管行业竞争加剧。资管新规将所有资管子行业纳入统一管理,信托的制度优势逐渐丧失,尤其是资管新规后银行理财子公司的大量设立,对信托公司形成较大冲击。②金融业对外开放力度加大。自2018年4月博鳌亚洲论坛后,我国金融业开放力度加大。随着开放的推进,我国金融业将实现与国际接轨,国际上的大型资产管理公司以后将到国内开展业务,我国信托公司以后将与这些优秀的国际资产管理公司同台竞争。为迎接金融业开放带来的影响和冲击,我国的信托公司需要提升自身能力,加快业务转型升级。(4)监管环境变化从2017年开始,我国推动金融供给侧改革和去杠杆、稳杠杆等一系列措施,体现在金融监管上,直接的感受就是监管趋严。据统计,2017年至2019年,信托公司共收到罚单81张,处罚金额合计超过4 600万元。信托公司被行政处罚的结果,可简单概括为“业务受限”“影响评级”“妨碍布局”“损害声誉”“不利证据”和“个人责任”几个方面。在“强监管”的环境下,处罚已成为常态。近几年来,未受到过处罚的信托公司寥寥无几。信托公司必须加强合规意识、风险意识,争取少受处罚,维护自己的社会形象;要实现少受处罚的目标,信托公司加强业务转型升级是重要方式和途径,要以此来适应监管环境的变化。4.信托文化建设是促使行业转型升级的动力源随着资管新规的实施以及其他外部环境的变化,信托公司转型升级的压力越来越大,需要改变以前那种以通道业务和贷款业务为主的业务模式,回归信托本源。要实现信托业的转型升级,应大力加强信托文件建设。(1)以信托文化建设引领信托业务规范化发展资管新规要求资管金融机构以后严格按照新的规范开展业务。信托公司要规范开展业务,主要是规范企业的经营活动以及员工的经营行为,而信托文化建设对于信托公司规范发展是必不可少的。信托公司通过在业务开展过程有意识的信托文化建设,使规范发展理念深入信托公司的所有员工意识,形成规范从业的理念。这样,在信托文化的影响下,信托公司员工能够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从而使信托公司业务规范,公司规范发展。(2)以信托文化建设提升从业人员思维层面长期以来,信托行业做的主要是非标债权融资业务,相关从业人员也形成了类似“信贷”的惯性思维。同时,部分信托公司及从业人员诚信意识也不强。所有这些问题,从深层次来看,都是思想意识问题、文化问题。在促使信托行业人员思想转换方面,信托文化建设可以起到以下作用。一是通过信托文化建设帮助信托从业人员牢固树立诚信思维。“诚信”是信托的基石、是信托公司的生存之本,不讲“诚信”则信托无从谈起。要通过信托文化建设提升信托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打造“信义”文化,主观上诚信、尽责,客观上审慎、勤勉,不辜负委托人的信任,为业务开展打下坚实的社会基础。二是通过信托文化建设帮助信托从业人员牢固树立长期主义思想。与我国不少行业类似,信托业从业人员也存在急功近利的心态,想较快地做大业务规模,实现财务自由。通过信托文化建设可以帮助信托从业人员认清信托本质,明确自身定位及职责,使之树立长期主义思想,业务拓展时基于长期利益角度考虑问题,克服短期机会主义行为。三是通过信托文化建设帮助信托从业人员牢固树立法治意识。部分信托从业人员法治意识不强,为促成业务,努力寻找法律法规的漏洞,游走于灰色地带;2017年以来,信托公司及从业人员受处罚数量大幅增长也从侧面反映出此问题。通过信托文化建设,可以帮助信托从业人员牢固树立法治意识,自觉学法、遵法、守法,促进依法合规经营。四是通过信托文化建设帮助信托从业人员牢固树立创新思维。灵活创新是信托文化的核心特征之一,可以利用信托原理,在合法的前提下,创设各种不同的交易结构,最大限度地实现信托目的。但是,在业绩考核、收入导向的压力下,不少信托从业人员创新意识缺乏,展业时不愿花精力和时间进行创新,而是愿意使用成熟的业务模式。通过信托文化建设,可以帮助信托从业人员树立创新思维,形成创新氛围,在行业内推动创新业务开展。(3)以信托文化建设优化社会对信托的社会形象信托对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大量金融支持,作出了较大贡献。但是,社会上对于信托也经常有一些负面的看法和认识,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认为信托有“影子银行”之嫌,银信通道业务广受诟病。②认为信托推高了社会融资成本,助推“融资贵”问题产生。③认为信托刚性兑付,违背资管业务原则。要改变社会上对信托的这些固有看法,可以通过加强信托文化建设,扭转相关方面的观念。一是通过信托文化宣传促使投资者树立风险意识。以前,由于刚性兑付的存在,投资者无法并且没有强烈的意愿完全掌握信托公司投资的所有信息,只关心是否能到期收回本息,而对资金的具体流向不关心。通过信托文化的建设和大力宣传,促使投资者树立“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培养其风险意识,逐步打破刚性兑付。二是通过信托文化建设和宣传改变社会对信托行业的负面认识。在信托业相关方努力做好自身该做工作的同时,还需要通过文化建设和宣传,使社会各界对信托的认识回归正常;将信托文化建设结合信托公司业务回归本源所做的相关具体工作一起进行广泛宣传,扭转社会各方以前对信托的负面认识。(4)以信托文化建设引导信托业转型升级的方向从国家层面多次提出金融要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经济。对于信托而言,银保监会及中国信托业协会也多次要求和倡导信托减少通道业务和融资类业务,回归到以受托服务、慈善信托、财产管理和家族财富传承为代表的信托本源业务。通过信托文化建设,使信托公司在压力面前找准业务转型方向,从信托本源出发、秉承服务理念选择业务转型方向。同时,通过信托文化建设,使信托从业人员认清行业本源,清楚自己使命,重塑价值观,摒弃以利润作为主要业务开发标准的观念,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主动进行业务转型。(四)信托公司高质量发展的需要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经济全面转向高质量发展。信托作为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要追求高质量发展。1. 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为促进银行保险业的高质量发展,银保监会于2019年12月30日印发《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19〕52号)(以下简称52号文)。52号文对银行业和保险业2020—2025年的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明确了要求、提出了目标,信托作为以信托业务为主营业务的金融子行业,需要“培育非银行金融机构特色优势”。(1)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内涵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内涵,可以从三个层次来理解。①从宏观经济需求层面理解,信托应大力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为我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作出贡献。②从信托行业层面理解,信托应在资管行业中取得竞争优势,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力。③从信托公司层面理解,要依法合规、最大化受益人的利益、风险可控、利润合理。信托公司作为一个企业,其高质量发展也应遵循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要义。(2)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对于信托业如何进行高质量发展,52号文作出了相关的要求:①找准行业定位;②提高直接融资比重;③支持科技创新和战略新兴产业发展;④服务康养产业;⑤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⑥助力环保,发展绿色信托;⑦提升风险管控能力。2. 信托文化建设是信托公司高质量发展的基石(1)以文化推动信托公司业务结构优化信托公司进行业务结构优化,可以以信托文化建设为推动力。信托机构大力培养并推广信托文化,使之成为开展信托业务的深厚基础。在信托文化的指引下,寻找合适的业务方向,调整业务结构。(2)以文化推动信托公司守法合规经营2017年至2019年,信托公司受处罚较多,主要原因是信托公司在展业过程中触碰监管红线、违规操作;同时,导致一些信托项目出现风险。信托公司出现这些违规行为,说明这些信托公司合规意识不强,没有绷紧“合规”这根弦。要促进信托公司合规经营,金融监管加强检查以及对违规经营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有一定作用,但这是促进信托公司合规建设的被动措施和手段。信托文化建设是信托公司合规风险管理的更高境界,通过合规文化建设,从思想层面解决认识问题,化被动合规为主动合规,从“要我合规”变为“我要合规”。(3)以信托文化建设引导打破刚性兑付资管新规要求打破刚性兑付,真正实现 “ 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回归资管业务本源,这也是资管产品的最终走向。打破刚性兑付,在信托文化建设层面主要应做好以下两方面工作。一是对投资者广泛宣传信托文化。对投资者大力加强信托文化和信托知识宣传,加强风险教育,彻底改变投资者的认识。同时,在信托产品销售时,要向投资者充分展示项目的真实情况,使投资者对项目有全面的了解,从而真正做到“卖者尽责,买者自负”。二是信托公司在文化指引下加强履职尽责。在刚性兑付被打破的市场环境下,信托机构要精通信托原理,把握受托人的各项义务,强化受托人的责任意识,明确受托人的行为边界,构建以忠诚义务和谨慎义务为核心的信用文化氛围,树立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而谨慎行事的稳健作风,探索新的风险缓释和风险化解机制。(4)以文化促使信托公司经营进一步市场化我国信托业实行牌照管理,信托行业进入壁垒高,我国信托公司的市场化程度还不是很高,信托公司的资产管理能力、为客户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的能力与世界上一流的资产管理公司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近年来,我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力度大,不少开放措施陆续推出。可以预见,随着对外开放的推进,我国的资产管理业务市场的竞争将越来越激烈。为应对日趋激励的市场竞争,我国的信托公司应“坚守信义”“以客户为中心”,以信托文化建设为推手,进一步推动信托公司的市场化运作,将以前的“牌照”优势转化为“能力优势”,从而获取市场竞争优势。摘自:《2020年信托业专题研究报告》
信托文化的中国特质中国银保监会副主席黄洪提出,信托业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为准绳,以信托关系为基础,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坚持信托本源,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坚持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财富管理需求,在全行业形成“专业、勤勉、尽职”的良好信托文化。可以看出,信托文化既有其一以贯之的通用内核,又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呈现出包含时代性、民族性和地域性在内的中国特质。从监管导向、政策更新和各类理论与实践中可以看出,我国信托公司建立信托文化的过程具有鲜明的特质。结合信托业协会于2020年6月底颁布的《信托公司信托文化建设指引》和黄洪副主席的讲话,本章着重讨论信托文化的五大中国特质、制度优势和此特质下开展业务的创新方式。这五大中国特质分别为:与实体经济共荣共生的服务特质、满足人民群众需要的民生特质、推动社会进步的责任特质、依法合规经营的底线特质和坚持职业操守的品质特质。(一)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服务文化1. 信托服务文化的含义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因此信托公司建设服务文化是以信托业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为宗旨的。实体经济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一国经济的立身之本、财富之源。发展实体经济是我国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既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支点,也是经济政策制定的基点。信托公司须将服务实体经济的宗旨根植于信托文化中,牢固树立与实体经济共荣共生的职责使命,创新信托服务方式,不断满足实体经济发展需要,信托行业发展前景才会更加光明。2. 信托服务实体经济的制度优势首先,信托是一个以投资为核心、以产融结合为纽带的跨域经营的混合式金融主体,因此被认为是“天然的产融结合工具”。相较于商业银行的间接融资和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信托公司提供的投融资服务是横跨多个金融子市场的一揽子金融服务,其通过各类服务实体经济业务的开展,架构了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投资项目在内的多边信用关系,是融资、融物和直接融资、间接融资的混合运用。信托制度由于其本身特有的风险隔离、权利重构、跨行业金融资源配置等特点,使信托在资金投向领域、运用方式等方面具有其他金融机构不可企及的明显优势。其次,信托制度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创新性。信托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通过不断创新,把各种投融资方式的长处和短处结合起来,可以克服经济发展波动性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和跨期性风险,平滑实体经济发展的波动性,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3. 信托服务实体经济的方式一是提供直接融资,支持企业发展。信托公司可以直接向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相较于传统的银行贷款,信托公司的直接融资服务具有很强的个性化色彩,可为融资方在交易结构设计、融资利率、期限、用途等方面提供定制化、个性化融资方案,为融资方提供多元化融资渠道。二是建立产业基金,实现产融结合。信托公司发起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是以特定产业为投资对象,可以整合社会资金及金融同业资金来源,为相关企业提供综合投融资方案,服务于不同阶段的企业金融需求。借助产业投资基金,可以实现产业与信托资金的深度融合和良性互动,帮助企业完善自身产业链,推动企业向高附加值和高技术含量的方向发展。三是推动股权投资,培育全新动能。新兴产业代表着未来经济发展的方向,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动能。信托公司具备独特的制度优势和灵活的金融工具运用,可以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将资金配置到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新经济企业,实现和新兴产业的有效对接。这也是信托业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具体举措之一,是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实际行动。四是建立投贷联动模式,促进新兴实体经济发展。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产业升级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背景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投贷联动应运而生。就长于经营综合金融业务的信托公司来说,投贷联动可以完美地发挥其既有的金融功能优势,运用其所积累的丰富的投资经验,探索并形成科技金融服务的新模式,从而更好地促进以科技创新型企业为代表的新兴实体经济的发展。具体投贷联动模式有以下几种。(1)先贷后投。信托公司向科创企业发放抵质押贷款或信用贷款后,对企业的经营现状和发展前景有了进一步了解,对管理团队有了进一步认识,在沟通顺畅、看好企业未来发展潜力的前提下,通过受让创始股东部分股权的方式或者增资扩股的方式,投资入股科创企业,与其他股东一道,共担投资风险,共享投资收益。(2)先投后贷。信托公司在对一些优质的科创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后,为支持企业的业务发展,为企业发放一定数量的贷款。(3)投贷并举。信托公司采取“股 + 债”的方式,为一家科创企业同时进行股权投资并发放贷款。(4)投贷互转。主要是债转股,即信托公司对科创企业发放贷款后,当企业的成长满足一定的条件时(如营业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研发出关键知识产权、市场份额占到一定比例等),信托公司可以将该笔贷款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转为对企业的股权投资。(5)上投下贷。信托公司在对科创企业所属集团进行股权投资后,对科创企业给予贷款支持,后者往往得到集团的担保。(6)我投人贷。信托公司对科创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后,将其中发展态势符合预期设想的优秀企业推荐给自己所属集团内的商业银行或外部战略合作的商业银行,由后者给予科创企业贷款支持,促进其业务增长。(7)人投我贷。信托公司所在集团的投资机构或外部战略合作的 VC 或 PE 机构对科创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之后,将其中发展态势符合预期设想的优秀企业推荐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为其提供贷款支持。五是通过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资产。新资管规定密集出台背景下,信托公司未来发展急需转型,而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正是核心转型方向之一,也得到了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信托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属于“服务信托”大类,指公司通过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让渡存量债权或收益权资产。一方面,资产证券化可以将存量资产变现,从而拓宽融资渠道、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另一方面,资产证券化后市场不会过多关注企业的主体信用和经营业绩,而是重点关注基础资产的质量及现金流,因此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信托公司作为受托机构可以起到破产隔离的作用,并提供中介选取、产品设计、项目协调等主要金融服务。对于证券化后的金融产品,可以通过公开市场挂牌增强交易的便利性与流动性,提高信托支持实体经济的效率。六是发挥制度优势,积极服务“双循环”战略的实施与落地。“双循环”战略下,新型城镇化、老旧小区改造催生房地产市场新机遇,而养老服务的升级会带动养老相关房地产需求。信托公司选择房企合作伙伴的过程需要更为审慎,尤其对于高负债房企、小型房企要采取谨慎态度。应大力开展股权投资类房地产信托项目,在投前、投中、投后各个环节管控风险。同时,将养老地产作为可拓展的业务方向,加强精力和资源的配置。此外,“双循环”体制对基建与新基建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基建”从学术讨论走向国家战略,写入 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各地正加大力度投资 5G、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其中,2020年,特别国债安排1万亿元,主要用于公共卫生和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建设、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等基建项目;新增专项债3.75万亿元,预计将成为基建项目资本金的重要来源。信托公司应抓住机遇,积极开拓“新基建”领域,服务实体经济。(二)满足人民需要的民生文化1. 信托民生文化的含义党的十九大提出:“必须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不断迈进。”信托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背景下的一种财产管理制度,要以坚持服务人民群众为宗旨,发挥财产独立、破产隔离等信托制度功能,为广大投资者创造更多财产性收入,进一步增加人民群众的可支配收入,成为人民群众财富创造的重要途径。未来信托公司应积极探索创新业务,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2. 信托服务民生的制度优势自2007年中国银监会重新制定并颁发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后,信托业确立了市场化监管的原则,推动信托公司以信托业务取代固有业务成为主营业务,使得信托业在金融体系中扮演了积极有益的角色,在社会中形成了独特的民生文化氛围。首先,我国信托业坚守“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源理念,忠实履行受托责任,不断提升财富管理水平,有效地替代了风险较高的各类非正规民间金融,切实降低了人民群众的金融投资风险。信托制度的灵活性可以满足企业的融资要求及投资者的理财要求,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可以保护信托资产的安全并保护投资者利益,使得信托成为民间金融正规化的一个行之有效的路径。其次,在金融理财领域,由于投资者的时间成本有限,将资金转移给信托机构,由信托机构作为专业的机构投资人为其管理运用资金是投资者与机构双赢的过程。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选择不同风险的金融理财产品,信托机构凭借专业能力为投资者获取利益。第三,在开展相关民事信托时,信托制度的优势主要体现在时间转换上。例如,富人对自己的财产管理需求迫切,尤其是改革开放后最先富裕起来的人们已经到了让儿女继承财产的时候,如何做一个好的财产安排防止儿女之间的财产纷争,防止儿女拿到财产后大肆挥霍,这就需要信托公司的帮助。此时可以设立家族信托,依托信托制度的时间转换优势得以解决,这就满足了人民群众的现实需要。3. 信托服务民生的主要方式一是转向资产管理,充分发挥资产转移与资产管理的信托制度优势。为了全面满足人民群众投资理财需求,信托公司针对家庭部门对资产管理、财富管理和财富传承的巨大需求,转换支撑信托业发展的新的驱动力,积极开展收费型的买方业务和事务管理业务,展现出资产管理机构的雏形。目前,信托公司开发的资产管理产品大多与资本市场相关,主要包括:(1)阳光私募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即由信托公司发起设立信托计划募集资金,聘请经全体委托人所认可的私募基金作为投资顾问,开展二级市场投资活动。(2)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即由信托公司发起设立结构化信托计划,由风险厌恶型投资者加入优先级,由风险爱好型投资者加入劣后级,由委托人认可的私募基金作为投资顾问或由信托公司自己管理,开展二级市场投资活动。(3)定向增发投资信托基金。由于上市公司定增融资需求旺盛,而定增价格往往较市场价格有一定折扣,从而增加了安全边际,因此信托公司通过发行信托计划间接参与单一上市公司或多家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4)私募股权(PE)投资信托基金,即信托公司通过发起设立期限较长、投资门槛较高的信托计划,直接或间接将信托资金组合投向多家具有上市前景的优质企业,以谋求获得可观的上市溢价。(5)新三板投资信托基金。目前信托公司多通过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以定增方式投资新三板挂牌企业。(6)并购投资信托基金。信托公司主要通过与上市公司或证券公司合作,设立产业并购基金,寻找合适标的进行前期收购,经过培育使并购标的达到一定条件后,由上市公司将其收购,实现投资退出和收益。(7)FOF(基金中基金)和MOM(多管理人基金),即信托公司发行证券投资信托计划,但不直接进行二级市场投资,而是通过“择时”“择基”“择人”,或者是将信托资金投向不同的、经过跟踪测评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或公募基金,或者是聘请具有多个不同风格的优秀投资经理分别对其中一部分信托资金进行管理,既可以分享优质基金或优秀投资经理带来的投资收益,也有利于分散投资,降低风险。二是推出财富管理,提供综合服务。随着我国高净值客户及其可投资资产规模的增加,对综合金融服务的需求越来越旺盛。信托制度、信托文化及信托公司的角色定位,为信托公司开启财富管理业务提供了比较好的“基础设施”。信托公司可以根据高净值客户的特殊需求,以客户经理、投资经理、财税顾问、法律顾问为专业团队,以金融同业为合作伙伴,提供专业咨询、资产配置、财富传承、事务管理等一系列服务,为客户量身打造综合金融解决方案,全面满足人民群众的金融需求。例如,开展家族信托还有利于财富传承。近年来,我国的“富一代”渐渐老去,如何顺利传承事业和财富日益成为他们重点考量的问题。信托在财富传承领域中的运用,一方面可以延伸财产所有者驾驭财产的时间,从而延展了财产这一激励功能,有积极的社会意义;另一方面可以对生产性财产的管理进行有序延伸,有益于经济稳定、社会稳定。三是开展消费金融,推动消费升级。消费结构升级是我国经济平稳运行的“顶梁柱”,也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直接体现。2020年新冠疫情肆虐情形下,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指出:“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和内需潜力,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而其中“双循环”得以实现的核心就是消费升级、拉动内需。信托业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普惠金融理念,以扩大服务范围、提升服务质量为重点,积极布局和创新发展消费金融,助力消费力的提升,有效拉动内需。(三)推动社会进步的责任文化1. 信托责任文化的含义信托的责任文化是指,信托公司应发挥信托制度功能作用,推动信托业在维护公序良俗、促进社会进步方面的特有作用,同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创造更大社会效益。十九大报告指出,要“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良好的社会秩序,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这就需要不断完善现代化社会治理体系,聚焦人民期待的增长点,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差异化、个性化的需求,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2. 信托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制度优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时代属于每一个人,每一个人都是新时代的见证者、开创者、建设者。”随着我国信托业的发展,信托公司借助制度优势和政策支持,大力参与和创建了扶贫、助学、环保、教育等公益慈善事业,涉及防灾减灾、扶贫济困、教育支持、文化保育、防疫抗疫等多个领域,全面促进了社会保障、教育、文化、环保、扶贫等各种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此外,信托公司通过土地信托、养老信托等创新信托业务促进了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例如,信托公司可以为欲捐款或资助社会公益事业的委托人服务,以实现其特定目的。通过这些公益慈善事业的开展,社会对信托文化作为公序良俗的维护者的角色定位就越认可,对信托文化的理解就越趋于一致,人民对信托行业和信托公司的信心就越充足,信托可以介入的领域就越广泛,最终在维持公序良俗、推动社会进步等方面发挥的作用就越重要,因此形成了良性循环。信托公司在创造经济价值的同时履行社会责任、贡献社会价值,凸显出发展依靠人民、发展为了人民的责任文化重要理念。3. 信托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方式一是创新土地流转,保障农民权益。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有序流转,可以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作为农民最重要的保障性财产,以信托方式流转,可以通过信托关系将农户、政府、受托人和农业产业化企业绑定在一起,有效降低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并能够实现对土地使用的三重监督和对农民权益的双重保障。二是促进养老事业,完善社会保障。推动养老事业多元化多样化发展,让所有老年人都能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安,是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项紧迫任务。积极探索养老金信托这一新型信托模式,即以养老金制度的建立为基础设立,信托机构受托对企业的养老金进行管理,负责运用定期积累的养老金,在雇员退休后以年金形式支付的信托形式。信托的独立性、特定目的性、管理运作的灵活性以及资产隔离的安全性,使得信托制度在促进养老事业发展方面具有独特的内在优势。三是助力公益慈善,弘扬先进理念。自2016年《慈善法》颁布以来,慈善信托呈爆发式增长趋势,被视为21世纪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强劲力量。慈善信托作为一种新型慈善方式,将信托与慈善相结合,为慈善组织、企业家、社会公众参与慈善事业提供更充分、多元的运作方式;此外,融入信托制度灵活、高效、专业的资产管理能力,使慈善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慈善事业提供增量。通过信托的方式普及慈善文化、弘扬慈善精神,激发了社会各界参与慈善事业的热情,提升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体验感、归属感和获得感。四是健全信托安排,保障各方权益。通过包含消费金融在内的各类服务信托业务,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营造更健康的消费环境,对于实现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已变得越来越重要,然而当前涉众性社会资金在存管方面仍然面临较大风险,部分领域还存在挪用资金、卷钱跑路、洗钱、欺诈、非法集资等问题。信托机制在高效、安全管理涉众性社会资金方面具有比较优势,可以成为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的有益工具,让每一位居民都感受到自身的合法权益、权利和义务的公平实现过程,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四)依法合规经营的底线文化1. 信托底线文化的含义黄洪副主席指出,从法治角度看信托,信托文化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法治文化,就是底线思维。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之一,不可避免地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遭遇各类金融风险。金融机构在服务实体经济过程中找回了“初心”,是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根本措施,而信托公司坚持诚实守信,将敬畏法律、遵守规则作为公司生存发展不可逾越的红线,则牢牢将自身发展锁定在了“底线”以内。因此,信托公司构建底线文化不仅包括遵守法律法规、监管制度、行业规范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还包括了践行“合规人人有责”“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等理念、意识和行为准则。值得注意的是,积极寻找和建立底线文化的过程是信托公司构建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环节,而运用法律与合规手段降低和控制经营风险则是信托公司在大资管背景下体现竞争力的关键所在。2. 信托构建底线文化的现有问题(1)合规意识淡薄,忽视合规工作重要性在信托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部分信托公司及从业人员迫于生存压力或为了追求利润,放松了对合规的要求,忽视了合规管理工作对风险的事前防范作用。由于合规文化建设没有相应提高,重发展轻合规的意识比较浓厚,未能使合规管理工作对合规风险起到有效的屏障作用,合规管理部门也无法发挥制衡作用。(2)合规机制不健全,机构设置不科学合规管理工作需要一整套科学的工作机制和完备的工作制度安排,但由于部分信托公司存在法人治理结构不科学、工作制度不完善、机构设置混乱等问题,合规管理制度残缺不成体系。(3)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完善合规文化建设及合规管理工作,应定期进行评价,形成激励约束机制,并纳入考核评价体系。然而在实践中,往往是以“是否造成财产损失”作为评判标准,当违规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时就会对违规行为既往不咎,致使员工合规得不到奖励,员工违规得不到惩罚。3. 信托业推进底线文化建设的方式一是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底线文化建设中,要对先进的合规理念和文化不断地加以宣传、教育和引导,例如组织开展“一把手讲合规”教育学习活动,以“合规从高层做起”为主题宣传合规文化建设理念等。通过合规宣讲、知识问答等活动引导实现信托公司整体合规氛围的建设,形成合规宣传教育常态机制,让员工从思想上认同合规文化、接受合规理念。二是以合规管理制度为核心构建底线文化。底线文化体系核心在于合规管理,合规管理制度是否完备及合规管理工作是否规范,是衡量一家信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标志。信托公司的合规制度应涵盖企业经营管理全部领域、业务活动所有环节、全体员工各岗位的一切从业行为;同时还应建立制度执行的监督、会商和评价机制,进一步提升各项合规制度的科学性和符合性,形成实践检验、制度规范与流程再造为一体的长效改进机制。三是强化执行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信托公司必须通过根植合规文化,促进全体员工牢固树立刚性化、规范化和精细化的执行理念,不断强化制度执行力。一方面,要狠抓制度落实和执行力建设,真正做到执行高效、反馈顺畅、尽职履责,将合规文化建设活动变成全体员工的自觉行动;另一方面,要保证合规管理部门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使其独立自主地发表看法,并严格按照合规意见落实各项工作。四是全面开展监督检查,及时自省纠偏。从人性“趋利避害”的本源角度出发,加强监督检查是提高底线文化建设执行力、提升合规水平的重要手段。一方面,应对重点风险、重点业务、重点人员、重点环节进行专项监督检查,主动发现、及时终止和有效处理暴露的合规风险,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实施改进措施;另一方面,应对合规管理部门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适当性、有效性开展独立评估,对于评估发现的问题,从制度、机制、流程、系统等方面深入剖析原因,全面提升自我纠偏管理能力。五是引入绩效考核制度。信托公司应通过绩效考核,加大合规管理在考核体系中的比例并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作用,对于合规文化建设和合规管理工作的先进典型,通过增强薪酬分配机制的正向激励和引导作用,促使全体员工在工作过程中信守合法、合规的经营底线。同时,还应建立合规问责机制,规定和落实各级岗位人员的合规职责,对合规风险行为进行责任追究,使违规人员想为而不敢为、不能为。(五)坚持职业操守的品质文化1. 信托品质文化的含义信托业构建品质文化指的是信托公司应践行信托精神,不断提升受托能力,为委托人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服务。以良好的受托管理能力和职业操守赢得委托人的信任和尊重。十九大将全社会思想道德的建设提到了新的高度,明确提出要“深入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可以认为,信托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是职业道德的具体体现,信托公司应充分意识到,职业操守对塑造行业良好声誉具有决定性的作用。2. 信托品质文化的制度优势首先,坚持职业操守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注重自强不息、刚健有为的理想信念和道德追求,学习和掌握其中的各种思想精华,对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很有益处,可以提高自我约束能力、加强职业道德素养。其次,职业操守中所包含的严谨、细致、专注、负责的工作态度,精雕细琢、精益求精的工作理念,以及对职业的认同感、责任感、荣誉感和使命感,有利于提升信托公司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的思想道德水平,进而形成良好业界口碑,打造了具竞争力的公司名片。再次,坚持职业操守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职业操守是从业人员履职的基本规范和基本行为准则,明确了从业人员行为的底线和界限,避免员工陷入道德风险。以恪守职业操守为荣、违背职业操守为耻的信托品质文化建设,有利于形成防范道德风险的长效机制,推动信托行业稳健持续发展,也有利于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奉献意识。3. 信托业品质文化的构建一是强化对受托人的义务规范。受托人的存在对于信托的设立、存续和终止都是必不可少的,委托人正是基于对受托人的莫大信任,才会将合法拥有的财产所有权移交给受托人。受托人在获得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关的义务,如忠实义务、谨慎义务、投资义务、公平对待义务、分别管理义务、亲自管理义务、信息披露义务等。构建坚持职业操守的品质文化,首先就要求信托公司及从业人员树立以受益人为中心的价值理念,以高于普通金融机构的价值标准要求自己,切实履行好受托人义务。二是构建信托行业的声誉管理机制。信托基于信任关系,因此信托行业及信托公司的声誉比其他金融机构更显重要。良好的声誉是一种独特的无形资源,能够极大地提高市场信心,赢得公众的信任和支持。鼓励每位信托从业人员形成“信托思维”,即熟练掌握信托的全部法律法规、各种信托产品工具和信托业务交易逻辑。只有信托从业人员都关注受益人利益,切实履行信托义务,才能做好声誉建设,才能推动信托行业的长期稳健发展。三是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构建坚持职业操守的品质文化时,可以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率先在公司内部建立“品牌意识”,打造“团体名片”。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应当立足本职工作尽职尽责、做出表率,在信托品质文化的建设、普及、提升中发挥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以党建的力量汇聚信托品质文化建设的动能。四是将信托文化建设与企业品牌塑造结合起来。以中铁信托为例,其重新梳理了中铁信托品牌文化理念,对品牌文化内涵作出更加契合信托文化理念的联结和解读,实现品牌文化与信托文化的高度统一。为此,中铁信托确定了“允执其中 守信如铁”这一品牌口号。其含义为:作为受托人,中铁信托在办理一切信托事务时,将恳切地执行正确适中之道,不偏不倚,无过无不及,坚定不移地信守承诺和约定。利来·国际APP对企业品牌文化的构建,最终也形成了信托文化的重要环节,彰显了信托文化体系中的中国特质。摘自:《2020年信托业专题研究报告》
灵活创新:制度超越下自由意志的彰显信托的产生早于契约,其订立方式灵活简便,既可以口头设立,也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设立。在订立信托时,只要符合信托的基本构成要件,委托人几乎拥有无限制的自由来确定其所交付的信托财产以及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因此,自由的信托文化为人类财产管理创设了无限广阔的空间。1. 价值解读(1)满足人类社会自由意志的基本需求《人权宣言》(1789年)提出:“自由即有权做一切无害于他人的任何事情。”中世纪英国教徒为摆脱《死手法》的限制,纷纷将土地转让与受托人,受托人将管理土地所产生的收益交于教会,实现了教徒向教会自由捐赠土地收益的同时,又未违背国王的法律。后来,土地所有者利用信托制度打破了土地在家族内转移和继承的限制,促使完全保有的土地在家族内更容易转移,从而规避严格和不合理的法律规定,并且规避繁重的赋税。可见,信托从萌芽开始即蕴含了对不合理制度和限制的抗争性,通过信托制度的巧妙安排打破了封建制度的枷锁。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以及封建制度的解除,信托的法律制度和实务运用也在不断演变。19世纪,美国铁路建设与矿山开发促进了营业信托、法人信托、有价证券信托的繁荣;20世纪,日本经济的崛起催生了独具特色的金钱信托、贷款信托的产生;1979年,我国重新引入信托制度作为围绕经济建设筹措资金的创新金融工具。信托本身作为一项古老的制度安排,并未随着时间推移而消亡,并因其灵活多变的运用方式,不断适应着不同国家不同历史阶段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始终保持旺盛而持久的生命力a。(2)创设超法而不违法的制度空间帕累托提出:“如果经济中没有任何一个人可以在不使他人境况变坏的同时使自己的情况变得更好,那么这种状态就达到了资源配置的最优化。”用益制度及古典信托的出现主要是为了规避封建制度的桎梏,其本身具有扩张自由和对抗社会不平等限制的倾向,必然导致他人效率的损失,或者对政府政策的抵触。因此,信托发展所面临的一个根本性问题就是如何将信托无限扩张自由的倾向控制在适度的范围之内。现代信托明确要求,信托有效与否的前提条件是信托目的是否合法。现代信托的发展采取了很多办法来淡化抗法色彩,如自由裁量信托与保护信托的运用都同时要适用反累积、反永续原则。美国《统一信托法》规定:“信托只有在信托目的具有合法性、不违背公共政策并有实现可能的范围内才能设立。”我国《信托法》也明确提出:“若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则信托无效。”信托的创设需要在不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的条件下(即不得使其他人变坏),受托人才能穷尽一切手段追求信托利益的最大化,以无限趋近“帕累托最优”,进而创造出超法而不违法的制度空间,体现受托人高效管理信托财产的信义义务。2. 扩展分析(1)信托目的设立的自由性通常来讲,信托目的是指信托行为的内容、或委托人通过信托想要实现的目的、或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意欲达成的目的。只要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破坏公序良俗、违背道德底线,受托人就应该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自由地设立信托目的体现了人们在社会关系中避害、逐利、向善的人性和逻辑。信托起源于人类避害的原始驱动,规避土地被没收以及国王对于土地捐赠的限制。在早期信托中,首当其冲的是一条避险的逻辑链条,这一逻辑随着信托的演进并没有被淡化。挥霍信托的出现保护了“富一代”的家族财产不被后代无节制地浪费;盲目信托使政府官员在无须处置有利益冲突财产的同时,可以规避利益冲突的指控;推定信托则为纠正不公正的财产关系提供了诉讼补救方法。逐利的人性逻辑将古典民事信托衍生成为现代商业信托。亚当·斯密在《国富论》“经济人假设”中提出,“经济人”是以追求个人物质利益最大化为唯一目的并积极从事经济活动的主体,人都希望以尽可能少的付出,获得最大限度的收获。随着个人财富的不断累积,考虑到这些财富持有人对于投融资领域专业能力的欠缺和能够投入财富管理时间上的局限性,具备专业投融资能力的信托公司开始引导资金从富裕方流向需求方,满足了人们不断增长的财产保值增值和财富传承需求。但同时,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提出了对于道德的思考:道德的基础是同情。而关心他人,设身处地为别人着想,关心别人的幸福就是同情。实际上,在他提出市场中“看不见的手”之前便已经指出了情感道德的另一手。这只手往小处说就是每个社会人“同情”之心,往大处说是指正义和社会公德。社会财富累积到一定水平后,单纯的利己行为已不能完全满足人们对于幸福的追求,公益慈善的数量日益增加。而较捐赠而言,信托制度可以通过受托人和监督人更好地确保信托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中,更适合广泛地进行推广和使用。1895年英国成立的国民信托已运作超过100年,将48%的英国人纳入成为国民信托的会员,每年可以带来超2亿英镑的会员费用,根据《国民信托法》第四条规定,会员费用作为信托财产将为全体国民的利益而保存优美或有历史价值的土地及建筑物。(2)信托关系构建的灵活性信托关系的设立拥有其他法律制度无可比拟的弹性空间,使信托制度穿越历史的长河,持续不断地实现着人类意志的自由和延伸。一是信托设立方式的灵活多样。依照英美衡平法的原则,财产所有人可以明示方式确定信托要素,并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设立明示信托;法院可以公平正义原则,通过判决确定信托要素形成的默示信托;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还可根据法定条件或法律事实进而形成法定信托。二是信托财产种类的丰富多彩。在早期的消极信托中,由于信托的功能主要是用于财产转移,信托财产一般是土地等不动产。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积极的商业信托逐步出现,信托财产的类型也在逐步扩张。周小明指出,凡是有金钱价值的东西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物权、债权、股票、债券等,甚至专利权、商标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权也可以作为信托财产。我国“信托法”第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三是信托财产管理的人性规划。人类活动的一个重要层面就是进行财产转移与管理,并不断为此寻求有效的制度设计。信托关系始于委托人将其财产交付给受托人,受托人则应严格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早期不想把土地交给长子的人们通过用益制度在生前将土地转让予他人,并定下遗嘱明确土地所产生的收益分配给膝下所有子女。现代信托通过信托合同的订立,委托人可自由地设计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分配方式。例如,甲在退休前拟将自己的财产交给他的儿子,但同时需要保障自己的退休生活,于是其将财产交付给信托受托人,在信托合同中明确信托财产所产生的收益分配给自己,信托财产的本金在自己死后分配给他的儿子。如果甲的儿子是一个挥霍成性的败家子,甲还可以制定其财产的分配方案,逐步将自己的财产交付给儿子。(3)信托财产运用的多样性根据我国“信托法”的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在现代金融信托的框架下,信托关系更多地体现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是一种财产管理的法律制度。受托人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按照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的种类或者对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不同设置信托业务品种,以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当前,我国金融业实行的仍是比较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制度,银行、保险、证券均在各自的限制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范围主要集中在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证券公司则主要局限于资本市场范围内。在这样严格的分业经营、管理环境中,信托公司通过灵活的信托制度,布局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以及实业市场。《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这种在金融职能上无可比拟的多样化优势,使信托公司能够有效实现投融资、社会财富管理、协调经济关系及社会福利公益等多种职能,从而成为市场中综合性的金融中介机构,自由地游弋在直接融资市场及间接融资市场。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将其财产交付给受托人,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也随之从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储蓄贷款业务相类似的,受托人凭借其专业的投融资团队,通过谨慎的风险识别、分析来降低委托人的信息不对称性,从而为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管理信托财产。这种联系、协调和居间的功能,将社会闲散资金规模化,促成资金从盈余方流向短缺方,使受托人在信托关系中呈现出中心地位,体现了信托间接融资的特点。根据信托法原理,财产权利被划分为名义所有权以及实际所有权。信托财产的所有权通过信托关系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虽然享有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权,但因实际所有权归受益人所有,受托人仍需严格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因此,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利益或损失,均由受益人以信托财产为限承担。这种委托人可以自行决定融资的对象和金额,并以所交付的财产承担相应风险关系,体现了信托直接融资的特征。(4)信托组织形式的便利性一般来讲,公司的特点主要包括:一是公司须依法制定章程,对公司的一般经营管理进行约束,而公司的重大事项则需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决策;二是公司是一种契约型组织,股东承担着企业的经营风险,与公司管理人员形成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三是公司仅以公司财产对外部负债等承担责任;四是公司的股权可以对外自由转让。这与现代商业信托关系中所包含的特征如出一辙:一是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以此作为信托关系的“章程”,信托运行期间,受托人需按照“章程”约定处理信托事务,如需对“章程”进行修改,则应由受益人大会进行表决决策;二是商业信托中,受托人(信托关系中的管理人员)虽然以其专业的投融资能力恪尽职守的管理信托财产,但信托的投资风险仍由委托人/受益人自行承担;三是委托人仅以其交付的信托财产为限对信托运行过程中的负债承担责任;四是受益人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向第三方进行自由的转让。可见,信托关系的特点使其具备了可以替代企业公司组织的可能性。同时,信托较公司来讲,其设立和清算更为便捷,无须通过烦琐的工商登记、注销即可随时设立和清算;管理更为直接,虽然受托人是投资经验丰富的专业机构,但仍需严格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经营范围更为广阔,不受公司营业范围的限制,可灵活地将信托财产运用在各个领域。事实上,这样灵活的信托制度安排从19世纪开始即孕育出了商事信托制度。19世纪初的英国资本家通过签订信托契约,将其资本移交给律师从事海外投资业务。19世纪中期,美国马萨诸塞州出现了世界第一部商业信托制定法,赋予符合普通法商业信托的商业信托以商事交易主体地位与司法实体主体地位。到了19世纪末,随着石油大王洛克菲勒把与他有关的四十家企业合并,通过信托关系集中管理,成为有名的标准石油托拉斯,商业信托一度进入辉煌的时期。虽然后来的反托拉斯法大大抑制了信托在实业中的疯狂发展,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八条:“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灵活的信托制度让商业信托从未消亡。20世纪20年代出现的共同基金、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出现的养老金信托(pension trust),20世纪60年代出现的不动产投资信托(REITs)以及20世纪70年代出现的资产证券化中,信托取代了公司成为主要的组织形式。摘自:《2020年信托业专题研究报告》
96.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应当遵守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答:根据银保监会颁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要求,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是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二是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三是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四是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但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人的除外;五是不得将不同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六是不得将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若信托消费者购买的相关产品存在上述问题,可以向监管机构反映或投诉。97.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有哪些行为是不得从事的?答:银保监会颁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有下列几种行为:第一,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例如信托公司在开展信托业务过程中,利用受托人的专业优势为自身谋取不当利益,或者利用受托人地位从事不当关联交易或不当利益输送;第二,将信托财产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例如,信托公司将募集到的信托财产用于偿还贷款;第三,向信托消费者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例如,信托公司在消费者购买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里,写有保本保收益的承诺;第四,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第五,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的其他行为。98.为什么信托公司不能将信托消费者委托的信托财产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或其他信托消费者委托的信托财产进行交易?答:根据信托公司所管理财产的属性,可以分为信托公司自己拥有的固有财产,和信托公司受托管理的信托财产。对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公司会追求自身的合法利益最大化;而对于受托管理的信托财产,信托公司会为了受益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进行管理和处置。如果信托公司将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那么就会存在自身利益最大化与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之间的冲突,难以避免利益分配不公的问题;而如果信托公司将信托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那么就会存在不同受益人之间合法利益最大化的冲突,但在两个以上的最大化利益之间,受托人是难以做到完全的客观公正的,因此法律也禁止信托财产与信托财产之间进行交易,从制度上规避受益人之间的利益冲突。99.在保护信托消费者利益方面,信托公司进行了哪些工作?答:为保障信托消费者的权益,信托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工作安排。第一应当设立或指定职能部门负责并组织、协调其他部门开展信托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第二保障信托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开展工作的独立性、权威性和专业能力;第三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评价考核体系;第四定期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或由内部审计部门自行对信托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第五加强信托消费者权益保护员工教育和培训。这些都有利于消费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00.信托公司在受托管理信托财产的全流程各环节分别承担了什么职责?答:一是尽职调查阶段。信托公司应当在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之前严格按照公司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开展尽职调查,出具调查报告,结合尽职调查等内容进行内部审议,且信托公司应当在信托文件中充分揭示可能影响信托财产安全的重大风险以及拟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二是产品推介阶段。信托公司销售信托产品,应当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向信托消费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信托产品。信托公司可结合调查问卷、风险揭示书,判断消费者是否满足合格投资者资质,评估其风险承担能力。三是运营管理阶段。信托公司应以信托目的的实现为出发点,按照法律规定、信托文件的约定以及内部管理规范尽职管理信托财产,保证信托公司对信托业务的风险能够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四是在信息披露方面,信托公司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按时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五是终止清算。出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者信托文件约定的终止情形的,信托终止。信托终止后,信托公司应当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
财产独立:利益博弈中权利义务的重构信托财产独立性是现代信托制度的灵魂和核心,是信托文化特征的逻辑起点,包括忠诚守信、持续稳定及灵活创新的信托文化特征都是建立在信托财产独立性之上。所谓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指信托一旦有效设立,信托财产就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独立的财产整体,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各方的债权人行使债权均不得及于信托财产。对于委托人而言,该信托财产独立于其未设立信托的其他固有财产。对于受托人而言,信托财产既独立于其固有财产,不同信托财产间也相互独立,起到了双重保护效果。对于受益人而言,他仅对信托财产享有受益权,不直接占有、管理和控制信托财产。1.价值解读(1)各项特征的逻辑起点信托作为衡平法下的产物,其独特优势在于承认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而信托的精髓就在它转移并分割所有权之设计,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形成了“权利束”的概念。它将财产权利划分为可以跨时间、跨空间分割和转让的“权利束”,为信托内部设计的惊人弹性装上了想象的翅膀,提供了巨大的空间。信托财产独立性之所以是信托文化核心特征的逻辑起点,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正因为在创设信托之后财产具有独立性,才要求完善约束及监督机制,特别是对受托人义务和责任规制的加强,突出忠诚守信在法治环境的回归,并以此来保障独立于委托人的财产能在善良受托人的管理下实现信托目的。其次,基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项目在运行中无须依附委托人、受益人或受托人任意一方,即使在信托管理主体失去行为能力、死亡、抑或缺失的情况下,信托仍具有长期稳定、持续运行的强大生命力。同时也因信托财产创设后独立于委托人的固有财产,这种制度创设赋予了委托人对信托财产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即委托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破坏公序良俗情况下,有权利确定其所交付的信托财产及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而受托人就应该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最后,信托财产独立性所衍生出的风险转移、破产隔离功能在社会经济领域的运用具有高度灵活性和极大的创新性。信托关系除规范信托当事人权利义务外,对于委托人是一人还是多人、委托人主动发起还是被动发起、受益人是自益还是他益、受托财产形式是货币还是财产、受托人处分管理信托财产的具体方式等再无限制。因此,正因为信托制度财产独立性的独创优势,才能使信托在几百年的历史风雨中始终保持旺盛的生命力,信托文化的传承才更有力彰显其独特的魅力特征。(2)特殊主体的制度构建信托一旦有效设立,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有权就转移到受托人,并独立于受托人自有的财产,由受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信托的设计架构,根据利益的博弈,在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主体之间,对信托财产的法律关系在占有、使用、处分、收益四项财产权利上进行了开创性的权利义务重构。在英美法系信托法律关系中,受托人享有普通法上的财产所有权,受益人享有衡平法上的财产所有权。从受托人角度,其虽取得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但他却并不享有行使这一权利所带来的收益,反而负有衡平法上的义务,即必须依据信托目的管理、处分财产。从受益人角度,虽取得信托财产受益权,但在信托存续期间不得参与管理和分配,只享有信托利益的请求权。英美法系下,委托人在信托设立之后就退出信托法律关系,而大陆法系立法中,则呈现委托人权利扩张的态势,对信托仍有较多的控制及参与的权利。即使信托财产所有权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概念和实践中有较大差异,不争的事实是,信托存续期间,信托财产实质上不属于任何信托当事人,也不属于任何第三人,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固有财产,仅因为信托目的而存在。因此有学者将之称为信托的“闭锁效应”,即信托一旦设立,信托财产与外界自行隔离。所以,在信托法律关系利益博弈的重构中,委托人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并不是目的,而是为了将此财产从自有财产中隔离出来。受托人也并非为取得信托财产所有权而持有该财产,而是为了更方便其行使管理权的一种方式。受益人取得信托受益权也不是基于对该信托财产享有所有权,而是按照信托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目的取得信托利益。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对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特征也有相应的制度安排。第一,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根据我国《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这意味着信托存续期间,信托财产确定地从委托人的财产中分离出来,委托人不再享有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委托人的债权人不能就信托财产主张清偿,也不能申请法院对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除非法律另有规定。a而为了平衡委托人与债权人的利益,当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时,我国法律允许债权人行使针对信托的撤销权。该信托一旦被撤销,则信托财产重归于委托人的固有财产,债权人可以就重归于委托人固有财产的《信托法》第十七条列举了信托财产能够强制执行的例外规定,包括:(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2019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原信托财产要求清偿。同时,《信托法》第十五条也规定了在他益信托中,即使委托人死亡、或依法解散、依法撤销或被宣告破产,信托财产不属于委托人的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的继承人不能就信托财产主张继承,债权人不能就信托财产主张债务清偿。第二,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我国《信托法》第十六条确立了“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固有财产”的法律基础,第二十七条又进一步明确了“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在信托框架下,受托人享有的是对信托财产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但并不包括受益权,因此这是一种不完整、有限制的所有权,与受托人对固有财产享有完整的物上所有权具有本质区别。因此以法律的形式确保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是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根本保障。与区别于委托人的固有财产类似,信托财产既不属于受托人债权人请求清偿债务的财产范围,也不属于受托人的遗产或清算的财产。同时,我国《信托法》第十八条还规定了“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即使债权债务人均是受托人,但是因为信托财产有独立性的核心特征,基于信托财产产生的债权不能与受托人基于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互相抵销。而且由于不同信托财产各自具有独立性,也不能将一个信托财产产生的债权与另一个信托财产的债务相抵销。最后,为了保障纳入受托人管理的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我国《信托法》第二十九条还规定了受托人需将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的义务,以便从实务操作中确保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也保持相互独立。第三,信托财产独立于受益人的固有财产。在信托关系中,受益人仅享有信托财产的受益权,受益人本身不占有、使用、管理信托财产,而是按照信托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目的取得信托利益。我国《信托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受益人的是信托受益权,而不是信托财产本身。受益人依据信托文件取得信托财产的利益,此时信托利益已经不属于信托财产范围,受益人的债权人能够对信托利益享有请求权,但不能直接要求受托人将信托财产用于偿还受益人的债务。那如果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能否以信托财产进行清偿呢?答案是否定的。理由也是基于受益人并不拥有信托财产所有权,不能以信托财产对到期债务进行清偿。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信托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存在“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之例外原则,为我国挥霍信托留下了空间。从英美法系的信托实践来看,如果信托存在挥霍条款,那么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将不能被债权人追及。挥霍信托的效果就是将信托利益与受益人的债权人权利进行了隔绝。也就说,它提供了一种恰当的方式,使一个人确保对其关心的人加以保护,将自己的财产利益给予这些人,但反对他们的挥霍而致财产浪费。第四,信托财产损益的独立性。信托财产独立性,不仅意味着信托财产独立于信托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的固有财产,还意味着信托财产本身损益的独立性。在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收益,归于信托财产。同时按照我国信托法规定,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但前提是受托人必须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尽职、谨慎地管理信托财产。如果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所受到的损失,以受托人自身固有财产承担。以上规定都说明信托财产仅承担受托人恪尽职守,严格履行诚信、谨慎、有效管理下产生的信托财产上的损失。2.扩展分析(1)财产权利的分离与衡平信托的本质在于信托财产上的“权”和“利”的分离。在外部关系中,承认受托人的财产权利主体地位,使其以所有权人的身份对外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在内部关系中,确认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受益权,受托人当将信托财产的利益交付给受益人。虽然理论上承认信托财产权具有权利与利益分割的双重属性,但需要指出的是信托财产权不是绝对的、完全的所有权,而是由信托法律关系创设出的有限制的所有权。它的收益权能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构成具有特殊性质的债权。为确保受益权的债权内容能够充分实现,信托制度还赋予了受益人对受托人的非债权性质的监控权,如对信托的知情权、申请法院撤销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对信托财产处分的权利、依法解任受托人的权利等。因此受益人的受益权是对受托人信托产权所有权的一种制衡。换言之,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而二者有机的结合又构成大陆法系下信托财产完整的所有权功能。这正是信托区别于其他财管管理制度的根本特质,也实现了财产权利的分离和衡平,为信托制度的创新构建了坚实的理论基础。(2)信托与第三人之间的责任信托设立后,因信托财产独立性,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就设立信托前就存在的债权人,根据我国《信托法》规定,只有两种情况下,委托人的债权人才能对信托财产进行追索,一是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了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撤销该信托,使信托财产重归于委托人的固有财产,从而实现追索;二是该债权人在信托设立前就已经对该信托财产有优先受偿权利的,可以通过行使该权利,申请对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满足其债权要求。其次,信托财产独立性对于受益人的债权人同样适用。信托受益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使受益人既能依信托目的享有信托利益,也能以其取得的信托利益清偿债务,或者由债权人直接就信托受益权进行依法追偿。以上两种债务清偿方式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受益人用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清偿债务,不会导致信托受益权的转移,而后者将使信托受益权转移至债权人,从而使信托利益的请求权转移。由于信托受益权不是对信托财产的物上请求权,因此受益人的债权人并不能直接针对信托财产进行追偿。我国《信托法》第三十七条明确了信托事务处理过程中,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同时当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是存在重大过错时,对第三人所负债务,须以其固有财产承担。这样安排的原因实质上为保护受托人,不因其履行受托职责而受无谓的损失,从而更好地发挥信托的社会机能。当然,如果受托人存在违反信托义务的情形从而导致第三人的损害的,以其个人财产受偿的责任则不能免除。摘自:《2020年信托业专题研究报告》
91.打破刚性兑付后金融消费者应注意什么?答:打破刚性兑付后,金融消费者首先需要调整投资心态,打破刚兑意味着消费者自负盈亏。任何投资都是有风险的,不应该指望金融机构对投资进行兜底。其次,消费者一定要重视风险,先看风险,再看收益。学会匹配风险与收益,牢记风险与收益成正比,对超高收益时刻保持警惕。在关注收益前,更应该关注所投产品底层资产的质量与风险水平。再次,资产管理行业回归“买者尽责、买者自负”,会对金融消费者的投资能力要求越来越高,要跟上市场变化,就需要消费者不断学习金融与理财知识,不断提升自身理财水平,理智判断、平衡取舍。92.什么叫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答: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卖方机构应对投资者履行的一种义务——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适当性义务是指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银行理财产品、保险投资产品、信托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时,必须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适当性义务最早出现在美国,用来规范证券从业机构的不当行为。近年来,适当性义务内容逐渐充实、完善,在我国各级法院的审判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已成为理财纠纷案件中投资者寻求救济的直接法律依据。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客户能够在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风险的基础上,做出投资决策,并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因此,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信托公司及其代理机构营销信托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和审慎合规原则,加强信托产品营销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审查管理。一是要求信托公司告知投资者有关合格投资者要求、风险评估等相关信息,充分揭示产品投资风险,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金融水平和风险意识,向投资者充分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理念。二是要求信托公司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信托产品。加强信托产品风险等级评定,有效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需求,不得虚假和夸大宣传,误导投资者,不得通过对信托产品进行拆分等方式,向风险承担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信托产品。93.各类机构都在说净值化运作,什么是净值化运作,对消费者购买的信托产品有什么影响?答:净值化运作,通俗的说,就是每一只资产管理产品都是按照产品净值来确认持有份额,每一份产品的净值都会随着市场变化而波动,最后金融消费者获得的收益也是根据净值来计算的。根据最新的监管要求,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需要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以此来及时反映基础金融资产的收益和风险。举例来说,信托消费者小信购买了一只信托产品,在购买时是按照购买当日的净值来确认小信持有的份额,未来每一份产品的净值走势将会影响到产品的收益情况。净值化运作后,产品的收益损失情况将更加透明,信托消费者也能够实时了解到产品的最新净值,以及净值变动情况。94.什么是标准化资产,这类资产有什么特点?答:标准化资产,全名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主要区别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一般而言,金融消费者听到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公司债、企业债等都属于标准化资产。《标准化债权资产认定规则》中对标准化资产的五个特点进行了规定,第一是等分化、可交易,以票面金额或其整数倍作为最小交易单位,具有标准化的交易合同文本;第二是信息披露充分,金融消费者能够充分了解到该类产品的相关信息;第三是集中登记,独立托管;第四是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这类资产的定价得到市场认可,且有较强的流动性,交易便利;第五是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标准化资产有交易场所,可以进行资产交易。而不能同时满足上述特点的资产,就被认定为非标准化资产,例如金融机构对公司放贷所形成的债权,就属于非标准化资产。95.信托行业一般是如何进行自我约束与管理的,能够起到什么样的作用?答:当前,信托行业建立了一套行业自律体系来进行自我约束与管理,中国信托业协会已陆续制定了多则行业自律规则与行业公约,主要包括:《信托公司行业评级指引》《信托公司受托责任尽职指引》《信托公司信托文化建设指引》《信托从业人员管理自律公约》《信托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公约》《绿色信托指引》《信托公司社会责任公约》等。总体而言,信托行业自律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强调以行业标准或规则进行的契约约束;另一方面是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为手段进行的伦理约束,强调行业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员工人格素质等方面的规范要求,并把这些“责任”和“要求”列为自觉遵守的行业准则。信托行业通过行业自律体系建设,形成行业内部的“行规和行约”,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以为信托消费者提供优质、规范及专业的信托服务。
信托文化的核心特征建设良好的信托文化有利于塑造信托行业的良好形象,是推动信托事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力量。利来·国际APP深挖信托文化的本质属性,探寻信托文化的价值理念,结合信托文化在中外不同历史时期的要素呈现,高度提炼出了四个信托文化的核心特征,即忠诚守信、持续稳定、财产独立与灵活创新。信托之所以历经几百年的岁月洗礼,仍旧熠熠生辉,就在于其具有普适性的文化价值,且被各国信托业接受、认同,并共同遵循和发展。(一)忠诚守信:法治环境内道德价值的回归忠诚守信是信托业安身立命的核心基础,它要求受托人不负委托人的高度信任,自觉履行忠实义务和谨慎义务,即受托人只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而行事,且必须以勤勉、谨慎的态度,履行其作为善良管理人为他人利益小心谨慎的义务。忠诚守信具有导人向善的信托逻辑,蕴涵着德能兼备的受托人精神。从某种意义上说,信托法律制度的构建是在陌生的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凭借对信托法律制度和契约的认可,通过明确法律框架下的权利义务、责任和惩罚机制,使双方建立起信任。而这种信任,是忠诚守信的道德价值回归于法律框架,并基于良好法治环境的保驾护航。因为在良好法治环境的运行下,能使信任更加坚固和安全。1. 价值解读忠诚守信的价值回归首先体现在信托文化具有引人向善的道德导向。对于受托人而言,管理信托是利他主义内心高度认同的行为塑造,是受托人良好品行与专业学识的完美体现。只有德能兼备的受托人,才能不忘初心,忠于所托。对于受益人而言,信托也能够促使其履行契约精神,不能在违背信托目的的前提下,提前终止或变更信托来达到自己对信托利益的追求。(1)导人向善的信托逻辑西方经济学将从事经济活动的所有人都抽象成了“理性经济人”,认为人本性都是自私的,总是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行动。但是亚当·斯密在另一巨著《道德情操论》中也同时提出,道德的基础是同情。同情是人类最原始的一种情感特质,包括对他人幸福的同感。即是人们在利己动机的支配下,为了使自己利益最大化,会不自觉地服务于他人,进而得到他人的支持促进双方的持续合作。利己和向善都是人类发展的需要。以利己主义为基础的市场机制必须以利他主义的向善道德来协调,从而实现利己与利他的对立统一。信托文化中的忠诚向善导向正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高度的信任,将财产托付于他,希望受托人能以忠诚守信为准绳,将实现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作为一切行动的出发点。在处理信托事务时,受托人需要处处为受益人着想,不能为自身或第三方牟取不当利益,更不能使自身利益与受益人利益相冲突,辜负委托人的委托。因此信托业是一个需要高度信任的行业。而受托人在此时一直是利他主义的,将自身置于与委托人、受益人同一道德体系中,关心他们的幸福,实现斯密所说的道德认同感。因此,信托文化的本质一直在体现着导人向善的宗旨。虽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信托的形式产生了诸多演化,但忠诚地服务于委托人,信守托付时的承诺之信托核心特征却未丝毫改变。正如中铁信托对品牌文化理念的解读一样,“允执其中守信如铁”这一品牌口号实现了品牌文化与信托文化的高度统一。作为受托人,中铁信托在办理一切信托事务时,将恳切地执行正确适中之道,不偏不倚,无过无不及,坚定不移地信守承诺和约定,体现了不忘初心、忠于所托的忠诚守信。另外,信托不仅对受托人有向善指引,对受益人也有着引导其向善的功能,即不能在违背信托目的的前提下,提前终止或变更信托来达到自己对信托利益的追求。一旦达成信托契约,就要严格忠实地履行直至结束。(2)德能兼备的受托精神信托不仅要求当事人有着向善的道德情操,良好的品行体现,更希望受托人能在管理信托事务中具备相应的学识和能力,使信托财产保值增值。这种期待就反映在传统信托法中对于受托人义务的规制大致分成了两种类型:一是忠实义务,二是谨慎义务。忠实义务强调受托人的“德”,而谨慎义务则更注重受托人的“能”。只有德能兼备的受托人,才能满足大众对于管理他人财产所应该具备的能力的期待。因此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事务时,必须在品格和专业能力上都无负于委托人的信任。例如在忠实义务中,要求委托人必须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准则,严禁在信托管理中为自己或第三人谋利。这是对受托人的基本要求,受托人只有忠于信托目的和受益人,才能正确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我国《信托法》虽然没有直接使用“忠实义务”的概念,但相关规定均能体现受托人应当负有忠实义务。a谨慎义务又称善良管理人义务,要求受托人在信托成立后,对处于其实际控制的信托财产,必须以勤勉、谨慎的态度,为受益人的利益来管理和处分。受托人可收取报酬,也可不收取报酬,不收取报酬的受托人应当像一个谨慎的商人管理自己的事务那样处理信托事务;收取报酬的应当采用更高的谨慎义务注意标准,才能符合委托人的合理预期。受托人的谨慎义务来自英美法系“为受益人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的要求,主要体现为“最大勤勉义务”。从英美国家信托法体系中谨慎义务的演进来看,最初法院为受托人列出一个“合理”投资的清单,任何法定清单上“安全”投资之外的行为都被认为是违反了受托人义务。随着19世纪的高通胀率以及资本市场的可及性的出现,保守的投资方式已不适应当时的受托人需求,英美随即确立了受托人投资的谨慎人规则,即受托人应当忠诚行事并行使其合理的自由裁量权。而现代投资组合理论下的谨慎投资人规则是将信托投资组合作为整体来看待,并将其作为整体投资战略的一部分,其风险和回报目标应适合于信托。因此一个德能兼备的受托人,一定是具有忠诚谨慎的匠心精神,运用专业知识对信托财产进行生产性地管理和运用,通过一言一行以及良好的职业操守赢得社会公众的广泛尊重和信任。2. 扩展分析虽然信托文化在不同地域、时期所展现的形式要素不同,但受托人为了受益人利益的最大化,践行忠诚守信、谨慎管理的核心价值观却是基本一致的。受托人的忠诚义务与谨慎义务就像两条螺旋交错的线,共同构成信义义务的两个方面,使得受托人功能在有效发挥的同时,其权利也能得到义务的约束与监控。(1)信义义务的产生与执行衡平法的灵魂和核心是信义义务,而信义义务存在于信义关系之中。因信义关系最成功运用于财产信托,所以国内常把受信人称为受托人、信义关系称为信托关系。信义义务要求受托人仅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行使权力,而不得为自己谋利。创建信义义务的根本目的就是为平衡受托人与受益人或委托人之间不平等的法律地位。信义关系的实质是受托人处于相对优势地位,受益人或委托人处于相对弱势地位,须被动接受受托人实施行为的法律后果。因此,法律为了保护受益人或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具有优势地位的受托人滥用其权力,确保双方的信任关系顺利进行,就要求受托人对受益人或委托人负有信义义务。信义义务源自英美法系财产法中的信托义务和罗马法中的善良家父义务。二者都是一种利他型义务,即为了他人最大利益行事。随着近代社会的发展,善良家父义务也演变成了善良管理人义务,也就是要求管理人像处理自己事务一样对待他人事务。目前信义义务通说的构成要件包括:受托人承诺、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受托人占有信托财产、受托人对信托财产有处分、管理、控制的权力。对受托人的约束而言,主要是要求其履行忠实义务和谨慎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包括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受托人必须忠诚守信,不得利用其身份、权力为自己牟利;二是避免利益冲突,不能自我交易;三是受托人在其职权范围之内,除受益人知情同意或法律授权外,不得与第三方有任何关联交易;四是必须以实现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行事目标。而谨慎注意义务的基本要求是:受托人须具备基本的专业技能、像管理自身财物一样谨慎、勤勉。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还受经济学和金融学思想的影响,比如美国 1957年的《第一信托法重述》就以内在价值理论要求受托人保证本金安全,没有考虑通胀对本金的侵蚀,没有考虑组合投资对风险的分散。《1974年退休员工收入安全法》将投资组合理论和跑赢通胀用于谨慎投资人规则的规范。现在许多国家的基金法都将投资组合理论运用到谨慎注意义务中。通过对信义义务的构成要件阐述及忠实义务和谨慎注意义务基本要求的提及,可以看出信义义务中对受托人的行为标准是远远超出一般市场道德所要求的范围。受托人仅仅做到诚信是不够的,他还必须在每个细节上都体现专业且正直,比大陆法系中诚信原则和善良管理人原则要求更高,更具体。判断受托人是否违反信义义务,需先确定信义义务的范围。在1988年的Noranda Australia Ltd v Lachlan Resources NL 案例中,法官确定了一个原则,即对他人负有信义义务的人应当受制于与规定的行为相关的义务,并可以免除所有其他的义务。除了规定的行为范围,信义义务人保留其经济自由。其次,信义义务的范围与受托人履行其职责中行使的自由裁量权和产生影响的程度有关。信义义务人行使的独立权力越大,其信义义务的范围就越大。(2)信义义务与其他法律义务的辨析民事义务体系中包括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其中法定义务中又涵盖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以自利性为基础)和信义义务(以利他性为基础)。信义义务和诚信义务非常相似,都有广泛的道德基础,都要求当事人要诚实信用,但二者又有显著的区别。首先在行事宗旨上,信义义务需要体现以实现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根本目标,是一种利他性的义务,而诚信义务是以最终实现自我利益的获得为目标,要求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须诚实、善意,不得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是一种自利性的义务。其次,诚信义务属于司法的创设,法院有自由裁量权,双方当事人不能任意免除。而信义义务虽然也是法定义务的一种,不能被免除,但却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加以减轻。因为信义义务作为对受托人的一种限制,无法穷尽禁止行为的清单,故而双方当事人可以对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和标准进行一定的约定。因此作为法定义务的信义义务在某种程度上可由当事人进行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从而凸显它在规则之治中的任意性。(二)持续稳定:周期跨越里风险收益的平衡“持续稳定”特征是信托与委托、第三人利益契约等近似制度的重要区别之一,作为信托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核心特征之一,其彰示着信托一旦设立即具备了自己的生命——一方面其无须依附于委托人、受益人甚至受托人即可持续运行,另一方面它也与第三人可能的干预较好地隔离开,令信托具备高度稳定性,从而赋予了信托制度难以为其他制度所轻易替代的比较优势。1. 价值解读(1)信托运行的持续性信托的持续性体现在其运行无须依附委托人、受益人或受托人任意一方,亦即其本身是具备生命力的。其中最为独特的一点无疑是在受托人这一看似不可或缺的信托管理主体(在英美信托中,受托人甚至还是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权人)因失去行为能力、死亡等出现缺失的情况下,信托仍能持续运行。信托的这一特性主要是通过两条路径得以实现:第一,信托文件的事先约定。信托文件可约定继任受托人或更换受托人,从而保证受托人无法履行职责或触发更换受托人的条件(如受托人不恰当履行职责)时由新受托人继续管理信托。第二,信托法律/司法体系的保障性规定。对于交易文件中未就继任受托人或更换受托人作出明确约定的,为保障信托的持续运行,一些国家在法律层面给出了明确指引,譬如我国《信托法》第四十条规定:“受托人职责终止的,依照信托文件规定选任新受托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不指定或者无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而在英美信托法中,如信托继续存续符合委托人的真实意愿,法官即有权在信托文件未作出明确约定时直接指定继任受托人。公益信托对于整体社会福利提升具有重要的正外部效用,因此较之其他类别信托,各个国家对于最大限度维护该类信托的持续运行一般会作出更进一步的努力。譬如在英美信托法中,即便公益信托的信托目的无法实现或信托无法执行,法官仍有权在审慎评估委托人的初始信托设立意愿后,指定信托继续运用于与原信托目的相近似的领域,从而确保其继续运行,这即是公益信托中的“近似原则”(cy pres doctrine)。事实上,我国《信托法》对于公益信托也有类似的规定,只是我国被赋予继续推进该等信托运行权力的并非法院,而是“公益事业管理机构”。(2)信托关系的稳定性信托关系的“稳定性”源自以下两方面。其一,委托人不得任意干预信托运行。在英美信托中,委托人自信托成立起其角色即逐渐淡化,除非其在信托文件中明确保留了部分权利,否则委托人无权对信托运行进行任何干预;不过,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会在信托法律层面直接给予委托人一些干预权,譬如我国《信托法》即赋予了委托人信托撤销权,但这种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对受托人可能利用信息优势损害受益人或委托人权利的行为作出威慑,而非致力于另委托人干预信托运行本身,其目的归根结底仍在于维护信托关系的良性、稳定运行。其二,委托人及受益人不得无故解任受托人。如前所述,信托中高度的信息不对称使各个国家的信托法律中难免设置了一些防范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的条款,其中赋予委托人或受益人解任受托人的权利即是较为普遍的制度设计,但是难以预见的风险、情势变更、不可抗力因素等均可能造成信托运行情况不尽如人意,因此同样出于稳定信托关系、给予受托人在信托关系中将进行长期博弈的预期,信托法律中往往对于解任受托人设置了一些必要的限制性条件,若受托人并未违反信托义务、受益人仅对受托人的服务或报酬不满意,则法院一般不会认可受益人变更受托人的请求。承上所言,“持续稳定”特征对于信托而言如此重要,以至于无论是信托制度业已发展成熟的英美国家,还是如我国这般移植信托制度历史不长、仍在持续摸索构建适宜其生长的本土化土壤的国家,均在推进信托持续稳定运行上设计了多种保障机制。应当说,“持续稳定”特征彰示着信托得以脱离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外,真正获得了自己的生命,为当事人财产转移、财富管理等提供了全新的思路,这是其他类似的财产转移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无法替代的、属于信托的独特魅力,也正因如此,其成为信托文化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着信托能够“无所依凭”即顺畅运行。2.扩展分析(1)信托关系的期限与变更首先,从信托期限本身来看,英美信托法律中一般以“禁永续”规则对之作出限制,但事实上该规则并非真正一刀切地禁止所有信托永续运行,其实际上仅对“权益在设立时生存的某个或某些人死亡后的21年内”仍未被“确定”(vest)的信托才予以限制。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出现越来越多的声音提出应废止“禁永续”规则,甚至美国部分地区已经废止了该规则。应当说法律层面对信托期限的干预体现出逐步降低的趋势,信托期限更趋持续性。其次,从信托当事人层面来看,其一般也不得任意变更信托期限。在英美信托中,委托人只有两种方式能调整信托期限:其一,在信托文件中事先保留了相关权利(如撤销权),其二,就期限调整事宜与全体受益人达成了合意。此外,就受托人而言,除非信托文件明确授权,否则其无权调整信托期限。受益人能否调整信托期限的问题相对复杂,英美信托目前普遍认可的期限变更前提是受益人全体达成一致、且期限变更后不会导致委托人实质性信托目的落空。当然,出于情势变更导致信托目的不合法或受益人利益受损等重大变更事由,法院也可能在部分受益人申请、甚至受托人申请的情况下同意调整信托期限。信托期限及其变更条件在信托设立之初一经确立后,无论是法律、司法机构还是当事人都不得随意调整,鉴于这些对信托期限变更的限制性要求,使信托较之委托、契约等类似制度在当事人关系上体现出更强的稳定性特征。也即在一个固定的时期内(且尤其是遗产信托等,这一期限往往很长),信托当事人是持续的博弈关系,信托期限不得随意变更的预期令当事人在信托存续期内会更趋向于互利互益,从而形成稳定的信任—托付格局。(2)受益人权利的保护与救济针对信托受益人权利性质究竟是对人权还是对物权,曾一度为法学研究中极具争议的话题,当下通说认为受益人权利兼具对人权和对物权的特性,这意味着当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时,受益人有权强制受托人履行管理义务、赔偿损失、甚至更换受托人等,此时其权利体现为对人权,而若受托人已将信托财产向第三人无权处分的,除该第三人为善意第三人外,受益人可直接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及其代位物,此时其权利体现为对物权。这种受益人权利的保护救济机制,其法理基础在于英美信托中的双重所有权制度,即受益人为信托财产的衡平所有权人,其衡平权的财产性权利属性确保了受益人有权追及至信托财产的代位物,且以该等所有权为基础,受益人获得了在受托人违反义务时要求其承担责任的请求权。显然,这种双重权利属性使受益人权利能够得到更为充分的保护,同时也是信托相较于委托等类似制度机制在保护权利主体上的重要区别所在。而之所以形成该等特别的权利保护机制,源于信托中受托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运用信托财产——在英美信托中其甚至被作为法定“所有权人”——这就使受托人较为便利地利用信托牟取私利、损害受益人权利,进言之,尽管信托脱胎于“信任”,其天然具备导人向善的激励机制,但“信任”不是无源之水、利来·国际APP也不可能寄希望于所有受托人都是坚定的利他主义者,因此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无论是信托当事人还是信托法律制定者都就设置强有力的权利保护机制达成了一致,从而令陌生人社会中“信任”具备了立足的空间,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间稳固的信托—托付关系获得了可能。(3)委托人意志的范围与限制信托成立前,在设定信托目的上委托人意志可以得到最大限度的自由显现,这一自由的底线仅止于法律——正如我国《信托法》所言“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不过此处“合法”并无进一步明确的界定,以至于实务操作中信托目的的红线范围也较为模糊,对此利来·国际APP认可陈赤博士对委托人信托设立目的界限的分析——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意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前者指国家安全和人民根本利益、后者为社会中通行的一般道德准则,因此一旦越界,则其无异于与一个社会中最为基础且已然形成牢固共识的价值观念相冲突,故以此作为信托目的的界限是恰当的。英美信托对信托成立后的委托人权利进行了严格限制,其权利范围仅限于在信托文件中明确保留的权利。利来·国际APP认为最为典型的禁止委托人过多干预信托的制度即是“禁永续”规则,即有学者定义的:避免让委托人借设立信托永久控制财产未来的归属,委托人的‘死亡之手’不能过久地控制财产,该规则的目的在于推进资产的流动性、防止财富在某一小部分人手中无限累积,不过其最为直观的体现则是约束了委托人对信托的控制权a。另如美国税法规定,遗产信托中委托人必须放弃所有和财产权相关的权利,否则信托财产仍需与委托人的其余遗产合并计税[参见美国《国内税收法典》(internal revenue code)第2036条]。不过在大陆法系国家,信托法往往会直接赋予委托人一些干预信托运行的权利,但正如前文所言,其动因在于控制信托中高度的信息不对称使受托人可能利用其信息优势损害受益人权益的激励,而非在于给予委托人干预信托运行这一自由权利本身b。在此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利来·国际APP认为尤其在信托成立后,在法律层面直接赋予委托人一些干预信托的权限似与“信托”的性质存在一定冲突,毕竟在信托财产转移后,对其进行管理运用的为受托人、享受收益的为受益人,委托人作为“前所有权人”,既不享有信托收益(委托人同时作为信托受益人的情况除外)、也不对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负担义务和责任,因此此时对委托人授予过多权利缺乏合理性和必要性,反而对受托人充分运用信托财产设下了桎梏,因此信托法律法规、甚至信托文件中对设置委托人的信托干预权保持审慎是有必要的。综上所述,对委托人干预信托的权利予以约束,真正目的在于维护受托人必要的自由裁量权,同时令信托财产得以脱离原本的所有权人(委托人),使委托人的债权人无权追索信托财产具有了正当性基础,同时确保受托人能够心无旁骛地为受益人利益就信托财产进行独立的管理运作,推进信托的稳定运行。(4)信托当事人的有限责任首先,对于委托人和受益人,除存在故意借助信托逃避债务、诈害第三人等过错行为,否则其均无须以个人财产承担任何责任。这意味着委托人和受益人都清楚信托的风险上限即是全部信托财产,在这样清晰的认知下,其仍认可信托继续运行,该行为本身即表明理性的委托人和受益人均认可并能够接受极端情况下信托财产全部损失的风险,这显然极大程度抑制了委托人或受益人对信托管理进行过多干预的激励,从而令受托人得以安心地利用其自由裁量权为受益人最大利益运用信托财产、并无须因担忧基于不可归责于其自身原因导致的信托财产损失而在信托管理中瞻前顾后,如此一来,“信任”得以生根,信托的持续稳定运行获得了重要助力。其次,对于受托人,在其履行了信托义务、尤其是信义义务后,若信托财产受损则受托人无须承担责任,若信托运行中损害第三方权益的,受托人也无须承担个人责任、而是仅以信托财产为限承担责任;而在英美信托中,即便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但只要其能证明其违反义务的行为是诚实、合理的,法官也有权免除受托人责任。这种对受托人责任上限的限制,归根结底在于信托中受托人是为受益人的利益运用信托财产,这种“利他”行为显然至少需要确保利他行为者自身利益不会受损才具备稳定存在的可能,因此信托制度明确了受托人有限的责任内容,令受托人为他人利益服务具备了可能,从而确保信托持续稳定运行。摘自:《2020年信托业专题研究报告》
中国传统文化蕴涵与信托文化相通的精神信托文化在制度化和行为化方面的内容主要来源于国外,但我国优秀传统文化在精神和观念上有与信托文化大量相通之处。首先是“忠诚守信”贯穿于中华民族历史,其次许多政治、社会和经济的案例也体现了部分信托的精神,反映了中华民族的创新意识。1.汉语语境下的信任与信托要了解“信托”,那么就必须了解“信任”,因为“信任”和“信托”互为表里。在英语中,信托和信任都是Trust,而在古代汉语中,“任”和“托”是近义词,都有担当、承担的意思,如《左传》中“臣不任受怨”和杜诗中的“真堪托死生”。学者郑也夫从语言学的角度分析说,信任多为动词,出发点是主体,即判定对方有信用与否,在讨论社会道德程度时,因为涉及互动的社会行为,包含对社会各个主体态度和能力的判定,所以多用“信任”一词。而信托,本质是一种社会性的交易行为,在正常情况下,信托行为一定伴随着明显的决定过程。只有在人们认为其他人能更好地保护某些事物或者使它们提质增值时,才会采取信托的方式,信托明显是以先前的信任作为基础的。由此,可以判断,信任是信托的心理基础,信托是信任的一种外化表现和行动。重承诺守约定的观念在我国先秦时代已经产生。诚信和信任的观念经儒家反复的谈论和倡导,被看做个人能否成功(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商业是否规范(儒商的义利兼顾),社会能否存续(民无信不立)的关键,成为中国社会的道德基础,在漫长的演化中,诚信和信任的主要思想注入国民性中,虽在一些特定的历史时期遭遇反动,但自始至终都有无数道德高尚之人将“信”作为人生信条并用以指导实践,即使付出生命的代价也在所不惜,高风亮节,彪炳青史。2.我国传统文化与信托文化的相通之处在中国传统文化重要经典《论语》中,有诸多与作为普通法之精粹的信托精神的连通点。(1)“主忠信”与忠实义务孔子一贯强调“主忠信”,把人们的信任关系视为族群、邦国的生存之本,《论语》中“信”字出现38次,有16章提到了“忠”,在同类字眼中出现频率很高,孔子思想的流传和光大 ,成为中国社会的道德基础。而信托也正是“无信不立”。如果不是对受托人的诚实信用和专业能力充分信任,委托人绝不敢冒风险,把自己辛苦积累的财产轻易交付他人持有、管理和处分。因而,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无疑是信托得以创设的前提,信托必须立足于信赖的基础之上。而这一信任的前提在于受托人对委托人所托之事竭尽其力,忠于所托。这就是受托人应当具有的基本义务——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信托成立后,面对委托人的莫大信任,受托人首先赋有忠实义务,即管理信托财产、处理信托事务的唯一目的,只能是为了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这一目的必须是纯粹的、无杂质的,即受托人不可一面为受益人利益,一面又为自己或其他第三人利益行事;更不可以为了自己或其他第三人的利益而牺牲受益人利益。信托要求的这一忠实义务,恰与孔子大力倡导的“文、行、忠、信”四教中的“忠信”原则契合。忠要求在受托替别人办事时,须做到尽职尽责、一丝不苟,即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信要求一是说话信实,二是信守承诺。对于忠信的价值,孔子给予很高评价和期待:言忠信,行笃敬,虽蛮貊之邦,行矣。言不忠信,行不笃敬,虽州里,行乎哉?(卫灵公第十五)按照孔子关于“忠信”的教导,受托人应该以此精神对待信赖自己的委托人。作为信托公司,若有了“忠信”品牌,就可受到委托人广泛的尊重和信赖,大行其道。孔子对“忠信”的高度重视,深刻地影响了其弟子们。“忠信”的观念经孔子及其后继者一而再,再而三地谈论和倡导,被看做一个人之可否,一个君子之成败,一个政府与社会之存亡所系。如曾参曰: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学而第一)曾参为信托受托人提出了具体修行的建议。现代受托人应时常反省、复盘。如果受托人具有反省意识,持之以恒检讨行为,其优秀品质一定会日积月累,不断提高。(2)“临事而惧”与注意义务,“好谋而成”与投资义务“临事而惧,好谋而成”,即遇事谨慎戒惧,意思是遇到事情应谨慎对待,做事要分析、考虑,谋划得充分才能成功,出自《论语·述而》。“临事而惧”正是注意义务要求受托人的必有态度。信托成立后,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或者处分,是为了受益人最大利益,必须以最大勤勉之精神和格外谨慎之态度,履行其作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在接受所托时,受托人应时刻怀有“战战兢兢,如临深渊,如履薄冰”之心。受托人仅仅是“临事而惧”还不够,因一味戒慎,最终可能导致受托人无所作为。在信托的积极化趋势中,受托人还须具备“好谋而成”的能力。比如,在管理、运用信托资金时,对所欲投资或融资项目要有高标准、严要求,还要切实防范因公司利润压力或员工过度激励等不恰当的安排,放松信托项目的风控标准。注意义务还要求营业信托的受托人应真实具备其对外宣称所具有的或者是被合理期待所具有的特殊的专业知识、经验和技能。受托人脚踏实地、一丝不苟、持之以恒地履行好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是信托制度的根本要求,是信托事业在中国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不能没有宏大格局,不能没有坚毅意志。以忠信为指引思想标尺,以审慎为统领决策的圭臬,以专业知识和技能为指导行动的利器,奉献于重任远道,是信托业急需补充的精神能量。打通信托精神与中华文明优秀传统之间的血脉联系,使之相互融合,共同演进,生机盎然的信托之花才能在富有中国文化营养的土地上持续绽放。3.我国古代体现信托精神的案例(1)白帝托孤与遗嘱信托、受托人义务虽然按现代信托理论,受托人诸葛亮并未取得受托财产“法律上的”所有权(legal title),诸葛亮更像是个职业经理人。但是这并不妨碍他成为“受托人”的典范。用家族信托的视角和语境来诠释“白帝城托孤”这一历史事件,蜀汉先帝刘备是委托人,他基于对诸葛亮的信任,将信托财产——蜀汉的军政大权以及一国之命运,交付给受托人诸葛亮,并指定后主刘禅为受益人。诸葛亮承诺受托之后,以其实际行动完美履行了受托人责任,从忠信、谨慎、勤勉、进取、清廉等方面彰显了信义精神,诠释了受托人该当如何履行五大义务。第一是以“人之忠也,犹鱼之有渊”的精神履行忠信义务。忠信是受托人的首要义务,是指受托人必须以受益人的利益作为处理信托事务的唯一依据,不得在处理事务时,考虑自己的利益或为受益人之外的其他人谋利益。诸葛亮在《兵要》中讲道:“人之忠也,犹鱼之有渊。鱼失水则死,人失忠则凶。”意思是说,人有忠诚的品行,就像鱼儿有了水。鱼儿离开水会死,人失去忠诚的品行就会有危险。刘备去世后,诸葛亮被刘禅尊称为“相父”,位高权重,总揽军政,诸葛亮完全有机会取刘禅而代之。但诸葛亮作为受托人,始终坚持忠信,遵循“信托”目的,为受益人利益一心一意付出,管理好信托财产——蜀汉政权,从未有过窃取国祚、将信托财产转化为固有财产的念头。同为托孤大臣的李严诱劝他称王并加九锡,诸葛亮严词拒绝,认为这是不义的行为。第二是以“临事而惧”的态度履行谨慎义务。谨慎义务这要求受托人管理信托事务必须采取合理的谨慎,不能是因为仅关系他人利益而无关己身就草率行事,需警惕、精明、小心,做到适当的注意。诸葛亮对待刘备所托付的管理蜀汉军政大事的态度是“临事而惧”,正所谓“诸葛一生唯谨慎”。在三国鼎立的格局下,蜀汉实力相对较弱,面临灭国的巨大风险,难以把握充满不确定性的“天意”,诸葛亮选择的态度是倍加勤勉,谨慎小心。在第一次北伐时,魏延曾献计,请求率兵发子午谷,奇袭长安,毕其功于一役。但诸葛亮认为道途险阻,情报易泄,一旦失利,则精锐尽丧,邦国灭亡,因此并未听从魏延计谋去冒险走捷径、一博取天下,而是坚守先取凉州,蚕食曹魏的稳扎稳打、步步为营的方略。第三是以“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的实际行动履行投资义务。投资义务要求受托人要主动作为,受托人虽然要关注安全性,但不能仅为规避投资风险而拒绝投资,无所作为,让信托财产处于闲置状态。因此,受托人不仅要执行谨慎义务而“临事而惧”,还须“好谋而成”,运用专业知识对信托财产进行生产性的管理和运用,保证信托财产的收益。诸葛亮五次北伐,树立了蜀汉威武自强的形象,对曹魏的统治构成严重威胁,充分反映了诸葛亮有所作为、积极进取的态度。第四是以“事无巨细,咸决于亮”的风格认真履行亲自管理义务。亲自管理义务这是指受托人受信赖关系的约束,亲自、直接管理信托事务。因为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赖而设立,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受托人受人之托,忠人之事,除非有特别情形,对受托事务应亲力而为是信托的应有之义。对刘备交付的如此重要的“信托财产”,诸葛亮宵衣旰食、夙夜在公,事无巨细,亲自处理,唯恐别人不如他那样尽心尽力。例如,诸葛亮在北伐时给运输部门的一份文书指出“计一岁运,用蓬旅簟十万具” 。身为丞相,对一年运输所费车船、篷布、船桨、竹席的数量都了然于胸,反映了诸葛亮重视实践、深入基层的作风,体现了他事必躬亲,以至“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的精神。由小见大,对其他重要军政事务,诸葛亮更是倍加用心。第五是以“俭以养德”的修养践行无酬主义精神。诸葛亮高居相位,从未利用受托人的有利地位进行自我交易,为自己家族谋不当利益,如诸葛亮曾说:“吾受赐八十万斛,今蓄财无余,妾无副服。”说明自己并不牟取额外的收入,又如他临终所言:“臣死之日,不使内有余帛,外有赢财,以负陛下也。”在诸葛亮的表率下,蜀汉前中期各级官吏大致能做到奉公守法,蜀汉政治呈现出清明高效的状态。在英国,长期以来民事信托十分发达,无酬主义颇为盛行,人们视受托为社会荣誉,不计报酬,无偿信托因而长期存在。在营业信托为主的今天,受托人提供受托服务,按照信托约定收取佣金。诸葛亮清廉的事迹给利来·国际APP的教育意义是,身为受托人,只应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收取报酬,而不能倚杖受托人作为信托财产名义上的所有者和实际上的管理者的特殊地位,为自己或亲友或其他第三方谋取任何不当利益。在“白帝城托孤”这一家族信托中,诸葛亮以其实际行动完美履行了受托人责任,彰显了“信义”文化,主要体现在忠信、谨慎、勤勉、进取、清廉等方面,诠释了受托人五大义务和精神——忠信义务、谨慎义务、投资义务、亲自管理义务和无酬主义。(2)红楼祭田与家族慈善信托在信托领域,一般认为红楼中所描写的“祭田”具有家族慈善信托的某些因素。《红楼梦》第十三回秦可卿这样说:“便是有了罪,凡物可入官,这祭祀产业,连官也不入的。”这句话说明祭田具有独立性,有隔离风险的功能。祖茔,即祖辈的坟地,就是家族的祭祀产业。祭祀产业不是个人私产,而是家族公产,是一种类似集体产权的产业,属于整个祖宗家族,而不是某个具体个人。朝廷查抄祭祀产业面临很多困难,核算、分割、管理的难度很大。而且古人讲究“敬天法祖”“慎终追远”,不没收祭祀产业,是皇帝表示对“敬天法祖”这一“普世价值”的尊重,除非谋反等十恶不赦的重罪,一般不会剥夺家族的祭祀权。基于祭田的风险隔离功能,有以下三个安排:第一,在祖坟附近多购置农场、房产和田亩;第二,设立家族学塾;第三,族中长幼按照族规,每年轮流掌管。这样的话,产业每年流转,没有恶性竞争,也没有典当变卖家产的风险,后代即便犯了罪,财产也不会充公,而且子孙也有了生活和教育的保障。从设立的目的来看,祭田的受益人是族人,虽然救济的范围受到家族大小的限制,但是在明清大家族较多,实际的受益人人数不少,所以,祭田是在一个受限范围内的家族慈善信托。以慈善救济为特定目的,建立在独立财产的基础上,以财产运作来支持慈善,还有监察人制度,这些特点表明祭田制度已经有家族慈善信托的某些特征。(3)校检库制度与官营信托宋代出现了一种类似官营信托机构的检校库,拥有管理宋人存放的财物以及无主的货物、财务等职能。不过其最主要的作用其实是代为保管遗孤的财产。根据宋代的法律法规,只要是父母双方都已不在世的孩童,官府有责任将属于他们的财产核查清记录,并放入检校库中代为保管,再为孩子选择一位合适的监护人,而孩子在成长过程中所需的各项费用便都由检校库负责,等到孩子长大之后,检校库再将之前存放的财产还给他们。这一制度给失去双亲的孩子提供了保护,不仅是保障了他们的生活,更保障其财产不受别人觊觎。浙西提点刑狱胡颖曾审一案:有一孤儿被其叔夺去了财产,被迫流落在外,后来在好心人的帮助下将其叔叔告到了官府。依照检校制度的规定,胡颖判处其叔“决脊仗十五,编管五百里”。可见检校制度对于孩子的权益保护作用是巨大的。同时由于孩子尚在未成年状态,根据检校制度,他的财产都要“从官司检校”,即将财产交由检校库代为保管。除此之外还为他指定了合适的监护人“随分教导,并视其衣服饮食,加以以长育之”,所有的费用都从官方保管的财产中扣除。这项极具人性化的制度保障了孩童的财产权益和人身安全,减少社会中因为财产的分配问题而引发的社会和家庭矛盾,是一项极为利民的政策。检校库的副业放贷也做得风生水起。宋神宗检校库官员吴安认为把大批财产闲置于检校库,缺乏持续性,如果投放于市场,则能实现永续经营的效果,从此检校库将代为管理的财物投放到市场中去盈利。检校库证明了其实在千年前的中国已经有了类似官营监护信托的制度,虽然检校库的作用有利也有弊,但究其本身的出发点和不断完善的制度来看,都是为了能够保障百姓财产权益,推动宋代经济的提升。(三)我国当代对信托文化的丰富和发展1. 信托法规的颁布修订对信托理念的深化中国在将信托制度引进并成文法化的过程中,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审慎考虑多种相关因素,反复研究后,在引入信托核心思想和制度的基础上,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信托法律体系。首先,信托被定位为一种以商事应用为主的财产管理制度,虽然相较英美国家较为狭窄,但从国外法律制度移植的角度来看,是慎重稳妥的。而且,信托的特色也正是体现在其财产管理方式上,其他的功能可以认为是财产管理功能的发展和创新。其次,信托的四项基本要素得以通过立法完整确立。《信托法》首次以立法形式给出了信托的定义,重点是突出了所有权和受益权分离,在中国法律体系下增加了信托受益权这一特殊的权利类型。《信托法》关于信托财产的各个条款,明确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将其作为委托人、受托人之外的独立财产赋予了特定的法律地位,并由此自然衍生出了信托的有限责任原则。为保护委托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信托法》也着重强调了受托人的管理责任。最后,我国信托法律独具特色地赋予了委托人对信托更大的管理权。考虑到信托关系在中国根基尚浅,在社会大众中,甚至在商事机构间,对信托的理解尚不到位,信托文化并未形成。同时,信托引进之初,主要是为了在计划经济色彩浓厚的金融行业引入市场化的新兴力量作为补充,调动社会的财富资源服务经济建设。因此,通过赋予委托人较大的管理权限既符合信托的应用场景,也便于信托这一新鲜事物的推广。此外,立法者的远见还体现在以《信托法》为代表的中国信托法律制度,在务实之余仍做到了“不忘初心”,在立法中为民事信托、公益信托留下了制度空间。使信托制度不仅能够服务于金融行业、商事领域,未来更能够成为中国基本民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整个社会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中国的信托制度,完整保留了信托制度的思想精髓和制度内核,充分考虑了当时历史条件下的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空间,为信托制度在中国落地生根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当前信托已成为金融行业娇子,信托被社会大众更广泛地接受,信托制度在新的领域正逐渐发挥作用,都充分证明了信托移植筑基过程的科学性。2.信托业务转型升级体现的创新文化信托业处在增速回落、结构调整,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转换的关键时期,顺应新时代发展,主动加大业务转型创新力度,不断提升自身专业能力,发扬创新精神,践行服务实体经济的使命文化。信托公司通过开展供应链金融、产融结合、国企混改、纾困基金、小微金融、普惠金融等业务,加大了服务实体经济的力度。通过产业基金、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助力新基建、国家大型基础建设工程项目。在投资信托领域,信托公司的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更加注重多领域多模式探索。信托业将继续坚定推进转型创新,以回归本源业务为核心,以服务实体经济为根本,以服务人民美好生活的目标,坚持发展具有直接融资特点的资金信托,发展体现专业能力的投资及资产配置信托,发展以受托管理为特点的资产证券化、家族信托、慈善信托等本源业务,提升发展质效,努力顺应新时代信托文化内涵要求。3.党建文化与中国信托文化的社会主义特质中国信托业以党建文化引领信托文化建设自觉地、系统地开展,从而使得中国信托文化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质,是中国信托文化建设的最鲜明特色。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党的领导是信托业践行服务实体经济、坚持奉献社会、提高自身存在价值的精神指引。总的来说,信托公司以党建责任指导和引领行业服务实体经济、保障社会民生、强化受托责任、推动生态环保、持续合规经营,可以有效保障信托文化建设的贯彻落实。信托公司在实现行业自身发展的同时,也努力实现行业与社会的和谐互动和良性发展,扩展了信托文化的内涵。4.建立体现信托文化精神的企业文化随着国家金融改革的深化以及实体经济下行压力增大,以及资管新规出台和打破刚性兑付的倒逼,行业风险持续暴露、市场竞争日趋白热化等都唤醒了信托公司重视企业文化塑造的自觉,各家信托各显神通切入企业文化建设,力图打造其品牌核心竞争力,抢占市场制高点推动转型升级。如不少信托公司将信托文化建设作为公司重要的战略规划,把信托文化建设摆在同企业文化建设同等重要的地位,致力于信托文化与企业文化的融合,力争将公司自身特质与信托文化核心特质相融合。例如有信托公司梳理本公司的文化体系,提炼出具有信托文化精神的企业文化,并编制企业文化手册或画册;还有信托公司突出正面引导和负面清单管理,在员工行为规范上做出严格规定;还有信托公司通过视觉识别系统,运用明快的形象使信托文化可视化。首次系统性提出信托文化建设信托制度有着数百年的传播、发展历史,在世界各国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信托制度,并产生了丰富多彩的信托文化。对英美国家而言,信托文化是其社会文化、法律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而对移植信托制度的国家而言,信托文化更多是伴随着信托制度和信托业务的发展成为其商业文化、金融文化的一个分支。但总的来说,信托文化在各国都是作为信托制度和信托业务发展的一种附随成果。各国虽零星有对信托文化的研究和总结,但从未将信托文化提升为一个需要主动去推动、建设的对象的层次。而如今,我国首次系统性提出信托文化建设,是在充分研究了信托发展历程,总结我国信托业发展经验,把握信托发展内在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做出的一大创举。首次系统性提出信托文化建设,是对信托发展规律总结的必然要求、是对信托业发展的积极贡献,更是向世界介绍分享中国经验、传播中国智慧的具体案例。开展信托文化建设,是对信托发展规律进行总结后的必然选择。中国的高速发展,大大加快了移植而来的信托制度的“进化”速度。改革开放后短短四十年,信托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现在已经走进了中国金融舞台的中心,并在公益、民事等更多领域逐渐发挥作用。通过对各国信托发展的历史进行研究可以发现,信托制度、信托功能的发展变化与信托文化的发展变化不是“自变量”和“因变量”的关系,而是互相作用的关系。信托文化通常会反作用于信托制度,激发信托发挥新功能。通过对信托发展规律的深刻把握,认识到系统科学地对信托文化进行研究,开展信托文化建设,是推动信托发展的必然选择。系统性进行信托文化建设,对信托业的健康发展能够作出突出贡献。当前,中国信托业正处于从“中级阶段”向“高级阶段”迈进的过渡期。甚至信托还需要通过“慈善信托”“服务信托”等方式,在社会治理方面发挥作用。这就意味着信托需要超脱于金融领域,获得全社会的广泛认可。若没有对信托本质的深刻把握,全社会没有形成对信托基本理念、基本规则的共识,信托在更高级、更复杂阶段的健康发展就无法得到保障。系统性进行信托文化建设,在全社会范围内传播信托理念,促进社会对信托增加了解、达成共识,让信托文化成为信托业健康发展的“稳定器”,成为打造诚信社会,推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首次系统性提出信托文化建设,是分享中国经验、传播中国智慧的良好机遇。信托制度尽管发源于英美,但信托文化中忠诚、信义的核心内核普遍存在于各个国家和民族之中。信托的灵活性和海纳百川的特点,也允许各国在移植信托制度的同时,不断丰富、发展信托制度,为信托添加入具有自身特色的内容。中国作为唯一古代文明不断延续至今的国家,作为经济规模位居世界第二的经济体,对世界的贡献不应仅仅局限在经济层面。尽管信托制度是舶来品,但是与信托相近相似的观念在我国早已有之,而目前我国开展的信托实践和改革,又将为信托注入新的活力。通过系统性的信托文化建设,为信托赋予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内涵,既是对信托制度的贡献,更可以借此向全世界分享中国经验、传播中国智慧。摘自:《2020年信托业专题研究报告》